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经典word】

大坝安全运行管理办法
1 引用标准
原电力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2 总则汽车脚垫生产线
为加强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确保电厂的安全运行,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大坝的管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3 大坝安全管理职责
3.1 编制安全管理工作年度计划和预算,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3.2 按水库调度运行规程和设计防洪标准进行水库的运行调度。
3.3 编制各项管理办法和管理规程,按其中要求进行日常观测、巡检、维护和年度详查,确
保大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喷雾面膜
3.4 发现异常现象和险情,应及时采取处理措施并报相关部门。
3.5 建立健全大坝安全管理的技术档案和规章制度。
3.6 按要求向大坝中心进行大坝注册、换证工作。
3.7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4 大坝安全管理
4.1 水电厂的水库调度,必须以大坝建筑物安全为前提,充分发挥水库综合效益。
4.2 大坝运行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运行、维护、操作规程和水库调度运行规程。防洪调度按上级部门批准的年度水库调洪方案和防洪调度原则进行。
4.3 大坝运行必须严格执行设计规定的闸门运行方式、开启程序和相应开度。
4.4 必须建立大坝防汛制度。每年汛期,应对泄洪设施进行全面详细的检查,对泄洪闸门
启闭设备、备用电源进行试运行和闸门开启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通讯、照明可靠,提前做好防洪物资及交通运输设施的准备工作。每年汛前、汛后,应对水库上、下游的库岸边坡进行巡视和现场检查,对影响大坝安全的隐患要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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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捞沙、取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4.6 禁止在大坝库区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禁止在库区内围垦、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4.7 每年的汛前、汛后及暴风、暴雨、特大洪水或有强烈地震发生后,应对大坝进行安全检查。
4.8 必须执行大坝安全观测和巡视检查制度,开展大坝的安全检查工作,大坝异常现象或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
4.9 大坝安全检查分为日常巡查、年度详查、定期检查和特种检查。
4.10 日常巡查由有经验的现场水工专业技术人员对大坝进行定期巡查。检查项目及结果以表格形式记录。
4.10.1 年度详查由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4.10.2 特种检查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大坝等重大安全问题的检查。在发生特大洪水、暴风雨、强地震或重大事故等非常事件,或发生异常迹象对大坝安全有怀疑时,应立即安排特殊检查。检查范围取决于异常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所担忧的事故后果,检查后,应及时提出大坝安全特种检查报告。
4.11 对新建大坝,初期蓄水3-5年或高水位运行后应及时进行检查鉴定。运行期达40-50年的老坝,应结合定期检查组织进行全面复核,提出大坝鉴定报告,有潜在危险的重要大坝,应根据现行技术规程、规范,及时进行安全评价。
4.12 大坝安全检查或与大坝安全有关的专题技术报告,由公司及时报大坝安全监察中心。经审定后,应根据审查意见制定相应措施,尽快对大坝进行消除缺陷、加固或改造等处理。复合硅微粉
4.13 每年汛前,应修订防洪、度汛应急预案,并报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4.14 对于运行中的大坝,若缺少必要的监测项目,或与监测设施受损失效,无法满足安全监测要求时,应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进行监测设施的更新改造。
4.15 大坝资料分为长期资料和永久性资料。
4.16 大坝安全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具备相应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4.17 大坝安全监测、检查、监控的设备更新和大坝维修、消除缺陷处理、加固和改造以及有关大坝安全的科研和其它技术活动费用,应列入计划,专款专用。
4.18 水电厂大坝必须按规定进行大坝安全注册登记。
5大坝维修、加固和改造
5.1 大坝在设计运用条件下的维修,包括坝体结构和大坝设备的维护检修及对建筑物的局部修理和对结构损坏处理,使其恢复到具备使用的条件。
5.2 大坝维护和修复方案、技术措施报总工批准后实施。带通滤波器
5.3 大坝维护和修复应列入加固改造计划,维护和修复的技术方案措施包总工批准。
5.4 当可能在短期内发生破坏事故时,在包主管单位的同时,应积极有效的采取除险加固的措施。
5.5 零星加固和改造工程,应根据加固改造计划提出相应施工技术方案,报总工批准后实施。子液位计
5.6 加固和改造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工程质量。竣工后,由工程项目审批单位组织验收。对涉及大坝地基和隐蔽工程的施工项目,应按隐蔽工程要求,进行专项验收。
5.7 多年运行的老坝,如缺少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或观测设备失效需要更新时,应由大坝的管理部门提出,经公司领导审核批准,给以完善和改造。
6险情预报和应急处理
6.1 对大坝应有计划的建立和完善报警设施和应急通讯系统。
6.2 大坝出现失事的险情征兆时,应立即上报公司领导、主管单位、地方政府,采取相应
处理措施。
6.3 抢险工作告一段落后,大坝管理单位应尽快组织进行修复工作,恢复生产。
7 奖励与惩罚
7.1 对大坝安全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7.2 对违反办法规定,影响大坝安全或导致大坝事故的依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42:4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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