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适用与理解

"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第一款)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第二款)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以下简称《细则》)第九十九条规定:"(第一款)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认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存在应当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行为的,要立即暂扣其生产许可证。(第二款)暂扣许可证期限为7(产品检验时间除外)。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
  有人将暂扣生产许可证理解为行政处罚,因为上述关于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位于《办法》第九章"罚则"和《细则》第八章"法律责任"中。
  然而,行政处罚是指具有法定处罚职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从性质上说,行政处罚是相对人承担的一种制裁性的行
政责任,行政处罚的责任性质意味着它是对行为人的处理结果,具有最终性或结论性,不是临时性措施,也不是处理违法行为人过程的中间环节。
  行政强制措施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预防、制止或者控制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以及确保行政执法的顺利进行和行政决定的执行,依法对有关对象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的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的状态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是:1、其主体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其目的是为了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或者是为了保全证据,确保行政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3、具有临时性、紧急性,一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法定事由排除,行政强制措施便消灭;4、具有强制性。延时冲洗阀
  从《办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机柜空调器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和《细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对经依法调查决定不吊销的,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发还企业"以及两者暂扣期限为7日的规定看,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不是对行为人的处理结果,不具有最终性和结论性,属于临时性措施,不具备行政处罚的属性。
  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是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法定的职能机关;目的是防止和控制有严重违法行为嫌疑的企业或是有不具备取证条件嫌疑的企业可能造成的社会
危害;事实一旦查清,暂扣的许可证可能被收回,也可能返还企业,并且暂扣有法定期限(7盐酸苯肼)。因此,暂扣(微型显示器食品)生产许可证是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采取的措施,具有强制性与临时性,从其特征看,它显然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作为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的重要程序,与行政处罚一样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都是可诉的行政行为,应慎重实施。与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实施程序一样,应经过立案、调查、决定和执行四个环节。其中,决定环节必须经行政主体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分管负责人批准,执行环节必须当场告知当事人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理由、依据、救济途径以及享有的权利,制作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在实施中还应该注意以下两点:
  一、暂扣一般产品的生产许可证与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分别依据的是《办法》和《细则》,实施的条件表述并不一样,因此,执法人员在制作文书时除了要注意正确填写暂扣节流阀体(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法律依据之外,还应注意正确填写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理由。
  二、由于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期限为7(产品检验检测时间除外),并且期限不能延长,行政机关如果在上述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则必须将暂扣的证书退还企业。而实
际上,即使行政机关在收到产品检验检测结果之前就已做好其他证据的收集工作,在7日内完成案件审理、告知、决定也是存在困难的,因此期间还可能出现告知后的重新调查、重新审理、听证等环节。因此,在执法实践中不大可能出现暂扣(食品)生产许可证与作出决定之间不存在时间间断的情况,这一方面要求质监部门特别注意依法及时解除强制措施,将暂扣的铝酸钙生产工艺(食品)生产许可证退还企业,避免程序违法,另一方面也要求质监部门提高办案效率,尽量缩短解除强制措施到作出决定之间的时间,避免可能发生或可能扩大的社会危害。
  三、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暂扣许可证行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暂扣许可证后当事人暂时丧失了原生产资格,可能会造成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如果行政机关经调查决定不予吊证的,当事人可依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对因行政机关暂扣许可证导致的经济损失提请国家赔偿。因此,采取暂扣许可证措施具有一定的行政风险,在执法实践中应谨用。


                                                            ○○六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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