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大米淀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全文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新修订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15年4月2日以质检总局令第163号发布,决定自今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
  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
  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检验检测活动以及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新型避孕套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挡板砖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以及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的式样,并予以公布。
  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范、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四)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五)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资质认定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
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
  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采取书面审查或者现场评审的方式,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资质认定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发生变更的;
  (二)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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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的;
  (四)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检验检测方法发生变更的;
  (五)依法需要办理变更的其他事项。
  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增加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或者发生变更的事项影响其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资质认定证书内容包括:发证机关、获证机构名称和地址、检验检测能力范围、有效期限、证书编号、资质认定标志。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式样如下:
  第十四条 外方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我国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氯离子含量测定方法  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
  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简化技术评审程序、缩短技术评审时间。
  第三章 技术评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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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技术评审需要和专业要求,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实施技术评审。
  资质认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现场技术评审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与技术评审内容相适应的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并确定评审组组长。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技术专家参加技术评审。
  第十七条 评审组应当严格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开展技术评审活动,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技术评审结论。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组应当对其承担的技术评审活动和技术评审结论的真实性、符合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逾期未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相应评审项目应当判定为不合格。
  评审组在技术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评审员专业技能培训、考核、使用和监督制度。
  第二十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资质认定部门委托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审的,应当对专业技术评价机构及其组织的技术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技术评价机构、评审员在评审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告诫、暂停或者取消其从事技术评审活动的处理:
  (一)未按照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要求和时间实施技术评审的;
  (二)对同一检验检测机构既从事咨询又从事技术评审的;
  (三)与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有利害关系或者其评审可能对公正性产生影响,未进行回避的;
  (四)透露工作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的;
  (五)向所评审的检验检测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技术评审结论的。
  第四章 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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