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赌博游戏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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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01期
刘若仪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在中国的迅猛发展,网络赌博游戏已日益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对此类涉赌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建立相关的法律监管机制迫在眉睫。本文将通过对网络赌博游戏的性质进行了研究,加强刑法对网络游戏领域的规制。
        关键词:网络游戏赌博;定罪处罚
        网络游戏,作为一个庞大新兴产业,愈来愈成为一股推动经济增长的不可忽视的新势力。在我们关注其给经济带来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不能忽视其对人们生活的影响。当前,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通过建立网站提供专用的程序,以“梭哈”、“斗牛”、“麻将”等赌博方式组织网络赌博活动,这类赌博活动中,赌资往往不直接与人民币挂钩,而是将钱换成网络虚拟货币,比如银子、金豆等,游戏玩家在“”中用虚拟财产做赌注,输的玩家失去作为赌注的虚拟货币,而赢的玩家除了拿回自己的赌注之外还能取得输家的赌注。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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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网站往往还设有随意交换虚拟货币、积分的平台,同时又有所谓“银商”收购或出售虚拟货币,使得网上的赌博游戏与现实生活中开设赌博没有区别。它们披着网络的外衣,有较强的迷惑性,让赌徒以玩游戏的心态深陷其中,输十万、上百万元的大有人在,更严重的是,由于网络技术本身的即时性和跨区域性等特点,导致参赌范围不断扩大,牵涉不同年龄、阶层的人,范围遍及全国,同时赌博数额也不断升级。笔者认为,就当前人民法院对开设罪具体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五千元人民币以上的犯罪金额就可以定罪量刑,而网络赌博游戏获取的收益远在此十倍、百倍以上甚至更多,社会危害性也远在此之上,对网络赌博游戏的涉赌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建立相关的法律监管机制迫在眉睫。
遥控器外壳        一、网络赌博游戏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网络是否应认定为网络赌博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游戏币或者虚拟货币、积分能否兑现成现金的这个环节上,即网络虚拟财产是否能实现与现实的财产一样具有同等效力。学术界大多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所具有现实性、无形性、价值性、合法性。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0:20: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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