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内河玻璃钢海洋木质及小型钢质渔业

第一篇总则
第1章一般规定 (1)
第2章定义 (1)
第一篇总则
第1章一般规定
1.1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规则适用于内河渔业船舶、玻璃钢渔业船舶、木质渔业船舶及船长小于12 m的小型钢质海洋渔业船舶等。
1.2  本规则是《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的组成部分。凡《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2000)》总则中所规定的原则,如检验资格、权限、责任、申请、费用、等效、免除、裁决与处罚等,同样适用于本规则。
1.3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1.4  本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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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定义
2.1  专用术语
2.1.1主管机关: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2.1.2 验船部门:系指主管机关及经主管机关认可授权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
2.1.3  验船师:系指持有主管机关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的从事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的人员。2.1.4  渔船:系指从事捕捞鱼类或其他水生生物资源的船舶。
2.1.5  渔业辅助船:系指为渔业生产、科研、教学、监督、渔港工程服务的船舶。
2.1.6 渔业船舶:系指上述渔船和渔业辅助船的统称。
2.1.7  新船:系指本规则生效之日后开始建造的渔业船舶。
2.1.8现有船:系指非新船的渔业船舶。
2.1.9  船用产品:系指用于船上并涉及到船舶及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水域环境的设备、部件和材料。
2.1.10检验: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本规则要求的各种检验,即法定检验。
2.1.11船龄:系指船舶从其建造完工的年份算起迄今所过去的年限。
破碎机锤头铸造工艺2.2  技术术语
2.2.1  船长L(m):系指沿船舶最小型深的85%处水线,由艏柱前缘量至舵杆中心线的长度,但不得小于该水线长(不包括附体)的96%;对挂桨(机)船、无舵船或舵在舷外船按该水线长的100%计取;非金属船舶要包括船壳板的厚度。
2.2.2  船宽B(m):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船舶的型宽,即在船中处船壳板内表面的最大水平距离(不包括舷伸部分);非金属船舶包括船壳板厚度。
2.2.3  型深D(m):泛指在舷侧处计量由龙骨线至干舷甲板下表面的垂向距离:
a)对无甲板船,量至舷顶;
b)对具有圆弧形舷缘的船舶,量至甲板下表面的延伸线;
c)当工作甲板呈阶梯形时,升高甲板部位的型深计量至较低甲板平行于升高甲板的延伸线;
whcad)除另有明文规定外,一般是指船中处的型深。
2.2.4  吃水d(m):泛指船舶龙骨线浸没的深度。如无特殊说明,一般指平均吃水。
2.2.5  艏、艉垂线:除另有明文规定外,系指通过船长(L)艏、艉端点的垂线。
2.2.6  船中:系指船长(L)的中点处。
2.2.7  龙骨线:系指在船舶中纵剖面上,通过船中定点且平行于龙骨的直线,该定点的垂向坐标按照下述方法确定:
a)无方龙骨的船舶为金属船龙骨板的内表面或非金属船龙骨板外表面;
b)有方龙骨的船舶为船壳板与方龙骨侧板的交点,金属船取在内表面,非金属船取在外表面。
2.2.8  上层建筑及甲板室:在干舷甲板上,由一舷伸至另一舷的或其侧壁板离船壳板向内不大于4%船宽(B)的建筑物为上层建筑,即艏楼、桥楼、艉楼;其他的围壁建筑为甲板室。
2.2.9  封闭上层建筑:系指能保证风雨密的上层建筑。
2.2.10  强力甲板:系指上层连续全通甲板或船中部区域长度不小于0.15L的上层建筑甲板和此上层建
筑甲板区域以外的上层连续甲板。
2.2.11  船中部区域:系指船长中点处前后各为0.2L之间的区域。
2.2.12  船首部区域:系指船中部区域以前的部分。
2.2.13  船尾部区域:系指船中部区域以后的部分。
2.2.14  最大吃水:系指船舶的最大允许作业吃水。
2.2.15  风雨密:系指在任何海况条件下,水都不会渗入结构之内。
2.2.16  水密:系指在设计水压力下,任何方向水均不能渗入该结构之内。
2.3  特别规定
2.3.1  除各篇章有新的规定外,上述定义适用于本规则的全部。
2.3.2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各篇章公式中引用的字母L、B、D系指本篇2.2.1~2.2.3所规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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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内河渔业船舶
第1章一般规定
第2章检验与发证
第3章吨位丈量
第4章载重线
第5章船舶构造
第6章船舶设备
第7章完整稳性
第8章轮机
第9章电气设备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节通则
第2节航区的划分
第3节送审图纸
第二篇内河渔业船舶
第1章一般规定
第1节通则
1.1.1  本篇规定适用于船长小于30 m、主机单机功率不超过220 kW、电站容量不超过15 kW的内河渔业船舶。
1.1.2  超出本篇规定范围的内河渔业船舶,主管机关将另行规定或给予特殊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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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节航区的划分
1.2.1  划分原则
1.2.1.1  根据水文和气象条件,将渔业船舶的内河航区由高向低划分成A、B、C三级,其中某些水域,依据水流湍急情况,又划分为急流航段,即J级航段。
1.2.1.2  航区级别规定的浪高h的范围为:
A级:1.5m<h≤2.5m;
B级:0.5m<h≤1.5m;
C级:h≤0.5m。
1.2.1.3  上述航区的划分并未考虑特殊风暴、山洪暴发的影响,在此类似水文气象条件下航行,驾驶员应谨慎操作。
1.2.2  水系的航区级别
1.2.2.1  黑龙江水域
a)达赉湖为A级;
b)松花湖、白山湖、红石湖、兴凯湖及黑龙江的黑河至国境河段为B级;
c)其余的水域为C级。
1.2.2.2  黄河水域
a)龙羊峡水库为A级;
b)刘家峡水库为B级;
c)其余为C级。
1.2.2.3  淮河水域
a)洪泽湖、梅山水库、响洪甸水库、佛子岭水库、陈村水库(太平湖)、花凉亭水库、龙河口水库(万佛湖)及淮河的正阳关至洪泽湖段、灌河的响水以下河段为B级;
b)其余的水域为C级。
1.2.2.4  长江水系
a)长江由江阴的黄田港至吴凇口并包括横沙岛以内的水域为A级;
b)长江的宜昌至黄田港、湘江的株洲至洞庭湖、沅江的常德至洞庭湖、澧江的津市至洞庭湖、资水的益阳至洞庭湖、赣江的南昌至鄱阳湖、黄浦江自分水龙王庙经闵行至吴凇口、洞庭湖、鄱阳湖、巢湖、太湖、淀山湖、滇池、丹江口水库、拓林水库、万安水库为B级;
c)其余的水域为C级;
d)岷江的乐山至宜宾、赤水河自二郎以上、嘉陵江的南充至重庆、大宁河、乌江、清水江、沅水自桃源以上为J级航段。
1.2.2.5  钱塘江水系
钱塘江自桐庐经杭州至赭山、甬江自宁波至镇海及新安江水库为B级;其余为C级。
1.2.2.6  珠江水系
a)珠江自虎门至淇澳岛大王角灯标与孖洲岛灯标连线以内的水域,至香港、澳门不超过5km的水域以及自磨刀门经洪湾水道至澳门的水域为A级;
b)西江自梧州至各口门、东江自石龙至东江口、黔江自石龙至桂平、郁江自南宁至桂平、浔江自桂平至梧州以及新丰江水库、高州水库、鹤地水库、松涛水库为B级;
c)其余的水域为C级;
d)红水河自恶滩至石龙为J级航段。
1.2.2.7  其他河流
发光片a)B级航区有下述各水域:
熏蒸桶1)京杭运河的南四湖(微山、南阳、独山、昭阳)、高邮湖、邵伯湖为B级;
2)鸭绿江江口至丹东铁桥为B级;
3)辽河自三岔河至西炮台为B级;
4)椒江自临海至海门为B级;
5)瓯江自温溪经温州至黄华为B级;
6)飞云江江口至瑞安为B级;
7)闽江口至马尾为B级;
8)九龙江自龙海至猫江屿为B级;
9)榕江自榕城至汕头为B级;
10)鉴江自大沙洲至河口为B级;
b)上述河流其他河段为C级;
c)岷江的水口至南平、沙溪、建溪、富屯溪、澜沧江的小橄榄坝至62号界桩为J级航段。1.2.2.8  其他规定
a)本节未涉及的内陆湖泊及水库的航区级别,验船部门可根据本篇1.2.1的划分原则及船舶使用条件具体酌定;
腿包b)本节未作规定的河流为C级;
c)对在流速大于3.5 m/s水域使用的船舶,除按规定的航区考虑外,还应按J级航段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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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节送审图纸
1.3.1  一般要求
1.3.1.1  申请初次检验的新建船舶,应由设计或建造部门按照本篇1.3.2的规定,提供一式三份的全套图纸资料供验船部门审查。
1.3.1.2  验船部门可依据船长、船型的具体情况酌情增减应送审的图纸资料。
1.3.2  送审图纸
1.3.
2.1  船体部分
a)总布置图;
b)基本结构图;
c)结构计算书;
d)稳性计算书和完工稳性报告书;
e)干舷计算书、载重线标志及吃水标志图;
f)螺旋桨强度计算书;
g)船体及设备说明书(备查);
h)型线图(备查);
i)静水力曲线(备查);
j)舵系布置图;
k)舵叶、舵杆、舵轴、舵扇或舵柄结构图及其强度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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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锚、系泊设备布置图及其计算书;
m)玻璃钢船施工工艺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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