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版 第七章 2014.7

管路接头第七章  供电、给水
牵引供电
第196条  为保持牵引供电设备良好的技术状态,保证牵引供电系统安全运行,应设供电段等供电维修机构。
供电维修机构管辖范围应根据线路及供电设备条件确定。
牵引供电设备包括变电设备(变电所、开闭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接触网和远动系统。
第197条  牵引供电设备应保证不间断行车的可靠供电。牵引供电能力应与线路的运输能力相适应,满足规定的列车重量、列车密度和运行速度的要求。接触网标称电压值为25kV,最高工作电压为27.5 kV,短时(5 min)最高工作电压为29 kV,最低工作电压为19 kV。
牵引变电所须具备双电源、双回路受电。牵引变压器采用固定备用方式并具备自动投切功能。当一个牵引变电所停电时,相邻的牵引变电所能越区供电。运行期间平均功率因数不低于0.9。
第198条  牵引供电调度系统应具备对牵引供电设备状况进行远程实时监控的条件,并纳入调度系统集中统一管理。
第199条  接触网的分段、分相设置应考虑检修停电方便和缩小故障停电范围,并充分考虑电力牵引的列车、动车组正常运行和调车作业的需要。分相的位置应避免设在进出站和变坡点区段。双线电气化区段应具备反方向行车条件。
负荷开关和电动隔离开关应纳入远动控制。
枢纽及较大区段站应设开闭所。
确需由车站接触网引接小容量非牵引负荷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第200条  牵引供电设备检修、试验和抢修应配备牵引供电安全检测监测系统,变电检测、试验设备,接触网检修、检测设备,接触网抢修车列,绝缘子冲洗设备等设备、设施。
第201条  接触网一般采用链型悬挂方式,其最小张力见第10表。接触线一般采用铜合金材质。
第10表  接触网最小张力(P88)
列车运行速度(km/h)    综合张力(kN)    接触线张力(kN)
v≤120                25        10
120<v≤160        28        13
160<v≤200        30        15
第202条  接触线距钢轨顶面的高度不超过6 500 mm;在区间和中间站,不小于5 700 mm(旧线改造不小于5 330 mm);在编组站、区段站和个别较大的中间站站场,不小于6 200 mm;站场和区间宜取一致;双层集装箱运输的线路,不小于6 330 mm。
在电气化铁路竣工时,由施工单位在接触网支柱内缘或隧道边墙标出线路的轨面标准线,开通前供电、工务单位要共同复查确认,有砟轨道每年复测一次,复测结果与原轨面标准        线误差不得大于±30 mm。特殊情况需调整轨面标准线时,由供电、工务部门共同
确认,并经铁路局批准。
第203条  接触网带电部分至固定接地物的距离,不小于300 mm;至机车车辆或装载货物的距离,不小于350 mm。跨越电气化铁路的各种建(构)筑物与带电部分最小距离,不小于500 mm。当海拔超过1 000 m时,上述数值应按规定相应增加。大风、严寒地区应预留风力、覆冰对绝缘距离影响的安全余量。
在接触网支柱及距接触网带电部分5 000 mm范围内的金属结构物须接地。天桥及跨线桥跨越接触网的
地方,应按规定设置安全栅网。
有大型养路机械作业的路基地段,接触网支柱内侧距线路中心距离不小于3 100 mm。
第204条  架空电线路跨越接触网时,应符合第11表和第12表的规定:
第11表  跨越接触网的架空电线路与接触网的垂直距离(P89)
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kV) 电力线至接触网的垂直距离(mm)
35 及以上至        110          ≥3 000
220          ≥4 000
合成氨工艺330          ≥5 000
500          ≥6 000
第12表  跨越接触网的超高压架空电线路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P90)
跨越接触网的电力线路电压等级(kV) 距轨面最小垂直距离(mm)
750          21        500
1 000          27 000 (单回)
25 000 (双回)
直流±800  21 500
35 kV以下的电线路(包括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等)不得跨越接触网,应由地下穿过铁路。
接触网支柱不应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特殊情况需附挂时,应经铁路局批准。
第205条  为保证人身安全,除专业人员执行有关规定外,其他人员(包括所携带的物件)与牵引供电设备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得小于2 000 mm。
在设有接触网的线路上,严禁攀登车顶及在车辆装载的货物之上作业;如确需作业时,须在指定的线路上,将接触网停电接地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准进行。
双线电气化铁路实行V形天窗作业时,为确保人身安全,应在设备、机具、照明、作业组织等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第206条  牵引、电力变配电所控制室,应采取防雷措施,设置机房专用空调。控制、保护及通信设备,应装有防止强电及雷电危害的浪涌保护器等保安设备,电子设备应符合电磁兼容有关规定。
电力、给水
第207条  电力设备包括变电所、配电所、自闭贯通电线路、箱式变电站等。
电力设备应具备:贯通线路由两端变、配电所供电的互供条件,变、配电所跨所供电的条件,远程监控条件,电气试验设备,快速抢修能力。染料助剂
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保护测量设备,应纳入远动系统调度管
理;箱式变电站应设置远动终端,纳入远动系统。
10 kV及以上电力线路不允许附挂通信、有线电视等非供电线路设施。
铁路各车站及设有人员看守的道口都应有可靠的电力供应,沿线车站原则上通过电力贯通线供电。根据需要,铁路应自备发电所或发电机组。自动闭塞信号应由单独架设的自闭电线路供电。
第208条  铁路供电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一级负荷应有两个独立电源,保证不间断供电;二级负荷应有可靠的专用电源。
2.受电电压根据用电容量、可靠性和输电距离,可采用110 kV、35(63) kV、10 kV或380 V/220 V。
3.用户受电端供电电压允许偏差:
pgd-476(1)35 kV及以上高压供电线路,电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过额定值的10%;
(2)10 kV及以下三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
(3)220 V单相供电线路,为额定值的+7%~-10%;
(4)自动闭塞信号变压器二次端子,为额定值的±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情况下,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值允许偏差为额定值的±10%。
第209条  35 kV及以上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杆高加  3 100 mm。35 kV以下电力线路的电杆内缘至线路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小于3 100 mm。
回油阀
电力线路导线至钢轨顶面的垂直距离,应根据规划考虑发展电气化的需要。
第210条  给水设备及建(构)筑物,应包括水源、输水、扬水、净水、消毒、配水、管网、水源卫生防护、水源安全保护、节水等设备。为保证供水质量,应按需要配备制水在线连续监控、水质检验和管网检漏等设备。
给水设备的能力及水源,在任何季节应保证列车密度最大时的车辆供水和车站及其他重要用水。客车上水设备应能满足在列车站停时间内、客车最大交会时同时上满水的需要。根据需要可设自动给水设备。
耐酸碱保护膜输水管路一般设置一条,管网布置一般为枝状。铁路枢纽、旅客列车给水站,扬水管路一般设置两条,配水管环状布设。
给水管道应尽量避免穿越铁路线路,必须穿越时,应设防护涵洞。
第211条  旅客列车及生产生活用水,须进行净化消毒处理;固定动力锅炉用水应进行炉外或炉内软水处理。给水站须进行定期水质检测。水质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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