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水利厅网络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利信息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水利信息网络(以下简称信息网)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网络畅通、安全,实现资源共享,为我省防汛和水利建设提供有效的服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系统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子感应垃圾桶信息网是指联接本省水利系统各单位计算机网络的水利(防汛)业务专用网。
第三条  省内各级水利(防汛)部门的网络应用应基于信息网开展,不再单独建立跨地区的计算机专网。
第四条  厅各直属单位,各市、县水利(水电)局必须与信息网联网;全省水利系统其他各单位均可与信息网联网。
第五条  全省水利信息网的规划、设计、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智能婴儿床 
二、管理模式
第六条  信息网采用“统一行业标准、分级运行管理”的模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  全省水利信息网由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负责信息网各类制度、各类技术标准的制订,负责省水利厅至厅各直属单位、各市水利(水电)局之间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协调工作,并承担省水利网络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厅各直属单位、各市县水利(水电)局应确定网络管理责任部门,根据信息网管理的统一要求,负责本部门和所属单位计算机联网及计算机网络的运行协调管理工作。
 
三、设计审查与验收
枳橙
第九条  柿子削皮机各单位在进行计算机网络设计时,应按照《浙江省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网络设计方案应包括网络结构拓扑图、通信方式、主要设备
IP地址分配方案、安全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厅各直属单位、各市水利(水电)局的计算机网络总体设计方案应报省水利厅组织审查,县水利局及以下单位的计算机网络设计总体方案由所属市水利局组织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联网。
第十一条  计算机网络建设实施过程中,如需对总体设计方案进行更改,应报原审查部门确认。竣工后应按总体设计方案要求进行验收,并将竣工资料报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四、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计算机管理各项制度。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配备专门的网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网络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为了保障信息网的正常运行,各单位不得随意更改联接信息网的网络设备的参数。
第十五条  各单位网络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管辖范围内的网络线路及设备的运行情况,对产生的各类故障应及时维护解决。建有网站或水情数据库的单位,应保证网络24小时正常运行,如遇故障检修等情况,应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五、网络安全
第十六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公安、保密等部门的要求,切实做好信息网与国际互联网的安全隔离工作和其他计算机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  所有信息网内的用户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从事危害政府资源网网络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配置杀毒软件,定期对病毒库进行升级,定期对本单位的各类终端查杀毒。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防火墙、网管软件等网络安全产品。
第十九条连续流砂过滤器  凡发现大范围计算机病毒疫情或遇“黑客”入侵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抄报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
六、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7:3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26177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