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延安市市容市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创建文明、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卫生管理监督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市容市貌管理,适用本办法。凡在本市区域内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工地、公共设施、园林绿地、广告设置、各种标志、贸易市场等所构成的城市容貌。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市貌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
织、协调、检查、监督、考核工作。城市管理监察支队受市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市区市容市貌管理的执法工作。
  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的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各业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搞好市容市貌管理工作。
  (一)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规划管理;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场和经营性摊点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对户外广告实施登记审查;
  (三)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工地的市容市貌实施管理;
  (四)公安交警部门对市区道路交通秩序及车辆、停车场的市容市貌实施监督管理;
  (五)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大气、水域环境质量、城市工业废弃物实施监督管理;
  (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饮业、公共场所等方面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七)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的容貌实施管理;
  (八)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对各自涉及市容市貌的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负有市容市貌协同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担负的市容市貌管理职能,搞好专业管理;不履行职责的,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其履行,限期整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市容市貌的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市貌事业发展的需要,使市容市貌事业与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推行市容市貌管理承包责任制,实行市容市貌管理有偿服务,提高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改善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第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的城市市容市貌的权利,有维护、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市貌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市貌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市容市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黄花菜加工
 
第二章 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实行市容市貌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市容市貌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范围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按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划分确定。
  第十二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的沿岸,由岸线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文化、体育、娱乐、公园、游览、公共绿地、飞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农贸市场、商店(场)、饭店、早市、夜市等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周边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设工地由业主负责;
  (七)新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铁道、道路、公路、桥梁、隧道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政、公用、通讯、交通及公益事业设施的管理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十)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或者使用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区域,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确定责任人。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区域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人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市容市貌管理部门予以确定。
冰晶画设备  第十三条 市区内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区域的划分按《延安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该办法未划分责任的区域,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责任要求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随地吐痰、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门前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无积雪、积冰;
  (三)建筑物、构筑物的墙体、门窗、广告牌匾、橱窗、装璜等附属设施保持整洁、完好、美观,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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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容市貌责任人对责任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市容市貌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市容市貌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市容市貌的监督,并定期组织检查。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八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管理单位或业主应确保建筑物、构筑物外观及阳台、窗户、楼顶整洁美观。严禁擅自破墙开店,已经开店的,应逐步恢复。
  主次干道两侧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凡需进行门面装修以及开设门面的,应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市区内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盗网(栅)、封闭阳台不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市容,已经设置的,应逐步改造。
  第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墙应当保持整洁。墙面破损、彩剥蚀、污染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维修、清洗、粉饰。
  第二十条 主次干道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门前、窗台、阳台及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不得吊挂、晾晒和堆放有碍于市容观瞻的物品。
  主次干道两侧住宅,需要搭建、封闭阳台、橱窗的,应当按照统一设计样式封闭,不得超出外墙体,不得有碍市容。充气攀岩
  第二十一条 禁止将炉灶、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公共场地,或者将炉灶、排油烟口、污水道口等排污口面向街道,已经设置的,应当逐步改造。
  饮食业和居住户排放油烟,对建筑物外墙、公共地面以及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
  第二十二条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及底楼,原则上不得吊挂、摆放空调外机。确需安装的,必须进行隐蔽处理,不得影响市容。
  临街单位、店铺、住宅楼住户不得设置遮雨(阳)蓬。
  第二十三条 市区内架空管线设施不得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对已建影响城市市容市貌的,应逐步改造。对现有附设在建筑物上的有碍市容的各种管线,有关产权单位应改造或拆除。
  第二十四条 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其造型、调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透景围墙内应当保持整洁、美观。
 
第二节 道路、公共场所和机动车辆的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护岸应当保持平整、完好畅通,出现坑凹、破裂、隆起、溢水、塌陷和污染等情况,管理单位应当在限期内修复和清理。pp18
  第二十六条 道路上设置护栏、井盖、水箅等公用设施应当保持完好,丢失、破损、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补齐、维修复位。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及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信号灯、岗亭、公共汽车站牌、候车厅、公共电话、报刊厅、邮政信箱(筒)、消防栓、照明、线杆、信号装置、路牌标志等各类公共设施,应当按行业规范标准设置,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出现损毁、缺失、污染、锈蚀、脱落、移位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整饰、清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广场不得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因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必须征得市容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人行道上禁止摆设早餐、夜市和水果摊点,其它道路、背街小巷经批准摆摊的地段,必须远离主要干道路口5米以上,一律不准侵占车行道、妨碍行人过往。
  早餐、夜市和水果摊点的设置,必须经市容市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的摊点,必须缴纳占用费,领取相关证照后方可经营。营业时应当保持摆放整齐,并及时清理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
  早市经营时间必须在上午8时前下市;夜市经营时间在下午7时后上市,时间不得超过次日1时。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广场和游园等公共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摆摊设点,进行宣传、咨询、募捐及其他经营活动的;
  (二)占用人行道进行麻将等活动的;
  (三)借助护栏、电杆、树木等吊挂物品、晾晒衣物的;
  (四)损害市容市貌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临街商场(店)、餐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门前摆摊设点、出店经营及占道经营或堆放、吊挂物品,以及乱竖、乱挂牌匾和灯箱广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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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活动的,应当保持场地整洁,举办单位应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及设置的设施。
  第三十三条 各类游贩、活动摊贩、叫卖商贩、卖艺人员等应在指定的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禁止在市内主要街道从事占道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一切车辆、行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文明行车,礼貌待人,自觉遵守并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管理,按照交管标志和信号规定行驶路线行驶,人车分流,各行其道。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和外观良好,车身不整洁或者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
  运载沙石、渣土、垃圾、建筑废渣、粪便、煤灰、灰浆及其它散装物品或液体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倾倒;装载后,必须密封、覆盖,不得泄露、遗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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