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8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2009-电气》 8电气照明
8电气照明
8.1一般规定
8.1.1在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工作性质和环境条件,使工作区或空间获得良好的视觉效果、合理的照度和显性,以及适宜的亮度分布。
8.1.2喷淋嘴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使用功能对照明的不同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建设投资及能源消耗与照明效果的关系。
8.1.3照明设计应重视清晰度,消除阴影,减少热辐射,限制眩光。
8.1.4照明设计时,应合理选择光源、灯具及附件、照明方式、控制方式,以降低照明电能消耗指标。
8.1.5照明设计应在保证整个照明系统的效率、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实施绿照明工程,保护环境,节约能源。
8.1.6照明设计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所对应的照度标准、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光、照明功率密度值、能效指标等相关标准值的综合要求。
8.2照明质量
8.2.1公共建筑的工作房间和工业建筑作业区域内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应不小于0.7,而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均匀度应不小于0.5
8.2.2房间或场所内的通道和其他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3
8.2.3作业面邻近周围的照度可低于作业面照度,但不宜低于表8.2.3的数值。
823作业面邻近周围照度
注:邻近周围指作业面外0.5m范围之内。
8.2.4室内照明光源表可按其相关温分为三组,光源表分组宜按表8.2.4确定。
8.2.4光源表分组
8.2.5长期工作或停留的房间或场所,照明光源的显指数(M)不宜小于80。在灯具安装高度大于6m的工业建筑场所,M可低于80,但必须能够辨别安全。
各种光源的显指数见表8.2.5
8.2.5各种光源的显指数(M)
8.2.6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不应小于表8.2.6的规定。
8.2.6直接型灯具的遮光角
8.2.7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常用房间或场所的不舒适眩光应采用统一眩光值(UGR)评价。
8.2.8可用下列方法防止或减少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1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
2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3限制灯具亮度;
4照亮顶棚和墙表面,但避免出现光斑。
8.2.9小学生文具盒有视觉显示终端的工作场所照明应限制灯具中垂线以上等于或大于65。高度角的亮度。灯具在
该角度上的平均亮度限值宜符合表8.2.9的规定。
8.2.9灯具平均亮度限值
注:1本表适用于仰角小于或等于15 º的显示屏。
2对于特定使用场所,如敏感的屏幕或仰角可变的屏幕,表中亮度限值应用在更低的灯具高度角(55)上。
8.2.10长时间工作的房间,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8.2.10选取。
8.2.10工作房间表面反射比
8.3照明方式与种类
8.3.1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方式:
1工作场所通常应设置一般照明;
2同一场所内的不同区域有不同照度要求时,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3对于部分作业面照度要求较高,只采用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4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采用局部照明。
8.3.2按下列要求确定照明种类:
1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
2工作场所下列情况应设置应急照明:
1)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3大面积场所宜设置值班照明。
4有警戒任务的场所,应根据警戒范围的要求设置警卫照明。
5有危及航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上,应根据航行要求设置障碍照明。
8.4照明光源、灯具及附件
8.4.1选用的照明光源、灯具及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8.4.2选择光源时,应在满足显性、启动时间等要求条件下,根据光源、灯具及镇流器等的效率、
寿命和价格在进行综合技术经济分析比较后确定。
8.4.3照明设计时可按下列条件选择光源:
1高度较低房间,如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及仪表、电子等生产车间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
灯;
2商店营业厅宜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紧凑型荧光灯或小功率的金属卤化物灯;
3高度较高的工业厂房,应按照生产使用要求,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或高压钠灯,亦可采用大功率细管径荧光灯;
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照明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8.4.4下列工作场所可采用白炽灯:
1要求瞬时启动和连续调光的场所,使用其他光源技术经济不合理时;
2对防止电磁干扰要求严格,其他措施不能满足要求的场所;
3监控备用电源开关灯非常频繁的场所;
4照度要求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5对装饰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8.4.5应急照明应选用能快速点燃的光源。
8.4.6应根据识别颜要求和场所特点,选用相应显指数的光源。
8.4.7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8.4.7—1的规定;
8.4.7—1荧光灯灯具的效率
2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8.4.7—2的规定。
8.4.7—2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
8.4.8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低通滤波器设计
1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
5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施;
6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护措施;
7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
9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8.4.9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防火标志V的灯具。
8.4.10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m型钢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8.4.11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
8.5照明计算
8.5.1计算照度时,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规定的照度值,同时满足照明功率密度的要求。
85.2圆形发光体的直径小于其受照面距离的1桉树专用肥5或线形发光体的长度小于照射距离(斜距)14时,可视为点光源。
8.5.3当发光体的宽度小于计算高度的14,长度大于计算高度的12,发光体间隔较小时,可视为连续线光源。
8.5.4面光源指发光体的形状和尺寸在照明场所中占有很大比例,并且已超出点、线光所具有的形状概念。
8.5.5单位容量法等简化计算只适用于方案或初步设计时的计算。
8.5.6逐点法照度计算适用于室内、外照明的直射光对任意平面上一点照度的计算。
8.5.7利用系数法照度计算适用于灯具为均匀布置,墙和天棚反射系数较高,空间无大型设备遮挡的室内一般照明,也适用于灯具均匀布置的室外照明。
8.5.8计算照度时,应计入维护系数。维护系数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从表8.5.8中选定相应的维护系数。
8.5.8维护系数
 
 8.6照明设计
8.6.1照明方式的选择
1照度要求较高的场所,选择混合照明方式,一般照明在工作面上产生的照度不宜低于混合照明所产生的总照度的1315,且不宜低于501x
2工位密度较高且分布均匀的场所,可采用单独的一般照明方式,但照度不宜太高,一般不宜超过5001x
3工位密度不同或照度要求不同的场所,可采用分区照明的方式。对要求高的工作区域采用较高的照度,要求较低的工作区域采用较低的照度,但两者的照度比值不宜大于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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