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7.04.13 水烟
【字 号】大城发[2007]27号
【施行日期】2007.04.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大连市城建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城发[2007]27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城建局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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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市城市道路检查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检查井、井框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和人身安全,根据《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城市区内依附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的电力、电信、通讯、有线电视、煤气、自来水、排水、供电、供热等各类地下管线的检查井、阀门井、窟井的井框、井盖、井基础,均按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大连市人民政府城市道路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大连市市政管理处是大连市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设置在城市道路设施上的各类检查井、井框、井盖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各类管线产权单位分工负责,维护管理好各自的检查井、井框、井盖等设施。
  第四条 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的检查井、阀门井、窟井等的井框、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城市地方产品质量标准。机动车道上设置的井框、井盖具备的承载能力不低于40吨。井基础、井框、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行业有关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井盖上必须标明代表其使用性质的文字或明显标识。没有文字或明显标识的,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更换。凡不符合有关技术质量标准的,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整改,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组织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条 城市道路改建、维修工程施工时,道路改建、维修施工单位应对道路设施上原有的各类检查井、阀门井的井框、井盖标高做相应的调整,与道路标高保持一致,不得擅自抬高或掩埋、覆盖原有井盖。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框、井盖。专业维修检查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
、养护作业时,应在井口周围设置明显安全标志,施工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井盖位置。
轴流式压气机  第七条 井框、井盖产权单位应自觉加强本单位在城市道路设施上设置的井框、井盖的巡视、检查和维护管理,保持完好状态。发现井框、井盖丢失、移位、损坏、塌陷、跳动等情况,应及时进行补装、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城市道路设施上的井框、井盖的监督检查。发现井框、井盖丢失、移位、损坏、塌陷、跳动等情况,应及时通知井框、井盖产权单位立即进行补装、维修或更换;产权单位接到通知后置之不理,拒不补装、维修或更换,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按照《大连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并由城市道路设施管理机构负责补装、维修或更换,同时做好相应的取证工作,费用由养护、维修责任人或产权人承担。
  第九条 由于井基础、井框、井盖丢失、损坏、塌陷、移位等而造成交通、人身安全责任事故的,由井框、井盖产权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对故意损毁或盗窃、收购井框、井盖的,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锈钢旗杆制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蛇板 本办法由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负责解释。气调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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