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继前、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6
【案件字号】(2020)浙03民终7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莉萍胡爱玲王蒙蒙 金属槽筒
【审理法官】陈莉萍胡爱玲王蒙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纪继前;徐海涛;黄爱美
【当事人】纪继前徐海涛黄爱美
【当事人-个人】纪继前徐海涛黄爱美
【代理律师/律所】甘细平、周佳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甘细平、周佳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甘细平、周佳华
【代理律所】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远程遥控【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纪继前
【被告】徐海涛;黄爱美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纪继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8:47:20
纪继前、徐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手机应急充电器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民终7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纪继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海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细平、周佳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mide-008
原审被告:黄爱美。
固体增塑剂审理经过 上诉人纪继前因与被上诉人徐海涛及原审被告黄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9)浙0302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原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0日向上诉人纪继前送达了受理上诉通知书,告知其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纪继前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缓交诉讼费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作出不予准许缓交诉讼费申请的通知,纪继前于2020年3月26日收到该通知,但后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纪继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载荷谱
审 判 长 陈莉萍
审 判 员 胡爱玲
审 判 员 王蒙蒙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赵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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