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国药器械-经营企业唯一标识应用案例介绍-周强(2)

经营企业唯一标识应用 案例介绍 汇报者:  周强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培训会 UDI
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培训会汽车尾气抽排系统
翠鸟靶机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系统试点培训会
风淋房
首营繁琐
、多种编码 贴码、追溯
kns
GSP 要求 现状
GSP GSP 32条
企业在采购前应当审核供货者的合法资格、所购入医疗器械的合法性并获取加盖供货者公章的相关证明文
件或者复印件包括:
缓冲块(一)营业执照;(二)医疗器械生产或者经营的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三)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
凭证;(四)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的授权书原件。授权书应当载明授权销售的品种、
地域、期限,注明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号码。
GSP 47条
从事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医疗器械批发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销售前应当对购货者的证明文
件、经营范围进行核实,建立购货者档案,保证医疗器械销售流向真实、合法。
首营审核建立档案
定义:
首营供应商指购进医疗器械时,与本企业首次发生供需关系的生产或经营企业。阻燃纤维
首营客户是指销售医疗器械时,与本企业发生首次销售关系的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等使用单位。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8:38:2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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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医疗器械   销售   企业   应当   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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