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4)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用地·建筑工程专项)
襄阳市城乡规划局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襄阳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使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合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体现襄阳特,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监控八角杆第二条在襄阳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市其它地区可参照执行。
在襄城旧城区,樊城旧城区,其它地区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控制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制定、实施及监督管理有关的一切活动,还应符合其相关规定。应以强烈的文化意识指导城市规划建设,在规划编制中应有专章进行文化特分析,在项目审批中予以落实。
风力发电机叶片设计第三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建筑规模大于3万平方米或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时建设单位在规划报建时应当提交三个或三个以上不同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比选。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符合规划条件或详细规划要求。
彩透水混凝土施工工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以下内容:热熔铜螺母
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含地下建筑);
2、建筑方案效果图(正立面图、鸟瞰图);
3、建筑工程施工图(平、立、剖图);
4、建筑方案中的总平面图和效果图数据应与三维审批系统相兼容,要
求如下:
①提交AutoCAD软件的DWG格式或DXF的矢量数据文件。
②提交3DMax软件的MAX格式数据,并满足《城市三维建模技术规范》(CJJ/T 157—2010)。提交
的三维模型数据应包含建筑物、道路、地形、铺地、绿化、小品、附属物等,以及相应物体的贴图材质数据(贴图采用JPG格式、透明贴图采用TGA格式)。
③坐标系统采用我局提供的地形图系统。
第四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的规
定。
第五条本规定的制定以现行法律、法规、规范为准,法律、法规、规范
修订时本规定相关内容随之作相应变更。
第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襄樊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
地使用和建筑管理分则)》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襄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章城市建设用地
第八条建设用地分类
襄阳市建设用地分类,按建设用地使用的主要性质,根据《城市用地分类
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级次的分
类体系。其分类和代号适用于襄阳市城市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
第九条建设用地分区(见附录三)
襄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划分为:旧城区、新城区。
旧城区指:襄城旧城区:襄阳古城及汉江以南,焦枝铁路以西,长虹南路
以东,南部山体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樊城旧城区:小清河以西,汉江以北,西内环线以东,春园路以
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襄州区旧城区:汉丹铁路线以南,小清河以东,内环东路以西,
汉江、唐白河以北围合的城市建设用地。
东津老街区:东津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用地面积1.59公顷,
建设控制地带用地面积4.8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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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区指: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
第十条建筑容量控制
1、各类建设项目,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的地区,其地块规模和建筑容
量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2、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出具规划条件时,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
表1的规定执行。
各类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
表1
备注:①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用地、城市重要节点处,在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条件下,各项指标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程序确定。
②城市重要节点处用地宜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取得土地
使用权后应按方案进行建设。
③旧城改造规划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④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各类用地指标还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表1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设用地。居住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无法实行分割的,按居住用地指标控制。
4、在各类工业项目(含物流、仓储)布局中,工业项目所需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5、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不得在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出让建设用地内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虽未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定,但其扩建、加层不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时,亦不得建设。
建筑物维修改造工程,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和高度,否则应视为加层或扩建。
建筑扩建、加层,其建筑间距和退让应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一条用地竖向要求
1、地块最低处规划高程宜高于相邻城市道路最低高程,否则应有排除地面水的措施。
2、有内涝威胁的用地应采取适宜的防涝措施。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控制
地块的划分应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为准。原则上旧城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30亩,在新区以住宅开发为主的用地面积不宜小于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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