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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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15
【字 号】大政发〔2017〕43号
【施行日期】2017.08.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17〕43号
 
一次性雾化吸入器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大连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5日
 
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透风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精神,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完善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共享共用,促进业务整合协同,简化行政管理手续,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发〔2016〕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部门是指本市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基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
  主题信息资源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信息资源,如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安全生产、信用体系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为各单位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的信息技术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用于明确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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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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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成立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和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推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平台体系
建设,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向市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委有关部门、具有行政职能的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电话:83632389),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推动全市内、外网共享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统筹推进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
  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形成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制定市级电子政务内、外网共享平台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承载市级共享平台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各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与共享平台的联通,按照各自工作职责,编制和管理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做好相关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和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提出共享需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不断加强基于信息共享的业务流程再造和优化,
镜片镀膜创新社会管理和服务模式。
  第七条 各地区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编写和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管理数据共享的责任部门,推进本地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保障与市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有效衔接。
 
第三章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目录编制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九条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纳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如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应于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列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
  (三)基础信息资源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通过共享平台在各部门间无条件共享。应依据整合共建原则,在共享平台上集中建设或通过接入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资源库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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