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搜查和扣押

电子证据搜查和扣押
要: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的刑事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与传统犯罪不同的是,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进行刑事犯罪变得更加隐蔽和智能化,给刑事侦查带来了更多的难题,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就是通过电子证据在侦查阶段的使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由于电子证据由于其特有的性质,传统的资料收集方法就不能直接应用。本文通过电子证据的特点,从刑事犯罪的电子证据的搜查和扣押入手,阐述电子证据在侦查阶段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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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指以其储存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程序等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纪录。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多,电子证据在侦查阶段的搜查、扣押问题日益突出。刑侦工作要开创侦查破案的新局面,要适应新的犯罪形势和特点,在侦查阶段就必须电子证据的搜查和扣押出发,改变旧的侦查工作程式,大力加强电子信息工作,建立以电子信息资源为主导的新型现代化侦查模式,充分发挥电子信息资源在刑事侦查破案中的应用,这是形势和任务的需要,更是侦查破案的必然选择。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
广义的电子证据是指通过电子学手段、光学手段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储存的、用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信息,它既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这些久己为人们所接受的无纸化形式生成、存储的信息,也包括、电子数据交换、互联网数据等近年新出现以及即将出现的与计算机或类似处理装置有关联的非纸介质类信息,计算机信息、电子网络信息只是电子数据的一部分。对电子证据做广义理解明确支持的有何家弘和刘品新。何家弘教授对电子证据是这样定义的: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1]刘品新对电子证据定义为:过线槽”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2]
狭义电子证据,主要是指借助计算机和计算机网络运行中所形成的证据。支持电子证据狭义理解的主要有毕玉谦、沈木珠和徐静村。毕玉谦将电子证据定义为:足球缝制指在计算机或者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储存的数据和资料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方式。同时,将电子证据分为三类:一是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二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三是开放计
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主要为因特网中的电子证据[3]沈木珠教授的观点是针对电子商务而言的,她认为:电子证据指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通过网络运作确定各方权利义务以及实施合同之款项支付或结算、货物交接或追踪等的数码信息[4]徐静村教授认为电子证据是在网络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时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数据[5]
(二)电子证据的特点
电子证据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1.高科技性。电子证据的出现本身就是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发展的产物,电子证据是数字化电磁记录,电子证据的存在必须依附于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光盘。经计算机输入或传输、处理、存储或输出的数据和信息,均为二进制电磁代码,这些数据和信息都是以人类无法直接读取的形式出现的。电子证据不同于书证、物证等传统的证据形式,不仅体现在形式的不同,还体现在载体的不同。电子证据经过转换固定在存储介质等电子设备中才能被人们所感知。而书证的载体主要是纸张及其他书写用品,物证主要是痕迹和各种物
品。
2.有筋网无形性。传统的书证、物证等证据形式都是客观存在的,而电子证据是由电、磁或者光信号排列组合形成的,并且借助于一定的存储介质才能表现出来,即使将这些信息符号转化成对应的直观符合,人们看到的也只是由0铅球场地示意图”1组成的二进制编码,这种表现形式无法通过直观的阅读掌握其具体内容。此外,作为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电子证据往往通过加密的形式存储或者进行网络传输而难于发现,这给侦查人员收集和保全证据带来极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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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重性。电子证据的双重性是指电子证据同时具有较高的精确型和不稳定性,这也是电子证据区别于传统证据的最本质的特征。电子证据的精确性是指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及运输依托于高科技的设备和技术,避免了传统证据的弊端,如书写的笔误,相对来讲能准确的反映案件的事实,具有较高的精确性和科学性,但是任何事物都不是十全十美的,电子证据在保持精确性的同时,也有相应的弱点。电子证据是以一系列电、磁、或光信号形式存在于各种高科技的存贮介质中,如果有人故意或者过失的操作对电子计算机或者其他类似装置中的数据和信息进行了删除、剪接、转移等,就技术上来讲是很难查清的。网络
技术的发展,使得远程操控计算机成为可能,这又为电子证据的破坏、修改提供了便利条件。另外,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运输都依赖于一定的硬件和软件,目前的技术水平,还不是很安全。比如储存数据和信息的计算机硬盘、软盘等遇水或者在高热、有外界磁场干扰等环境中容易受到影响,从而会对其上存储的数据和信息造成破坏等,因此电子证据具有不稳定性。
二、我国法律关于对证据搜查、扣押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114条规定: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在理论上,有学者将搜查定义为,执行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6]。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勘查、搜查的过程中,对于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依法予以提取、留置、封存的一项侦查措施[7]。证据的搜查、扣押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查明案情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据此,在我国,搜查可以分为有证搜查和无证搜查两种情况。一般而言,侦查人员进行侦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但是在执行逮捕、扣留的时候,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18: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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