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附件1: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适用于湖北省)
企业私有云定制开发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煤矿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活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工
作人员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在煤矿上班期间和煤矿矿区内,因工作原因,或参与煤矿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二)被诊断、鉴定为国家规定的、与煤矿业务有关的职业病;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四)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及意外事故伤害;
(五)在煤矿上班期间和煤矿矿区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
(六)在煤矿上班期间和煤矿矿区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
(七)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中受到伤害;
(八)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煤矿企业后旧伤复发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简称“法律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的;铝制工艺品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之外的人遭受的伤害;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导致的伤亡;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醉酒导致的伤亡;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自残或者自杀的;
(八)被保险人的雇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
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第八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七)各种疾病、中暑等非意外事故;
(八)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管辖的生
产安全事故。
第九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二)、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刷毛辊
(四)任何间接损失;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六)制作智能卡未经有关监管部门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折叠浴巾架的人身伤亡;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其的调整规定目录之外的医药费用;
(八)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及住院服务标准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九)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
(十)住院期间的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十一)以美容或整形为目的的外科手术或,除非这种手术或是在患者因意外事故受伤后为维持生命或避免永久性伤残必须进行的;
(十二)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十三)财产损失;
(十四)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第十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一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
额、每次事故抢险救援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调查勘验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
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
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培训,增强
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纤维素纤维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以列明雇员名单的方式投保在投保时应将其雇员名单提交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名单发生变动的,被保险人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起五日内、离职人员离职后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险费。未及时
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更改或新增的雇员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雇员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雇员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38:1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230569.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保险人   被保险人   责任   事故   赔偿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