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管理程序edcnhs
1 目的与适用范围
1.1为了对管理体系认证合格证书进行控制和管理,防止错误使用,确保获证客户有效而正确地使用CEC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特制定本程序;
1.2本程序规定了CE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及获准CEC认证的客户使用CEC认证证书和标志时应遵守的规则、管理职责和要求;
1.3 本程序适用于CEC颁发的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能源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HACCP体系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与管理。
2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通过在本程序引用而成为本程序的条文,请使用者关注最新有效版本。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规则
CNCA-N-007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NCA-N-008 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
CNAS-CC01 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18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CC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要求
CNAS-EC-035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说明
CNAS-SC17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90 能源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CNAS-SC125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方案
3 职责
3.1审核(检查)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和编号,负责对证书和标志要求的获取;
3.2市场部、审核(检查)部和分公司负责对获证客户认证证书的颁发;
3.3审核(检查)部和分公司负责对获证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监督与检查,对错用证书和标志客户提出处理意见;
3.4综合部负责有关标志、证书的设计、备案和证书使用相关的法律事务,负责有关错误使用标志证书的处理和记录;
3.5获证客户按CEC公开文件的要求使用证书。
4 证书、标志的所有权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所有权属CEC
5 管理要求
5.1认证证书的颁发
5.1.1CEC-3012《认证实施管理程序》和CEC-3015《认证决定管理程序》,受审核方经
现场审核通过,评定合格,并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审核(检查)部制作证书,市场部、审核(检查)部和分公司颁发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认证标志
5.1.2 证书有效期自认证批准之日起三年。有关已认可的认证证书的转换按CEC-3014《转换认证管理程序》执行。
5.1.3CEC的所有认证证书应表明:
1) 名称、地理位置(或多场所认证范围内总部和所有场所的地理位置)和组织机构代码
2) 授予、扩大或更新认证的日期和有效期;对初次认证以来未中断过的再认证证书,可表述该获证组织初次获得认证证书的年月日
3) 唯一的识别代码;
4) 审核获证客户时所用的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版次和(或)修订号;
5) 与产品(包括服务)、过程等相关的认证范围,适用时,包括每个场所相应的认证范围;
6) 认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认证标志;可以使用其他标识(如认可标识),但不能产生误导或含混不清;
7) 认证用标准和(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任何其他信息;
8证书查询方式。
注:FSMSHACCP体系的认证证书编号应从“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CEC不得自行编制认证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5.1.4CEC不在管理体系证书的范围说明中或其它有关管理体系认证的场合引用产品所依据的法规要求、产品标准和其它产品规范性文件,除非有必要充分明确认证范围才可以,但不得暗示管理体系以外其他的内容也获得了认证。
5.1.5CEC颁发的,在其被认可范围内的所有证书均应带有CEC的标志和CNAS标志。CEC不颁发被认可范围内不带认可标志的认证证书。为了表明认证证书的认可地位,证书上应包括CEC的名称和注册号。所有认证证书均由审核(检查)部统一编号(FSMSHACCP体系除外)。如果CEC同时获得了其它认可机构的认可,认证证书应至少带有一
个认可机构的认证标志。
5.1.6CEC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描述按CEC-4022《认证证书描述指南》执行。
5.1.7 CEC颁发的认证证书以中文和英文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当两种文本不一致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5.2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5.2.1CEC标志和认证标志
  1) CEC标志的式样
  2) CEC标志的颜
CEC标志的基本颜为蓝和绿。
蓝:C 100  M20      绿:C 100  M10  Y100
CEC拥有该标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并受法律保护,其它组织和个人未经CEC书面允许不得使用CEC标志。
5.2.2 获准使用CEC认证标志的客户依据本文件的规定,可将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标志用作广告、展销会、订货会或推销产品时进行宣传和展示。认可标志和认证标志不可直接使用在产品上,不能作为证明或暗示产品合格。
5.2.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允许获证客户使用,不准以任何方式转让、出售、借用或冒用。使用标志时,应同时注明证书号码。防止不正确使用包括对认证的虚假声明和对标志的误用,这种误用可能导致暂停或撤销认证资格。
不得将认证标志使用在被认证范围以外的各类产品(包括实验室检测、校准或检查报告)及各类宣传媒体上,进行误导宣传。
不允许在引用其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时,暗示认证机构对产品(包括服务)或过程进行了认证。
5.2.4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可用在邮政信件、广告及其它宣传材料,但不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
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法使用。
5.2.5 CEC可直接使用或单独使用CEC自己的认证标志,也可与IAF/MLA集团互认标识和CNAS认可标志连用,并应按图示显示三者的关系。IAF/MLA集团互认标识和CNAS认可标志不可单独使用。
5.2.6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复制方式
    批准客户可采用单一调图案进行复制。认证证书或认证标志图标可按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字迹要清晰。
5.3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终止使用/误用
激光笔
5.3.1CEC对获证组织暂停、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时,原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客户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停止发放带有认证标志包装或标签的所有产品及宣传资料。
5.3.2认证范围被缩小时,使用客户应立即修改所有的广告材料。
5.3.3以下行为都构成对CE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误用:
1) 未获得CEC认证的组织不得使用CEC的认证证书和标志;
    2) 对认证证书的误导宣传或虚假声明;
    3) 擅自宣传未经认证的认证范围;
    4) 将认证标志用在产品、产品包装上或作为产品合格的误导;
    5) 认证标志的不符合规定的使用;
6) 其他不正确地使用标志和/或证书。
5.3.4在现场审核中审核人员应对被审核客户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信息进行核实,对被审核客户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开具不符合项,并按照不符合项进行处理。
5.3.5现场审核以外的其它时间,CEC得知获证客户有错误使用认证证书及标志的信息的,由综合部记录,并向该客户发出立即停止误用通知。同时要求客户将误用经过、采取的纠正措施(包括相关证据)的书面说明于1个月内寄到中心综合部。
5.3.6综合部收到书面说明后,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影响程度按CEC-3016《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撤销、恢复认证资格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必要时可指派或委托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收集必要的证据,由调查人员填写《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错误使用处理单》。调查处理一般要求在两周内完成。处理结果应通知获证客户,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1) 如CEC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获证客户的说明,或客户未在规定时间内采取CEC认可的纠正措施,CEC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并发出《撤消认证资格的通知书》;
2) 对于要求纠正或暂停证书使用的获证客户,如果其在规定时间内采取了有效措施并得到CEC验证,则CEC可作出停止暂停使用的决定并发出《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
3) 对于故意误用证书和/或标志,指出后仍不进行纠正的获证客户,CEC将采取有效措施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由新闻媒介公布、出版物侵权认定以及其他必要的法律手段。
5.3.7为防止获证客户误用标志或证书,CEC要求所有获证客户制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管理程序,指定具体部门负责证书及标志的管理,并做好证书及标志的使用和发放等记录。
5.3.8 综合部在CEC网站上公布CEC有关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的公开文件,使公众和证书使用者能够识别证书和/或标志的误用情况并向CEC举报误用行为。
5.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不论什么原因,只要获证客户停止交纳有关规定的认证费用或被暂停、注销或撤消了认证证书,就应停止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5.4.2获证客户的认证资格一经CEC进行了暂停、撤销或注销处理,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亦得到相同的处理,具体实施按CEC-3016《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撤销、恢复认证资格管理程序》执行。
5.5凡冒用、伪造CEC认证证书和标志者,一经查实CEC将追究责任者法律责任。具体事宜由综合部负责。
5.6公告
CEC定期或不定期的在网站上发布获得CEC管理体系认证的客户和更换证书、撤销认证资格的客户的公告。
客服部将不同的相关方对认证相关信息的不同需求报告给管理者代表,经批准后以相关方可接受的方式发布或提供获证客户目录或其他信息。
6 相关文件
6.1认证实施管理程序》
6.2认证决定管理程序》
6.3mvr蒸发浓缩转换认证管理程序》
6.4《认证证书描述指南
6.5授予、保持、更新、扩大、缩小、暂停和撤撤销、恢复认证资格管理程序
7 相关记录
    以下记录由相关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三年
空气质量流量7.1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错误使用处理单
7.2撤消认证资格通知书
7.3恢复认证资格通知书
7.4《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情况的说明》
jumper2  : 阎雨平
  :   军、范晓云
  : 王艳萍
  :  
加热膜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3:47:5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24587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认证   证书   标志   使用   客户   认证标志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