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规范

黄曲霉毒素测定钢铁企业综合污水处理通用要求
2020年11月
目次
ccr51总则 (1)
2基本规定 (2)
3规划 (3)墙布拼接
一般规定 (3)
厂址选择 (3)蚊帐架
总平面布置 (3)
4勘察设计 (5)
一般规定 (5)
勘察 (6)
设计 (6)
5施工及验收 (14)
一般规定 (14)
施工 (15)
验收 (17)
建筑证书管理
6运行维护及拆除 (19)
一般规定 (19)
运行维护 (19)
拆除 (21)
起草说明 (23)
1总则
为贯彻国家节约水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方针政策,提高钢铁企业用水效率,有效控制污水排放量,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钢铁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运行管理。
本规范是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的过程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当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项目采用的技术措施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或本规范无相关要求且无相应标准的,必须采取合规性判定。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除应满足本规范要求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
2基本规定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和维护管理,应保障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满足节水、节能、资源化利用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出水应达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或回用水水质的要求。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或遭遇重大事故后,需继续使用时,应经评估确定。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规划、设计应根据钢铁企业水源条件、用水要求、水量水质平衡,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出水水质标准、处理工艺,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工艺、技术和设备。
新建钢铁企业必须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及回用设施。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工程验收应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规定。
钢铁企业废水排放口应设污染源在线监测装置,严禁未达标污水外排。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应有应急处理方案。
钢铁企业污水治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类二次污染物的防治与排放,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3规划
一般规定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应纳入企业总体规划。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规划编制应结合企业的技术经济、自
然条件进行,并应满足生产、运输、防震、防洪、防火、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项目规划应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严格执
行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审批程序。分期建设时,应正确处理近期和
远期的关系,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
钢铁企业污水处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
2 确定排水体制与排水分区;
3 确定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与用地;
4 确定污水处理工艺、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
厂址选择
污水处理项目的厂址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以及不受山洪、泥石
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地区。
人脸识别智能门禁
总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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