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玉田与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高玉田与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5 
【案件字号】(2021)京03民终317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尚晓茜 
吊葫芦【审理法官】尚晓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高玉田;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高玉田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高玉田 
【当事人-公司】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刘庆磊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刘庆磊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刘庆磊 
【代理律所】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高玉田 
【被告】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高玉田关于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误工费的主张能否成立。 
虚拟数据线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高玉田关于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误工费的主张能否成立。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高玉田为证明其工资标准为380元/日,于一审中提交了《工人工资表》《结算单》等证据,但《工人工资表》系由郭金梅制作,而郭金梅与顺光悦景公司亦有劳动争议纠纷,《结算单》亦未体现高玉田主张的前述工资标准,故其关于工资标准为380元/日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仲裁的调查情况,结合案件相关事实及密云地
区的实际情况,认定高玉田的日工资标准为3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高玉田2020年3月28日至5月31日期间共计出勤51.5天,故一审法院根据高玉田的出勤天数、日工资标准以及双方均认可的顺光悦景公司已付工资情况,认定顺光悦景公司还应向高玉田支付相应期间的工资4120元,具有相应依据,本院予以维持。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顺光悦景公司已按一审判决向高玉田支付了4120元,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查明案件事实,高玉田与顺光悦景公司签订的《劳务合同书》中有主体、工资标准等劳动合同基本构成要件,且高玉田与顺光悦景公司实际亦建立了劳动关系,故高玉田关于该合同无效、顺光悦景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误工费,因高玉田未就该项主张举证,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高玉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玉田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9:49:04 
高铬铸铁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3月28日,高玉田入职顺光悦景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工作地点在密云区溪翁庄镇溪水花园。因顺光悦景公司未按时发放工资,高玉田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仲裁委)申请仲裁。密云仲裁委于2020年8月28日作出京密劳人仲字【2020】第20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顺光悦景公司支付高玉田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5月31日工资12450元,驳回高玉田的其他仲裁请求。高玉田不服仲裁裁决,诉于一审法院。    一审庭审中,高玉田称其日工资标准为380元,顺光悦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认可高玉田日工资标准为300元。为证明各自主张,双方提交以下主要证据:    高玉田提交工人工资表,系另案工地管理人员郭金梅书写,证明其在顺光悦景公司处任职岗位、工种和工作时间,应结算工资、尚欠工资事实,同时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提交施工日志,称系其所在班组工人陈子兴书写,证明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5月31日其在顺光悦景公司工作的事实,同时证明与顺光悦景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提交结算单复印件,称系顺光悦景公司未付款,郭金梅代为结算的工人工资,证明相同工种工资标准为380元/日的事实。就其主张的误工费,高玉田称为讨薪期间所支出的相关费用,无证据提交。    顺光悦景公司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对高玉田提交的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    顺光悦景公司提交考勤表(实名制)、劳务合同书、转账记录、建设银行
代收汇总清单,分包企业职工名册(施工人员花名册),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工资表(日工资标准为220元,无领款人签字)。    除对劳务合同书、分包企业施工人员工资表真实性不予认可外,高玉田对顺光悦景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可,并认可劳务合同书中3处高玉田签字系其本人所写。劳务合同书中记载,高玉田签订合同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合同中亦记载了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名称、工资标准(220元/日),支付时间以及职业培训,合同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方法等内容。    一审另查:双方均认可,高玉田2020年3月28日至5月31日期间共计出勤51.5天,顺光悦景公司已向高玉田支付工资3000元,广东蕉岭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代付工资8330元,合款11330元。京密劳人仲字【2020】第2039号仲裁裁决书另记载“2020年8月20日、8月24日,本委到密云区辖区内多家建筑施工企业进行调查,与高玉田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者的日工资水平约为260元至400元之间”。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原、顺光悦景公司对高玉田在2020年3月28日至5月31日期间出勤天数为51.5天均认可,一审法院予以采纳。高玉田主张其日工资标准为380元,但未提交充足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一审法院难以采纳;根据高玉田的工作岗位以及密云地区
织物密度镜的实际情况,每日300元工资标准并无不当,故一审法院采纳该工资标准并据此核算;因顺光悦景公司已支付了高玉田工资11330元,故在本案中依法予以核减。高玉田签订的合同虽名为“劳务合同书”,但该合同书内容符合劳动合同基本构成要件,且双方亦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则应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故高玉田主张给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高玉田要求支付其误工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其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难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顺光悦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高玉田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二〇年五月三十一日期间的工资四千一百二十元;二、驳回高玉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询,顺光悦景公司称其已按一审判决结果向高玉田支付了相应期间的工资4120元,高玉田对此予以认可。 
【二审上诉人诉称】高玉田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高玉田的一审诉讼请
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顺光悦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高玉田的工资标准为380元/日,双方确定工资标准后,高玉田即开始在顺光悦景公司工作。顺光悦景公司一直未与高玉田签订劳动合同,仅要求高玉田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合同中的其他内容并未填写,高玉田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顺光悦景公司称其要求高玉田签字,目的是为了应付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一审法院未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仅凭该合同就认定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顺光悦景公司恶意与高玉田签订劳务合同,以此规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因此,应当视为顺光悦景公司未与高玉田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一审法院未经调查,采信仲裁裁决调查的平均工资情况,但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平均工资。3.因顺光悦景公司拖欠工资,高玉田寻求救济支出了大笔费用,该损失是由于顺光悦景公司过错造成的,应当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高玉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高玉田与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3民终317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玉田。真空海绵吸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磊,河北霍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观音寺南里海北路1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甘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
审理经过     上诉人高玉田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顺光悦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光悦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8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尚晓茜独任开庭审理,上诉人高玉田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磊与被上诉人顺光悦景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树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甲基化学式
二审上诉人诉称     高玉田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高玉田的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由顺光悦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高玉田的工资标准为380元/日,双方确定工资标准后,高玉田即开始在顺光悦景公司工作。顺光悦景公司一直未与高玉田签订劳动合同,仅要求高玉田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合同中的其他内容并未填写,高玉田对合同内容并不知情。顺光悦景公司称其要求高玉田签字,目的是为了应付劳动监察部门的检查。一审法院未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进行认定,仅凭该合同就认定双方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顺光悦景公司恶意与高玉田签订劳务合同,以此规避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违反了法律规定,该合同应属无效。因此,应当视为顺光悦景公司未与高玉田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一审法院未经调查,采信仲裁裁决调查的平均工资情况,但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高于平均工资。3.因顺光悦景公司拖欠工资,高玉田寻求救济支出了大笔费用,该损失是由于顺光悦景公司过错造成的,应当予以赔偿。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7:31:5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23934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劳动   双方   一审   法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