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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皮革协会再次请示不要将含铬皮革碎料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佚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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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西部皮革》
【年(卷),期】2015(000)014
【总页数】溯源防伪3页(P7-9)
【正文语种】中 文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将“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以下简称“含铬皮革碎料”)列为危险废物,鉴于此举对皮革行业健康发展所带来的重大不利影响,中国皮革协会于2014年9月向环保部提交了“关于征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复函”(中皮协[2014]105号),明确提出不要将“含铬皮革碎料”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并对相关理由做了详细阐述。由于事关重大,中国皮革协会于近日再次向政府提出申述,再次恳请不要将“含铬皮革碎料”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橡胶弹力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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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铬有几种常见价态:零价铬、三价铬和六价铬。零价铬具有耐腐蚀和耐磨损性能,广泛应用于餐具等日用产品的表面保护;六价铬致癌有毒,具有强氧化性,不稳定;三价铬,无毒,稳定,是人体不可缺少的微量元素,在土壤中不易迁移。
在以上价态的铬中,只有三价铬具有鞣性,三价铬通过自身特有配位功能与胶原羧基或羟基进行配位络合反应,使胶原纤维发生本质的改变。因此,制革用的铬鞣剂为三价碱式硫酸铬,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综合鞣制性能比三价铬更好的替代品。正因为如此,全球约85%的皮革是铬鞣皮革。皮革加工过程只涉及三价铬,不涉及六价铬,对于三价铬是否存在毒性,早已经有国内外学者作了大量的研究,均证明三价铬鞣剂及其鞣制皮革是安全的。自德国人发明铬鞣方法150余年来,人类穿戴的皮革产品主要由铬鞣皮革制成,没有任何事实证明铬鞣皮对人类的健康造成了风险。有关研究也证明三价铬在自然条件下,难以转换为六价铬(见附件1和附件2)。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5085.6-2007)明确认定毒性物质包括的含铬物质涉及致癌性物质有铬酸铬、铬酸镉、铬酸锶、三氧化铬(又名铬酸酐);致突变物质有铬酸二钠盐;生殖毒性物质有铬酸铅。以上认定的含铬毒性物质的铬价态均为六价铬,
而不是三价铬。国际上,比如欧盟RoHS等法规也仅对六价铬有限制,而没有对三价铬或总铬的限制。另外,电镀行业中一项重要的清洁生产技术就是用三价铬代替六价铬(见附件3)。
很多制革企业按照《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5085.3-2007)对含铬皮革碎料做了浸出毒性检测,检测结果远低于标准要求限值(见附件4)。为了进一步验证皮革碎料没有毒性,部分企业也对皮革碎料通过毒理测试机构进行了小白鼠毒理实验,最终结果也表明没有毒性(见附件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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铬鞣皮革与铬鞣皮革碎料相比,其所含的铬的价态和含量相同,如果将含铬皮革碎料列为危险废物,则说明人们日常穿着的皮革制品、全球流通的蓝湿皮、成品革和皮革制品都是危险物
质,这无疑有悖于科学和常理。
铬鞣方法已经有150年的历史,是世界所有国家和地区皮革加工过程中应用最稳定、最广泛的鞣制方法。目前全球约有85%的皮革为三价铬鞣皮革。经调研,欧美国家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皮革碎料均不作为危险废物处置,可以填埋或者资源化利用。
(1)《欧洲危险废物名录》中针对20个不同行业共列举出849种废物,其中404种被认定为危险废物,明确含铬污泥及含铬皮革碎料均不属于危险废物(见附件6)。
(2)美国根据“资源保存及回收法案”制定的“联邦法规”第261部分明确规定含铬皮革碎料不作为危险废物(见附件7)。
(3)日本对于危险废物的鉴别标准中只针对含六价铬工业废弃物,对于仅含三价铬的皮革碎料作为一般工业废弃物进行处理(见附件8)。
(4)台湾现行的《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中,明确规定了对于铬及其化合物(总铬)的管制对象不包括制造或使用动物皮制革所产生的废皮粉、皮屑及皮块(见附件9)。
固体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总原则。含铬皮革废料可以在再生革、复鞣填充剂、工业明胶等很多领域再利用,很好地体现了资源化利用的原则。但是,如果将含铬皮革碎料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交由持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置,会严重影响其资源再利用:一方面,目前具有含铬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
较少,处理能力日趋饱和,对真正具有危险特性物质的处理都难以满足需求,如果将皮革行业产生的大量含铬皮革碎料再作为危险废物,将进一步加大危废处置单位的处理压力,甚至根本没有能力处置。另一方面,含铬皮革碎料的利用单位如再生革、工业明胶等企业是一般工业产品生产企业,这些企业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难度太大,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这样不但使含铬皮革碎料得不到资源再利用,同时使制革企业陷入高成本处置本来可以资源再利用的物质,甚至没有接收单位的窘境。
2008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在行业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含铬皮革碎料”列入危险废物,但后面标有“*”,并注释“……产生单位有证据证明所产生的废物不具有危险特性的,该特定废物可不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以此为依据,尚有一部分企业可以经过毒性鉴别证明没有问题后,将含铬皮革碎料用于再生革制造等再利用,但由于不同地区的环保部门对“*”注释理解不一样,有的省份已经以“含铬皮革废料为危险废物”为由不允许其资源再利用,很多企业只能将含铬皮革碎料堆放至车间,对行业已经造成较大影响。为此,我协会于2013年3月专门组织专家向环保部污防司固体处汇报反映过此问题给行业带来的影响,并提交《关于不要将含铬皮革碎料列为危险废物的请示》(中皮协请字[2013]7号)(见附件10)。强制系统
此次修订,如果将“*”代码都去掉,这意味着含铬皮革碎料被列入危险废物名录,则含铬皮革碎料必须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则含铬皮革碎料的再利用将全部受到限制,从而给皮革行业可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根据环函办[2014]411号通知,《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标准》(标准号2014-10)正式立项。通过该标准的制定,可以更加有效地规范含铬皮革碎料的处置方式及处置途径,在实现含铬皮革废料的资源化利用的同时,消除污染风险。
综上所述,皮革切削工艺产生的含铬皮革碎料不具有危险废物特性,恳请国家环保部不要将其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建议通过建立良好的管理机制,确保固体废弃物变废为宝,实现皮革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附件1:《制革及其他皮革制品含铬废弃物在土地填埋处理场所的环境相容性分析》英文原文及部分翻译
附件2:“美国辛辛那提大学Robert M.Lollar写给美国环境署关于三价铬难以转变为六价铬的报告”英文原文及部分翻译
附件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荧光灯等6个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的通知
附件4:含铬皮革碎料浸出毒性及腐蚀性鉴别检测报告
附件5:含铬皮革碎料急性毒性初筛检测报告
附件6:《欧洲危险废物名录》英文原文及部分翻译
附件7:《美国联邦法规-§261.4(b)(6)》英文原文及部分翻译
附件8:《日本有害物质判定标准》
附件9:台湾地区《有害事业废弃物认定标准》
附件10:《关于不要将含铬皮革碎料列为危险废物的请示》(中皮协请字[2013]7号)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52: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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