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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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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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结构、生成、应用和维护等,有效提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信息归集、数据交换、项目管理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建设的,有一个主体功能、有一个总体设计、经济上独立核算、按照《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管理的建设单位(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项目代码构成、赋码程序、编码规则、应用领域和维护方法的规范管理。
第二章项目代码构成
第四条项目代码由4位时间代码、6位地区代码、2位中央业务指导部门代码、2位项目类型代码、5位随机码和1位校验码共5段依次组成;每段代码之间由短横线“-”连接,共24位。项目代码结构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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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时间代码由4位阿拉伯数字构成,表示项目获得项目代码的年份和月份。年份取后2位,月份用2位表示。
第六条地区代码由6位阿拉伯数字构成。地方平台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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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水压试验的项目地区代码为赋码机关所属地区的县以上统计用区划代码,由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更新管理。中央平台负责管理的项目地区代码统一标注为000000。
第七条中央业务指导部门代码是指对有赋码职责的地方部门对应的中央业务指导部门进行编码,以2位数字代码标识。审批局、政务服务管理局、大数据局等对应的中央业务指导部门,统一编码为89;其他未列入编码表的业务部门,统一编码为99。中央业务指导部门编码表(附件2)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方案制定,由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更新管理。
其他业务指导部门代码(代码99)用于关联没有列入中央业务指导部门编码表中的部门(如人民防空办公室、交通战备办公室及人民团体等)。
第八条项目类型代码由2位阿拉伯数字构成,根据项目是否涉密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编制。涉密项目和非涉密项目分别编码,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将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单纯购置项
目、信息化项目和其他项目。项目类型编码表见附件3。
第九条随机码由5位阿拉伯数字构成,是在线平台生成的5位唯一随机数。
第十条校验码由1位阿拉伯数字构成,范围为0—9,根据前19位数字按照校验码计算方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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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项目代码生成
第十一条项目单位需在办理第1项行政手续之前,通过相应—6—
的在线平台申请项目代码。中央项目通过中央平台申请;地方项目通过地方平台申请。
第十二条项目的赋码机关一般是为项目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部门。赋码机关在赋码前要为项目单位提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项目单位筛查、剔除申报中的问题,并避免单个项目重复领码。
第十三条非涉密项目统一由中央平台生成项目代码,涉密项目由赋码机关负责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网络环境生成项目代码。
第十四条赋码机关要确保一个项目对应一个项目代码。
第十五条项目代码生成后,统一生成项目代码标识,作为项目代码的传递载体。项目代码标识是一幅固定格式的图片,可通过项目代码标识二维码查询项目名称、项目代码、项目状态等项目信息。项目代码标识见附件4。
第十六条项目状态包括“已赋码(F)、待立项(B)、已立项(L)、已开工(K)、已竣工(J)、代码失效(S)、异常(Y)”,项目代码标识中的项目状态以英文字母表示。项目状态表见附件5。
第四章项目代码应用
第十七条应用管理部门在受理投资项目审批事项时,要通过在线平台核验项目信息。对没有项目代码、未通过项目代码核验的,不得受理并告知项目单位。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受理通知书应当注明项目代码。
第十八条应用管理部门应通过项目代码及时归集审批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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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受理、办理、办结等信息,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要及时归集办结意见及批复文件的文号、标题、批复文件电子版。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第十九条应用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审批事项办理结果,不再由项目单位重复提供。
第二十条项目监管部门开展项目监管工作时,监管执法结果信息统一归集至项目代码,相关信息实时共享。
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通过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审批信息,获取项目审批结果,可通过查询项目办理信息监督项目审批部门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归集至项目代码。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送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送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送项目竣工基本信息。对于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项目进度情况,不再要求项目单位填报。
第二十三条项目中止或放弃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更新项目状态。
第二十四条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其他审批,投资计划、资金下达、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监督检查、后评价、行政处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等凡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均要相应地标注项目代码,并加载项目代码标识。上述行为中的相关信息实时共—8—d型管
享。
第二十五条鼓励市场监管、税务、统计、金融等机构使用项目代码支持相关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拥有项目代码是合法项目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项目单位使用项目代码开展相关工作时,被申请方面应当使用项目代码获悉其基本情况及合法手续信息,以防范风险。
第五章项目代码维护
第二十七条项目代码及项目代码标识一经生成,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对其外观和内容进行更改、涂抹、损毁。
第二十八条申请项目代码时填报的项目信息,在赋码后应当作为项目的基本信息动态更新,保持真实准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核准或备案后,项目法人应当根据相关批准文件更新项目信息,使之与批准文件保持一致,审批机关应予以核验确认。具备审批、核准、备案内容信息归集条件的,可由在线平台自动更新。
第二十九条投资项目批准文件延期,项目代码保持不变。
第三十条项目重新审批、核准、备案或办理变更手续的,需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申请赋码。
第三十一条原则上一个项目建议书只对应一个可行性研究报告,确需分多个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论证的项目,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再次申请赋码,并由赋码机关将原代码与新代码进行主子关联。已应用原项目代码的,原项目代码继续有效并与子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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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07: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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