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

南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光纤法兰【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2 
【案件字号】(2020)桂01民终418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瑛瑛赵东韦婷 
【审理法官】王瑛瑛赵东韦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南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波 
【当事人】自动点火器南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潘波 
【当事人-个人】潘波 
【当事人-公司】南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曲笑飞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房沫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何石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郑秋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碳化硅纳米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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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曲笑飞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房沫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何石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郑秋娴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曲笑飞房沫何石郑秋娴 
【代理律所】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广西工建律师事务所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南宁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潘波 
【本院观点】双方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四“建筑节能指标"的“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中约定门窗中空玻璃的品种及厚度为6透明+12空气+6透明,但本案销售房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外围护结构构造的东、南、西、北外窗的玻璃名称及品种为6透明+9空气+6透明,且上诉人在销售时亦未有以外窗中空玻璃的品种及厚度作为卖点进行宣传,从而取得房屋销售上的竞争优势的故意,因此上诉人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标明门窗中空玻璃品种及厚度为6透明+12空气+6透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存在笔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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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关键词】手机通讯录加密无效欺诈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另查明:双方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68.81平方米。    双方合同附件四中“建筑节能指标"的“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中关于门窗使用的中空玻璃品种及厚度约定为6透明+12空气+6透明规格,传热系数为3.4w/㎡k,玻璃遮阳系数为0.69,综合遮阳系数为0.69。    再查明: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016年1月绘制的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1-7号、9号楼建筑设计图纸其中“外围护结构构造及热工性能参数表"中东、南、西、北外窗的玻璃名称及品种为6+9A+6中空玻璃。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1-7号、9号楼的竣工图其中“外围护结构构造及热工性能参数表"中东、南、西、北外窗的玻璃名称及品种为6+9A+6。    还查明: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玻璃传热系数检测报告载明: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1号楼6+9A+6中空玻璃传热系数检验结果为3.962;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2号楼6+9A+6中空玻璃传热系数检验结果为3.52;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3号楼6+9A+6中空玻璃传热系数检验结果为3.9。    广西华都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玻璃光学性能检验报告载明: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1号楼6+9A+6中空玻璃遮蔽系数检验结果为0.8644、0.8748;
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2号楼6+9A+6中空玻璃遮蔽系数检验结果为0.8407;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3号楼6+9A+6中空玻璃遮蔽系数检验结果为0.8627、0.8521;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4号楼6+9A+6中空玻璃遮蔽系数检验结果为0.824;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5号楼6+9A+6中空玻璃遮蔽系数检验结果为0.802;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6号楼6+9A+6中空玻璃遮蔽系数检验结果为0.836;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7号楼6+9A+6中空玻璃遮蔽系数检验结果为0.839;涉案楼盘碧桂园·天玺湾一期工程9号楼6+9A+6中空玻璃遮蔽系数检验结果为0.838。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四“建筑节能指标"的“商品房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中约定门窗中空玻璃的品种及厚度为6透明+12空气+6透明,但本案销售房屋从规划设计到竣工验收,外围护结构构造的东、南、西、北外窗的玻璃名称及品种为6透明+9空气+6透明,且上诉人在销售时亦未有以外窗中空玻璃的品种及厚度作为卖点进行宣传,从而取得房屋销售上的竞争优势的故意,因此上诉人并不存在欺诈的故意,上诉人在买卖合同中标明门窗中空玻璃品种及厚度为6透明+12空气+6透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存在笔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可使已经生效的意思表示归于无效,但上诉人未在法定
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则直接导致该合同条款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应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主张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虽然双方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五条约定“与约定不符的,出卖人负责整改",但根据装修质量问题的性质以及买受人的所受损失大小,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应具有合理性。上诉人在门窗部分实际使用的6透明+9空气+6透明中空玻璃符合节能标准,传热系数与双方签订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四约定的门窗使用中空玻璃的相应系数数值差异不大,且其他节能指标与6透明+12空气+6透明中空玻璃的性能差异亦不明显。再者,商品房交付至今,业主正常居住使用房屋,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由于现有中空玻璃严重影响其商品房的正常居住使用,因此一审法院判决由上诉人更换玻璃将会大大增加交易成本,并在实际更换过程中有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故本院对上诉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进行调整。综合考虑上诉人的违约过错程度、不同建筑面积的销售利润、被上诉人受损情况等,酌情认定上诉人在本案赔偿被上诉人10000元。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根据原有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二审期间因上诉人碧桂园公司提出新的事实及证据,故本院基于新的事实及证据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鉴于本案系基于上诉人碧桂园公司二审提交的证据进行改判,故二审案件受理费应由上诉人碧桂园公司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1:09: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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