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1.0.1 为贯彻执行《上海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2003年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加快推进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步伐,营造既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又同现阶段国情相适应的无障碍环境,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可参照执行。
1.0.3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为残疾人、老年人等弱势体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服务为指导思想,并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设计原则。
1.0.4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城市公共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1.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推进相关产品的国产化、标准化、系列化、多样化。
1.0.6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术语
2.0.1 残疾人(persons with handicaps)
指在心理上、生理上、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无法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和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本标准主要针对视力、听力、肢体残疾者。
2.0.2 无障碍(barrier-free)
家电控制板
指残疾人在具体的建筑环境中,出入、使用各项设施,没有阻碍。
2.0.3 无障碍设施(barrier-free facilities)
在城市道路和建筑物中,为方便残疾人或行动不便者设计的使之能参与正常活动的设施。2.0.4 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
不设台阶的建筑入口。
2.0.5 无障碍通道(barrier-free path)
不设台阶的室内外通道。
2.0.6 无障碍电梯(barrier-free elevator)
乘轮椅者、视力残疾者或担架床可进入和使用的电梯。
2.0.7 无障碍厕位(barrier-free toilet stall)
公共厕所内设置的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带坐便器及安全抓杆的隔间。
2.0.8 无障碍厕所(barrier-free lavatory)
供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备齐全的男女通用厕所。
2.0.9 无障碍浴室(barrier-free bath room)
方便乘轮椅者进入和使用的浴室,包括无障碍盆浴间和无障碍淋浴间。
2.0.10 无障碍客房(barrier-free guestroom)
指宾馆、馆店、招待所内入口、通道、通讯、家具和卫生间等均方便乘轮椅者通行和使用的房间。
2.0.11 无障碍住房(barrier-free living space)
指住宅及公寓建筑中,乘轮椅者可进入和使用的居住套间。
2.0.12 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ind)
在地面上铺设一种固定形状的地面砖(板),协助视力残疾者通过盲杖和脚底的触感,方便安全地辨别方向和向前行走,以到达目的地的通道。
2.0.13 行进盲道(blind walk way)磁石电话机
表面呈条状形,使视力残疾者通过脚感和盲杖的触感,指引其直接向正前方继续行走的盲道。
2.0.14 提示盲道(alert blind walk way)
表面呈圆点形状,用在行进盲道的拐弯处、终点处和无障碍设施等的位置前,具有提醒注意作用的盲道。
2.0.15 盲文标志(braille sign)
采用盲文标识,使视力残疾者通过手的触摸,了解所处位置和指示方向的标志,包括盲文地图、盲文铭牌和盲文站牌。
2.0.16 缘石坡道(curb ramp)
位于人行道口或人行横道两端,使乘轮椅者避免人行道路缘石带来的通行障碍,方便其进出人行道的一种坡道。
2.0.17 轮椅坡道(wheelchair ramp)
在坡度和宽度,以及地面、扶手、高度等方面符合乘轮椅者通行要求的坡道。
2.0.18 桥下三角区(transition slopeway)
人行天桥和桥梁的人行梯道与人行道形成夹角的范围。受电弓检测仪
2.0.19 人行通道(pedestrian path)
城市广场、公园、景点和建筑基地范围内供人行走的道路。
2.0.20 入口平台(entrance platform)
台阶或坡道与建筑入口之间的水平地面。
2.0.21 中间平台(mid landing)
坡道或梯道之间的水平地面。
2.0.22 缓冲地带(buffer area)
坡道起点与终点处的水平地面。
2.0.23 轮椅通道(wheelchair path)
交通建筑检票口或超市购物结算口专为乘轮椅者设置的通道。
遥控器外壳
2.0.24 轮椅席位(wheelchair seat)
观众厅、报告厅、阅览室、教室及等候厅等,专为乘轮椅者提供观赏、听讲、阅读、等候及休息的位置。
2.0.25 安全抓杆(grab bar)
设在无障碍厕位、厕所、浴间内,协助行动不便者安全平移和起立的设施。
2.0.26 低位小便器(handicap urinal)
方便乘轮椅的男性残疾人使用的小便器。
2.0.27 安全挡台(safety guard)
控制轮椅小轮和拐杖滑出坡道、踏步或平台边界的设施。
2.0.28 升降平台(lift platform)
运送残疾人进行垂直或斜向通行的设施。
2.0.29 转弯阳角(inner angle at turning point)
走道转弯处凸出的墙角。
城市道路和城市广场
3.1 城市道路
3.1.1 以下城市道路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城市市区道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
2 新城和主要中心镇的道路;
3 经济开发区道路;
4 旅游景点的周边道路;
5 主要商业区道路;
6 政府办公建筑和为残疾人服务机构的周边道路。
3.1.2 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单位入口、居住区入口、人行横道等处应设缘石坡道;
2 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和步行街的人行道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地段周边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3 市区主干路、次干路的主要路口、市、区商业街的主要人行横道宜设视力残疾者过街音响装置;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道路和盲人学校周边道路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装置;
4 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设轮椅坡道;
5 城市旅游景点道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宜设盲文地图;
6 在市区主干路、次干路市、区商业街、步行街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3.2 城市广场
3.2.1 以下城市广场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1 市中心广场;
2 各区、县中心广场;
3 新城和中心镇的中心广场;
4 轨道交通车站及港口、铁路客运站前的中心广场。制造化妆品
3.2.2 城市广场无障碍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缘石坡道;
2 城市广场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3 城市广场的停车场宜设无障碍停车位;
4 城市广场入口应设盲文地图;
5 城市广场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
3.3 城市公共绿地
3.3.1 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绿地应实行无障碍设计。
3.3.2 公共绿地入口、绿地内主要通路、主要服务设施的建筑入口均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要求。
3.3.3 公共绿地内,每个男、女厕所至少应各分设1个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还宜设1个低位小便器。
3.3.4 公共绿地的休息座椅旁应按不小于10%的比例,分设轮椅停留位置。
3.3.5 公共绿地的停车场应按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设置供残疾人使用的停车位。
3.3.6 公共绿地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的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提示盲道。
3.3.7 公共绿地入口宜设盲文地图或触摸式发声地图,常规导游图内容宜包括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城市桥隧
4.1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
4.1.1 市区主干路、中心区、市、区商业街、居住区及公共建筑设置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1.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宜设轮椅坡道,不设轮椅坡道时,宜设无障碍电梯或升降平台。无障碍电梯宜结合公共建筑的建设设置。
4.1.3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轮椅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
2 弧线形坡道的坡度,应以弧线内缘的坡度进行计算;
3 坡道的高度每升高1500mm时,应设深度不小于2000mm的中间平台;
4 坡道的坡面应平整且防滑。
4.1.4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梯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梯道宽度不应小于2000mm,中间平台深度不应小于2000mm;
2 踏步的高度不应大于150mm,宽度不应小于300mm;
3 踏面应平整且防滑,前缘不应有突出部分,应设高度不小于100mm的安全挡台;
4 人行天桥宜设顶棚。
4.1.5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盲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距坡道与梯道250~500mm处应设提示盲道。提示盲道的长度应与坡道、梯道的宽度相对应,提示盲道的宽度应为300~600mm;
2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台阶和坡道的起点与终点(含中间休息平台)应设提示盲道;
3 人行道中有行进盲道时,应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及轨道交通入口的提示盲道相连接。
4.1.6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扶手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4.1.7 人行地道的坡道和梯道入口两侧的护墙低于900mm时,墙顶应安装护栏或扶手。4.1.8 人行地道的坡道入口平台与人行道地面有高差时,应采用坡道连接。
4.1.9 人行天桥的桥下三角区,在2000mm高度以下应采取防护措施,并应在结构边缘外设提示盲道。
4.1.10 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4.2 跨河桥梁、隧道、立体交叉
4.2.1 城市内设有人行道的跨河桥梁、隧道和市中心区的立体交叉应进行无障碍设计。
4.2.2 桥梁、隧道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与道路的人行道衔接,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梁、隧道入口处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梁、隧道的人行道应设盲道。
4.2.3 立体交叉人行道的缘石坡道、人行横道及盲道的位置应相互对应和衔接。
4.2.4 立体交叉桥孔的人行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孔内人行道的地面与桥孔外人行道的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20;
2 桥孔外的人行道口应设缘石坡道,缘石坡道应与人行横道相对应;
3 桥孔内的人行道应设盲道,并应与桥孔外设置的盲道相连接。
4.2.5 桥梁、隧道和立体交叉的缘石坡道、盲道和无障碍标志牌的设计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城市公共厕所
6.0.1 城市公共厕所入口宜为无障碍入口,当入口为台阶式时,应设轮椅坡道。
6.0.2 城市公共厕所应设无障碍厕所或无障碍厕位,男厕所内应设低位小便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3个及以上的,宜合并设置1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
异形刷2 男女厕所蹲(坐)位数分别在5个及以上的,宜分别设置不少于1个的无障碍厕位,也可合并设置1~2个坐位的无障碍厕所;
3 设置3个及以上小便器的公共厕所,均应设不少于1个的低位小便器;
4 合并设置无障碍厕所的入口,应单独设置。
6.0.3 无障碍厕位、无障碍厕所应选用坐式便器;分别设置在男女厕所内的无障碍厕位宜设在距入口最近处。
6.0.4 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
6.0.5 残疾人活动较多的地段以及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附近,宜设无障碍厕所。
6.0.6 当到达无障碍厕位需通过蹲(坐)位走道时,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6的规定。表6.0.6 蹲(坐)位走道最小宽度(mm)
类型最小宽度
单排(内开门)1500
单排(外开门)1800
双排(内开门)1500
双排(外开门)2000
6.0.7 当到达低位小便器需通过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时,走道的最小宽度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表6.0.7 小便器立位后的走道最小宽度(mm)
类型走道长度≤3000 走道长度>3000
单排1500 1500
双排1800 2000
6.0.8 无障碍厕位的尺度,高级、标准级宽度不应小于1500mm,长度不应小于2000mm;普通级宽度不应小于1000mm,长度不应小于1800mm。
6.0.9 无障碍厕所应设坐便器、洗手盆及放物台,其最小尺寸不应小于2000mm×2000mm。
6.0.10 无障碍厕位、低位小便器及无障碍厕所安全抓杆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19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区
15.1 道路
15.1.1 居住区道路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路的人行道(居住区);
2 小区路的人行道(小区级);
3 组团路的人行道(组团级);
4 其他道路的人行道(包括设有人行道的宅间小路)。
15.1.2 居住区各级道路人行道的纵坡度不宜大于2.5%。人行步道有台阶时,应设轮椅坡道。
15.1.3 居住区主要入口的人行道应设缘石坡道。
15.1.4 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的区域应设盲道和盲文地图。
15.1.5 视力残疾者居住较集中区域附近的道路口,应设过街音响装置。
15.1.6 设有红绿灯的路口,宜设供视力残疾者使用的过街音响装置。
15.1.7 居住区道路无障碍设施处应设无障碍标志牌。
15.2 绿地
15.2.1 居住区绿地的无障碍设计应包括以下范围:
1 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
2 小游园(小区级);
3 组团绿地(组团级);
4 儿童活动场。
15.2.2 居住区内各类绿地的入口、通道的地面应平缓防滑;当地面有高差时,应设轮椅坡道。
15.2.3 休息座椅旁,应设轮椅停留位置。
15.2.4 居住区公园和小游园入口地段应设盲道。绿地内台阶、坡道和其他无障碍设施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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