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项大类 | 检查项中类 | 检查小类 | 检查内容铝条板吊顶 | 检查依据 | 隐患级别 |
630 | 电镀 | 常规防护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4.2条 | 一般隐患 | ||
631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常规防护 | 装置工作时,如存在高压水喷射、火焰等而发生危险的情况,则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4.3条 | 一般隐患 |
632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镀槽 | 镀槽应不渗漏并具有一定的刚度、强度及耐热性。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1条 | 一般隐患 |
633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镀槽 | 镀槽及衬里的材料应根据镀槽内盛装溶液的化学成分、浓度、温度选择合适的材料,保证槽体材质不被槽液腐蚀和不因温度影响而变形。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2条 | 一般隐患 |
634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镀槽 | 钢槽底面应离地面不小于100mm,以防设备腐蚀。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3条 | 一般隐患 |
635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镀槽 | 带衬里的钢槽应设置检漏装置,防止衬里由于老化等原因损坏后引起槽液腐蚀槽体。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4条 | 一般隐患 |
636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镀槽 | 处理大工件的槽体,槽体底部应设置防砸底板,防止工件跌落而损坏镀槽底板,引起槽液泄漏。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5条 | 一般隐患 |
637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镀槽 | 镀槽底部的放液部位应根据槽液的性质选择合适的阀门,防止槽液泄漏。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6条 | 一般隐患 |
638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镀槽 | 自动电镀生产线应具有槽液快速循环和溢流的措施,避免镀槽液面因聚集大量氢气泡而发生氢气爆炸的现象。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5.7条 | 一般隐患 |
639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镀槽导电与电源装置 | 整流器的外壳应安全接地。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6.1条 | 一般隐患 |
640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镀槽导电与电源装置 | 导电座与槽体之间、槽体与地面之间都应采取绝缘措施。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6.7条 | 一般隐患 |
641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镀槽导电与电源装置 | 整流器应布置在通风于燥处,其相互间距不小于600mm,以保证整流器必须的冷却空间和维修空间。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6.8条 | 一般隐患 |
642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辣椒红素的提取 | 槽液加热系统 | 所有电加热的槽体均应布置液位计,在加热过程中液面降低至所示液面时,电加热应自动停止,液面低于液位计所示液面时,应无法启动电加热。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3条 | 一般隐患 |
643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槽液加热系统 | 电加热管应安全接地,不允许与金属槽体、工件、极杆和极板接触。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4条 | 一般隐患 |
644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槽液加热系统 | 蒸汽管入口总管上应装有总控制阀及压力表。并根据工艺需要,在蒸汽管道上安装减压阀,并在管路末端最低处设置疏水器。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5条 | 一般隐患 |
645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槽液加热系统 | 电镀生产设备中的酸性和有毒性加热槽以及其他有可能使凝结水污染的耗热设备凝结水,不应回收至锅炉房。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8条 | 一般隐患 |
646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槽液加热系统 | 热力管道不应穿过风管、风道。热力管道,应敷设在上水管道、冷冻水和回水管道的上部。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7.9条 | 一般隐患 |
647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槽液加热系统 | 固定安装的阀门应设置固定支架,不应依靠阀门的连接管道支撑。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第7.12条 | 一般隐患 |
648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槽液加热系统 | 热力管道外层应包裹保温材料,并涂红标记。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 第7.13条 | 一般隐患 |
649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槽液搅拌系统 | 槽液搅拌用喷气管应设置防虹吸措施,以防槽液虹吸外漏。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8.4条 | 一般隐患 |
650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槽液过滤系统 | 过滤机的入口端连接管道上应安装进气阀,其位置要高于槽内液面。当工作结束时,应随即打开进气阀,使空气进入管路内,以免出现泵及槽外配管接头漏液故障时因虹吸作用而损失镀液。过滤机用软管连接时,软管要用管箍卡紧,用硬管连接时,应布置管路支撑,防止管路长期悬空产生变形,使弯头和管路接头处泄漏溶液。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9.3条 | 一般隐患 |
651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通风装置 | 对散发有害物质较多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在工艺设计上应尽量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加强密闭,减少污染。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0.2条 | 一般隐患 |
652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通风装置 | 设有进风装置的电镀生产线,进风口与排风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当水平距离小于20m时,进风口应比排风口至少低6m。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10.4条 | 一般隐患 |
653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通风装置 | 排风口应设置缓冲装置,气体不可直接排出,风管顶部应有帽盖,且排风口应高于屋面5m。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10.5条 | 一般隐患 |
654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通风装置 | 工艺槽有害气体的排风管应采用防腐材料制作,弱碱槽和热水槽的排风系统的户外管段也可采用镀锌薄钢板。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10.6条 | 一般隐患 |
655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通风装置 | 氰化槽和有机溶剂槽的排风系统,其风管的正压段不应穿过其他房间。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0.8条 | 一般隐患 |
656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排水系统 | 排水明沟位置在槽前时,应设栅格盖板。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1条 | 一般隐患 |
657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行车 | 起重吊钩应设有防止起吊工件脱钩的钩口闭锁装置。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2条 | 一般隐患 |
658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行车 | 行车运行过程中应设置提醒作用明显的声光报警装置。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3条 | 一般隐患 |
659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行车 | 行车在升降、行走的行程末端应设置极限保护装置。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4条 | 一般隐患 |
660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行车 | 行车在吊钩上升行程的最上端位置应设置安全栓,以便设备维修时使用。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5条 | 一般隐患 |
661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玻璃纤维滤筒 | 行车 | 电镀生产设备使用多台行车时,应设置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防护设施。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6条 | 一般隐患 |
662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行车 | 行车控制系统应有防重杆功能,以防止镀槽内有工件时行车还继续向槽内放工件而引起事故。 刷握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7条 | 一般隐患 |
663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行车 | 行车上人体易接触部位应设置有防护功能的安全连锁开关。工人操作发生人体接触时,行车应紧急停止。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1.8条 | 一般隐患 |
664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工作平台、通道和梯子、栏杆 | 单人通道净宽应不小于600mm,当通道经常有人或多人交叉通过时,宽度应增加至1200mm,若通道还作为疏散路线,最小宽度应不小于2200mm。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3.2条 | 一般隐患 |
665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工作平台、通道和梯子、栏杆 | 平台和通道上方的最小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100mm。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3.3条 | 一般隐患 |
666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工作平台、通道和梯子、栏杆 | 电镀生产线通道或工作平台高度不小于500mm时,应设置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挡板,栏杆和挡板高度应不小110mm。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3.4条 | 一般隐患 |
667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传动系统与电气安全 | 对外露的运动、旋转零部件,应设置防护罩。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 第14.1条 | 一般隐患 |
668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传动系统与电气安全 | 设备上的螺钉、螺母和销钉等紧固件,因其松动、脱落会导致零部件移位、跌落而造成事故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松措施。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4.2条 | 一般隐患 |
669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传动系统与电气安全 | 采用气动、液压的夹持、夹紧机构,其结构应保证在气、液失压或中断后仍能有可靠的夹持或夹紧功能。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 5203-2008第14.3条 | 一般隐患 |
670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传动系统与电气安全 | 设备要求单向旋转的零部件应有明显的转向指示。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4.5条 | 一般隐患 |
671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紧急停止机构 | 1. 除紧急停止机构不能减小风险的机器外,运动设备上应设置紧急停止机构(按钮、手柄等)。 2. 紧急停止机构应设置在使操作者易于接近且无操作危险的地方。 3. 由多人协同操作的机器,每个操作点都应设置紧急停止机构。 4. 除中断其工作可能引起事故的夹紧装置、制动装置或其他装置外,紧急停止机构必须保证在任何操作程序下都能停止机器的工作。 | 《电镀生产装置安全技术条件》AQ5203-2008第14.7条 | 一般隐患 |
672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防尘防毒 | 佳迪达化工 玻璃纤维防火布电镀槽边应安装局部排风设施,并定期检查通风系统运行是否正常。含工序的局部通风设施应单独设置,含铬工序的局部通风设施宜单独设置。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1.1条 | 一般隐患 |
673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防尘防毒 | 或含氰液的存放场所应远离酸性物质(如含氰镀槽应远离酸性溶液槽),并通风良好;含的污水应单独处置;废弃的溶液,应通过分析试验,检测合格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站。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1.4条 | 一般隐患 |
674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防尘防毒 | 工件表面的酸性物质应清洗干净后再放入含氰镀槽;工件在用电解液电镀后,应在专用的水洗槽内用清水冲洗干净。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1.5条 | 一般隐患 |
675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防尘防毒 | 酸洗除锈槽应设置局部通风设施。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2.4条 | 一般隐患 |
676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防尘防毒 | 盛装及运送的器具应专用,称量及盛装应在通风良好的条件下进行,并在明显位置标注剧毒标记。器具使用完毕后,应作消毒处理,并用水冲洗干净。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5.4.1条 | 一般隐患 |
677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警示标志 | 对有尘毒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6.5条 | 一般隐患 |
678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个体防护 | 企业应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7.1条 | 一般隐患 |
679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个体防护 | 1. 在可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场所,应穿戴防护服、防护镜或防毒面具等。 2. 在配制、调整、运输和使用酸碱溶液的场所,应穿戴长胶裙、耐酸耐碱手套以及护目镜等。 3. 设备维护过程中,清洗阳极板时应戴耐酸耐碱手套。 4. 毒物可经皮肤吸收时,应穿橡皮制服、戴橡胶手套等。 5. 接触强酸的作业人员,应佩戴耐酸手套、耐酸防护服、耐酸套鞋、防护镜及口罩等;接触发烟硫酸或硝酸时,应使用防毒面具或专用口罩。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7.3条 | 一般隐患 |
680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事故应急 | 在使用剧的场所,应配备消毒设施和消毒溶液。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8.1.1条 | 一般隐患 |
681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事故应急 | 凡接触酸、碱等腐蚀性化学品,或因事故可能发生化学性烧灼伤,以及可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场所,应设有盥洗、冲洗眼睛、紧急事故淋浴设施,并设置不断水的供水设备。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8.1.2条 | 一般隐患 |
682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事故应急 | 在电镀车间附近应设立急救点,配备与有毒物品性质相适应的急救药箱及个人防护用品。急救人员应熟知各种急救药品的用法及用量。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8.1.3条 | 一般隐患 |
683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事故应急 | 在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气体监测、自动报警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事故通风换气次数应符合GBZ1的规定(每小时不宜小于12次)。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8.1.4条 | 重大隐患 |
684 | 热工设备设施及场所 | 电镀 | 事故应急 | 含有等有毒液体及腐蚀性液体的工作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设施。 | 《电镀工艺防尘防毒技术规范》AQ4250-2015第8.1.5条 | 一般隐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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