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郑仲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郑仲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09 
【案件字号】(2021)苏05民终652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斌徐辉杨兵 
【审理法官】陈斌徐辉杨兵 
【文书类型】判决书 
joyvpn【当事人】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郑仲江 
【当事人】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郑仲江 
【当事人-个人】孔板波纹规整填料郑仲江 
【当事人-公司】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静瑶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徐艺庭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陈广亮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静瑶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徐艺庭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陈广亮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静瑶徐艺庭陈广亮 
【代理律所】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郑仲江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夜尿停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拘留限制出境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强制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    二审另查明,哈特曼公司与斯普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签订合同书,约定由斯普威公司向哈特曼公司采购纸浆模塑成型机,由哈特曼公司负责安装。朱君胜、刘义军是哈特曼公司安排至斯普威公司进行涉案餐盒机安装。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是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中,郑仲江在2020年8月12日因涉案事故受伤,损害后果出现在民法典施行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斯普威公司安排雇员郑仲江协助安装设备,郑仲江在该过程中受伤,有权选择向斯普威公司主张权利。斯普威公司并未向郑仲江告知相关的安全注意事项,也未提供安全帽等安全设施,也未安排人员对现场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安全监护,存在较大的过错,而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郑仲江对于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一审法院据此判令斯普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至于斯普威公司垫付的医疗费,因郑仲江的并未终结,损失金额尚未最终确定,可由双方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斯普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全息3d智能炫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04:46:27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郑仲江系斯普威公司的员工,主要在车间干些杂活。2020年8月12日中午,斯普威公司安排本公司机修工钱华协助哈特曼公司的设备安装人员在本公司车间内对全自动纸浆模塑成型机(又称餐盒机)进行安装,钱华让郑仲江配合安装。为了向餐盒机内部递送电缆线,朱君胜安排将电缆线放在升降机平台(高约2米多)一只木箱上,木箱有一半(约40cm左右)悬空在平台外,钱华站在升降机平台上给站在餐盒机内上部(高度约1.2米)的朱君胜递送电缆线,刘义军站在餐盒机内底部顺线,郑仲江站在餐盒机外地面辅助刘义军往外拉电缆线。在递送电缆线的过程中,升降机平台上的木箱从平台上坠落砸到站在地面上的郑仲江,郑仲江倒地受伤。郑仲江受伤后随即被送往张家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后又被转至张家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并行椎管减压术、后入路颈椎融合术、椎骨内固定术等手术,经于2020年9月16日出院,医疗费均由斯普威公司支付。出院当天,郑仲江又被送至张家港港城康复医院继续进行,在该院期间,郑仲江家属于2020年11月25日、12月5日预交费用共计5万元,该费用已全部用于。    2020年12月11日,郑仲江的家属与斯普威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一份,约定2020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3月14日止郑仲江在医院的全部费用由斯普威公司垫付,郑仲江家属在此期间尽快就郑仲江的费用事宜到法院进行起诉等内容。    以上事
实,有出院记录、住院预交金收据、港城康复医院出具的证明、朱君胜等人的调查笔录、现场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审理中,斯普威公司认为郑仲江提交的盖有港城康复医院财务专用章的《证明》仅盖有财务专用章,不具有法律效力,也不能证明郑仲江预交的5万元已全部花掉,一审法院认为,该《证明》反映了郑仲江在期间预交的费用(包括案涉的5万元)已全部用完的事实,财务部门就病人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出具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一审法院予以采信,一审法院认定郑仲江预交的5万元已全部用于。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个人与单位之间形成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斯普威公司在安排雇员郑仲江协助安装设备时,未向郑仲江告知具体的安全注意事项(包括应与升降机保持多少距离)未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和设施,也未安排人员对现场作业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及安全监护斯普威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郑仲江有重大过失,故斯普威公司应对郑仲江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郑仲江的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斯普威公司提出的郑仲江的尚未终结无法最终确定损失请求驳回诉请的抗辩意见一审法院认为斯普威公司应对郑仲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抗辩意见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
银针秀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郑仲江医疗费5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负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一审法院诉讼费账户(详见当事人须知)。 
【二审上诉人诉称】斯普威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郑仲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郑仲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斯普威公司的赔偿责任。郑仲江在提供劳务时,站在餐盒机外地面辅助刘义军往外拉电缆线,在递送电缆线的过程中,木箱从平台坠落砸到地面上的郑仲江。木盒是受到向郑仲江方向的力才导致砸向郑仲江,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郑仲江在拉电缆线过程中存在不当。斯普威公司虽未明确告知郑仲江应与升降机保持多少距离,但郑仲江作为一个具有三十多年工作经验的成年人,凭借生活常识或工作经验自行可以判断作业
安全距离。二、事故发生后,斯普威公司已积极对郑仲江进行救治,因郑仲江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产生了巨额医疗费。目前斯普威公司已垫付医药费571089.89元,而郑仲江仅支付了5万元,一审法院不应仅凭郑仲江起诉的部分医药费就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综上,郑仲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至少承担30%的责任。    综上所述,斯普威公司的上诉请求依据不足,应予驳回,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郑仲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5民终652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凤凰镇镇北路1179号。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瑶,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艺庭,国浩律师(苏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仲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亮,江苏优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数字收音机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家港斯普威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普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仲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后因审理需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斯普威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郑仲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郑仲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减轻斯普威公司的赔偿责任。郑仲江在提供劳务时,站在餐盒机外地面辅助
刘义军往外拉电缆线,在递送电缆线的过程中,木箱从平台坠落砸到地面上的郑仲江。木盒是受到向郑仲江方向的力才导致砸向郑仲江,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郑仲江在拉电缆线过程中存在不当。斯普威公司虽未明确告知郑仲江应与升降机保持多少距离,但郑仲江作为一个具有三十多年工作经验的成年人,凭借生活常识或工作经验自行可以判断作业安全距离。二、事故发生后,斯普威公司已积极对郑仲江进行救治,因郑仲江自身存在基础疾病,产生了巨额医疗费。目前斯普威公司已垫付医药费571089.89元,而郑仲江仅支付了5万元,一审法院不应仅凭郑仲江起诉的部分医药费就认定事故全部责任。综上,郑仲江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至少承担30%的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5:48: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23662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公司   法院   责任   一审   治疗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