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G7001-2015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正式版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TSG G7001—2015
Boiler Supervision Inspec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5年月日
前言
2010年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下达修订《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的立项计划。2010年3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修订工作组并在召开第一次工作组会议,讨论了《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修订的原则、重点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起草工作时间表。与此同时,特种设备局要求将原《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中关于锅炉的容与修订后的《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合并,形成《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同年4月,工作组对任务分工及结构(章节)框架重新进行了调整,并于2011年6月在召开全体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讨论形成了《锅炉监督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2011年9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1]79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油泵法兰
调节板
民的意见。2013年1月,工作组在召开主要起草人员参加的会议,根据征求的意见,研究处理形成送审稿。2013年6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工作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后形成了报批稿。年月日,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自《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实施以来,我国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单位的装备及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高,高参数、大型化、复杂化以及新材料、新结构的使用已经成为我国锅炉行业的发展趋势,2012年颁布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锅炉监督检验提出了新要求。本次修订的原则是将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合并到一起,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原规则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与实际工作不相适应的容进行调整,保留原规则行之有效的主体容,对原规则与《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不一致的容进行修改,补充大型电站锅炉制造安装的监督检验容,突出监督检验工作的可操作性。
本次修订的主要容如下:
xxx01231.将原规则中以附件形式规定的监督检验大纲纳入正文中,取消原规则附件中的监督检验项目表;
2.明确监督检验方法,调整监督检验项目的分类;
3.增加锅炉改造和重大修理环节的监督检验要求;
4.明确电站锅炉围管道的监督检验围;
5.明确铸铁锅炉制造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6.明确汽水(启动)分离器、分离器储水箱、主要连接管道等部件的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要求;
7.结合《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对部分监督检验项目的类别和容进行了细化或者调整,增加规则的可操作性;
8.细化对分包的锅炉部件、组件进行制造监督检验的方式;
9.增加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参加本规则修订工作的主要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钱公新中宏伟窦文宇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军
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炜
省特种设备检测院必应
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梁
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邱燕飞树学
热能去毛刺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以善
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王启钧
电容手套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常偃波
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院何泾渭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建华
目录
1 总则 (1)
2 锅炉制造监督检验 (3)
3 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 (8)
4 附则 (15)
附件A 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 (17)
附件B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联络单 (18)
机器人搬运
附件C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19)
附件D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书(样式) (20)
附件E 电站锅炉围管道监督检验围 (24)
相关规章和规历次制(修)订情况 (26)
锅炉监督检验规则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规锅炉监督检验工作,保证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使用的《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锅规》)要求的锅炉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工作。
1.3  基本要求
锅炉监督检验,是在制造单位和安装、改造、修理等施工单位(以下统称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按照本规则进行的过程监督和满足《锅规》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验证活动。监督检验工作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
1.3.1  制造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锅炉产品(包括试制产品)制造前,制造单位应当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相应监督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请监督检验;
(2)监检机构受理后,应当通知申请单位,及时安排监督检验;
(3)进口的锅炉产品,如果未对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应当在产品到岸后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进口锅炉产品到岸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专项要求见本规则附件A。
1.3.2  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申请和受理
(1)施工单位进行告知后,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监检机构提出监督检验申请;
(2)施工单位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在申请监督检验时,应当提交锅炉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告知书、施工说明、进度计划以及锅炉设计说明书等资料(或者复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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