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48100-2009_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通则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规则
CQC12-448100-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通则
General Rules for Safety and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Certification of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 appliances
2009年10月28日发布                                                  2009年10月30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简称CQC),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通则代替CQC/RY029-2002。本通则需与具体家用电器的认证规则一起使用。在具体家用电器产品认证规则中对通则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了补充和修改,明确产品的具体要求。
2010年2月10日,第一次修订,删除附件3中“泄露电流”和附件5中“方法三:泄漏电流”。
2012年1月15日,第二次修订,修改了7.2获证后监督方式。
2013年5月15日,第三次修订,取消证书的有效期。对2、8、9.1.1、9.1.2.2、9.2.1做相应的修订。
2013年6月24日,第四次修订,电磁兼容标准GB17625.1-2003 换版为 GB17625.1-2012.
硬质合金密封环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参与起草单位:广州威凯检测技术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何东达刘国荣张丽
1.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
2. 认证模式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认证模式为: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申请
申请人申请认证时可选择安全认证、电磁兼容认证或安全 + 电磁兼容认证。
3.1认证单元划分
3.1.1  单元划分原则:按产品类别、种类、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或电磁兼容结构)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
同一申请单元内有多个型号时,应对同一单元内每一型号与主检型号的差异做出确切描述。
3.1.2  原则上按申请单元申请认证。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产品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产品只做一次型式试验,其他生产场地的产品送样核查,并出具报告。
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必要时送样,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报告。
3.2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3.2.1申请资料
a.正式申请书(网络填写申请书后打印或下载空白申请书填写)
b.工厂检查调查表(首次申请时)
3.2.2证明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首次申请时)
b.CCC证书(如有)
c.申请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d.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有)
e.有效的监督检查报告或工厂检查报告(如有)
3.2.3提供与产品有关的资料
a.产品总装图、电器原理图、线路图、产品说明书等
b.申请涉及安全时,安全关键零部件清单和安全重要零部件、材料清单(见附件1)
c.申请涉及电磁兼容时,电磁兼容关键零部件清单(见附件2)
d.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e.CB测试证书、CB测试报告(申请人持CB测试证书申请时)
4.型式试验
4.1样品
4.1.1送样原则
型式试验送样由CQC从申请认证单元中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必要时,申请单元覆盖的其他型
号产品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申请人负责按CQC的要求送样,并对样品负责。
4.1.2样品数量
整机产品的送样数量见各具体产品认证规则中的规定,随整机检测的安全元器件、材料的送样数量见附件1的规定。
4.1.3样品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由检测机构保存,样品按CQC有关规定处置。
4.2型式试验
4.2.1依据标准
4.2.1.1安全标准在相应认证规则中规定。
4.2.1.2电磁兼容标准
GB4343.1-2009《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1部分:发射》
GB4343.2-2009《电磁兼容家用电器、电动工具和类似器具的要求第2部分:抗扰度产品类标准》GB17625.1-2012《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铜管焊接
GB17625.2-2007《电磁兼容限值对额定电流不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的限制》
4.2.2试验项目及要求孔刚玉
4.2.2.1 安全试验项目为安全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2 电磁兼容试验项目为电磁兼容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3试验方法
依据标准中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方法和/或标准。
4.2.4型式试验时限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0个工作日(因检验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当整机的安全元器件需要进行随机试验时,其试验所需时间超过整机试验时间,型式试验时间按安全元器件最长的试验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检验费之日起计算时间。
4.2.5判定
型式试验应符合4.2.1中相关标准的要求。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CQC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超过该期限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4.2.6 型式试验报告
由CQC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样品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按规定格式出具型式试验报告。报告经认证评定合格后,检测机构负责及时给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持证人应保证生产厂能及时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4.3 关键零部件及重要材料的要求
4.3.1 安全关键零部件及安全重要零部件、材料的要求
cpich申请整机安全认证时,整机内的安全关键零部件及安全重要零部件、材料按附件1中的要求单独送样进行检测。若关键安全元器件及安全重要零部件、材料已获得有效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及CQC认可的认证证书,可免于单独送样检测,但仍需满足整机检测标准的要求。
4.3.2电磁兼容关键零部件的要求
申请整机电磁兼容认证时,使用不同的电磁兼容关键零部件的整机需送样做补充差异试验,整机内的电磁兼容关键零部件见附件2。
5.初始工厂检查  5.1检查内容
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5.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CQC 派检查员按CQC/F010-2009《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CQC 标志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认证工厂质量控制例行检测要求》(附件3)进行检查。 5.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若认证涉及多个单元的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对每个制造商、每个产品类别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进行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内容:
1)认证产品的铭牌和包装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技术参数、型号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上的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机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零部件、安全重要零部件和材料、电磁兼容关键零部件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CQC 所确认的一致。
在工厂检查时,可对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现场指定试验。  5.2 检查范围
发光二极管封装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5.3初始工厂检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可以同时进行。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时,工厂应保证申请认证产品的在生产状态。工厂检查时间根据申请认证的种类数和工厂生产规模确定,见表1。
表1 初始工厂检查/监督检查人日数表
100人以下 101-500人 501人以上
≤2个 2/1 3/1 3/1.5 3-6个 3/1 3/1.5 4/2 ≥7个 3/1.5 4/2 4/2
5.4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CQC 报告检查结果。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CQC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通过处理。 6.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6.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对型式试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向申请人颁发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6.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30天内颁发认证证书。 6.3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结论为不合格或工厂检查不通过时,CQC 做出不合格决定,该项认证终止。认证终止的产品如果还要获得认证,申请人需要重新提交认证申请。 7.获证后的监督
生 产
规 模
网络隔离认证种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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