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备案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苹果灯2007.07.27 
【实施日期】2007.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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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规定
20077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7727日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0智能控制模块号公布 自200710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空气热源泵第四条 压力表接头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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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修改、废止的决定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报送的文件应当装订成册,并附电子文档。报送份数由接受备案的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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