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启高、黄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周启高、黄欢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3 
【案件字号】(2021)湘12民终2050号 
二维码打印设备【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武春毅刘士平黄丽霞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启高;黄欢;李春兵 
【当事人】周启高黄欢李春兵 
【当事人-个人】碳化硅石墨坩埚周启高黄欢李春兵 
【代理律师/律所】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洪建军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微晶钢洪建军 
【代理律所】湖南诚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启高 
被告黄欢;李春兵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2.搭建玻璃房是否需要资质。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无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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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阳光玻璃房系在李春兵购买的房屋旁的空地上搭建,层高未超过三米。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2.搭建玻璃房是否需要资质。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    本案中,黄欢承接阳光玻璃房的设计及安装后,将其中的玻璃安装部分交由上诉人等人完成,并按照面积计算支付报酬,上诉人等人并不受黄欢直接管理,其双方并不存在从属关系,双方的行为符合承揽合同的构成要件,故一审法院认定黄欢与上诉人等人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并无不当。    二、搭建玻璃房是否需要资质    在房屋旁的空地上搭建阳光玻璃房,属于小型的建设工程。但根据《关于加强村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的建设活动,并不需要建筑资质,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该玻璃房的层高及离地高度均未超过三米,且工程量远小于农民自建两层住宅的工程量,因此搭
建本案中的玻璃房并不需要建筑资质。黄欢将玻璃房的玻璃安装部分交由经常对外承接安装玻璃事项的上诉人等人完成,并无过错。故一审法院判决黄欢与李春兵均不应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另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实施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适用《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周启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931元,由上诉人周启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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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5 07:27: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李春兵系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盛世华都南区二单元104房业主。2019年12月被告李春兵向被告黄欢经营的个体户“经济开发区佳美门窗经
营部”订制门窗,并由被告黄欢为被告李春兵设计和制作阳光玻璃房。2020年4月被告黄欢委托杨斌联系人员安装阳光房玻璃,杨斌遂告知其父杨承礼,杨承礼提出不包胶按照每平方45元的价格安装,杨斌将该价格转告被告黄欢,黄欢表示同意,并将安装的玻璃相关尺寸告知杨斌,杨斌又转告至杨承礼。因杨承礼与原告、杨承钢、廖茂良、黄斌等四人经常一同对外接安装玻璃事项,所得款项约定均分。故杨承礼与前述四人一同于2020年4月15日来到被告李春兵住处,按照被告黄欢提供的尺寸为搭建好的阳光房安装玻璃。在安装过程中,原告不慎踩空,从阳光房的玻璃空格处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湖南医药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经鉴定,原告的损害构成十级伤残。因原告向被告要求赔偿未果,遂诉于本院,形成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春兵将其住所安装阳光玻璃房,系小型家庭装修,不属于建设工程范围。被告黄欢承接阳光玻璃房的设计及安装后,将其中的玻璃安装部分交由原告等人完成,并按照面积计算支付报酬,被告黄欢与原告等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法律并未对修建家庭阳光房需要相关资质作出强制性规定,故被告黄欢在定作、指示和选任上没有过错,原告在完成工作的过程中不慎受伤,造成的损害应由其自行承担,被告黄欢不承担赔偿责任。因黄欢与原告等人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合同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李春兵基于被告黄欢与原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受损要求被告李春兵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关于适用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周启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931元,减半收取2465.5元,由原告周启高负担。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8:42: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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