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范

              起重吊装安全操作规范
 1定义 
起重吊装作业: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起重吊装作业的分级 
起重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
  3铜包铝漆包线起重吊装的一般规定:
    1.必须编制吊装作业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充分考虑施工现场的环境、道路、架空电线等情
况。作业前应进行技术交底;作业中,未经技术负责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改。
  2.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应经过严格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作业前,应检查起重吊装所使用的起重机滑轮、吊索、卡环和地锚等,应确保其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3.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穿防滑鞋、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应佩挂安全带,严格遵守高挂低用。
  4.吊装作业区四周应设置明显标志,严禁非操作人员入内。夜间施工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5.起重设备通行的道路应平整坚实。
6.登高梯子的上端应予固定,高空用的吊篮和临时工作台应绑扎牢靠。吊篮和工作台的脚手板应铺平绑牢,严禁出现探头板。吊移操作平台时,平台上面严禁站人。
  7.绑扎所用的吊索、卡环、绳扣等的规格应按计算确定。起吊前,应对起重机钢丝绳及连接部位和索具设备进行检查。
  8.构件吊装和翻身扶直时的吊点必须符合设计规定。异型构件或无设计规定时,应经计算确定,并保证使构件起吊平稳。
  9.安装所使用的螺栓、钢楔(或木楔)、钢垫板、垫木和电焊条等的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的材质标准及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10.吊装大、重、新结构构件和采用新的吊装工艺时,应先进行试吊,确认无问题后,方可正式起吊。
  11.特殊天气及恶劣天气应停止吊装作业。事后采取防滑和防漏电措施。
  12.吊起的构件应确保在起重机吊杆顶的正下方,严禁采用斜拉、斜吊严禁起吊埋于地下或粘结在地面上的构件。
  13.采用双机抬吊时,宜选用同类型或性能相近的起重机,负载分配应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两机应协调起吊和就位,起吊的速度应平稳缓慢。
  14.起吊过程中,在起重机行走、回转、俯仰吊臂、起落吊钩等动作前起重司机应鸣声示意。一次只宜进行一个动作,待前一动作结束后,再进行下一动作。
  15.开始起吊时,应先将构件吊离地面200~300mm后停止起吊,并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构件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待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已吊起的构件不得长久停滞在空中。
  16.严禁在吊起的构件上行走或站立,不得用起重机载运人员,不得在构件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
  17.起吊时不得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回转时动作应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做反向动作。
解扰
  18.因故(天气、下班、停电等)对吊装中未形成空间稳定体系的部分,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19.涡轮抽风机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和零配件等,必须放在工具袋(盒)内,严防掉落,并严禁上下抛掷。
作业中安全措施 
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规定。 
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8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
运行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熔铜炉80%。
5.自行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5.1起重机工作时的停放位置应与沟渠、基坑保持安全距离。且作业时不得停放在斜坡上进行。
  5.2作业前应将支腿全部伸出,并支垫牢固。调整支腿应在无载荷时进行,并将起重臂全部缩回转至正前或正后,方可调整。作业过程中发现支腿沉陷或其它不正常情况时,应立即放下吊物,进行调整后,方可继续作业。
  5.3起动时应先将主离合器分离,待运转正常后再合上主离合器进行空载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开始作业。
  5.4起重机变幅应缓慢平稳,严禁猛起猛落。起重臂未停稳前,严禁变换档位和同时进行
两种动作。
5.5当起吊载荷达到或接近最大额定载荷时,严禁下落起重臂。
5.6汽车式起重机进行吊装作业时,行走驾驶室内不得有人,吊物不得超越驾驶室上方,并严禁带载行驶。
5.7伸缩式起重臂的伸缩,应符合下列规定:
1起重臂的伸缩,一般应于起吊前进行。当必须在起吊过程中伸缩时,则起吊荷载不得大于其额定值的50%间接照明
2起重臂伸出后的上节起重臂长度不得大于下节起重臂长度,且起重臂的仰角不得小于总长度的相应规定值。
3在伸起重臂的同时,应相应下降吊钩,并必须满足动、定滑轮组间的最小规定距离。
  5.8 起重机制动器的制动鼓表面磨损达到1.5mm~2.0mm或制动带磨损超过原厚度一半竖流沉淀池时,应予更换。
  5.9  起重机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和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活可靠,严禁随意调整、拆除,或以限位装置代替操作机构。
        5.10      作业完毕或下班前,应按规定将操作杆置于空档位置,起重臂全部缩回原位,转至顺风方向,挂好吊钩或将吊钩落地,然后将各制动器和保险装置固定,关闭发动机,驾驶室加锁后,方可离开。冬季还应将水箱、水套中的水放尽。
6.桅杆式起重机的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13:18:2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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