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处罚依据
 (共22项)
 1、纳税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折叠浴巾架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0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4)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5)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毁损、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纳税申报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0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
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
 3、扣缴义务人违反税务管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 鹿头标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1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4、偷税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3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
 6、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7、逃避追缴欠税的行为
 处罚种类:
固定铁丝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防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欠缴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6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抗税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7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10、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
 11、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9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
 12、阻挠税务检查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0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止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6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压铸机料筒的设计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3、非法印制发票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1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行为
 处罚种类: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15、金融机构拒不协助税收征管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73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
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税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10万元—50万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1万元的。
 16、金融机构未登陆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及帐户帐号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2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中登陆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帐户帐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17、有关单位拒绝配合税务检查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5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54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18、税务代理人违法的行为
彩钢板安装工程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8条:税务代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
 19、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其他方便的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3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
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
 20、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91条:非法印制、转借、倒买、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违反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
 处罚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未按照规定印刷发票或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未按照规定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以及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有前述两种及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7条: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私自印刷、伪造变造、倒买倒,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9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5:15: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259742.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税务机关   税款   发票   纳税人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