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2、企业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加强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管理,规范XX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的操作和管理,确保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业务各项工作的合法合规开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用户管理规范》和XX财务公司内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建立的负责采集、整理及保存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及其他信息的数据库系统。该系统为金融机构、借款人及担保人等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和金融监管等提供信息服务,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  XX财务公司的企业征信业务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要求,向企业征信系统报
送企业征信数据,建立用户体系,查询、使用(异议处理)、更正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等业务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数据是指双生筷XX财务公司制作智能卡提供的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票据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国际贸易融资、保函、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以及借款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企业概况等客户基本信息。
本办法所称异议是指借款人、担保人对信用报告中反映的信息持否定或不同意见。
本办法所称异议处理是指经借款人、担保人申请,XX财务公司受理、核查、更正、反馈异议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XX财务公司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部门和职工。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风险管理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有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信息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等。
第七条   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协调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数据报送工作;负责在企业征信系统中建立本公司的用户体系,管理所有用户;负责对接收到的反馈错误数据及时交有关部门进行修改;负责组织企业征信业务培训;负责对征信工作的考核、评价及检查等工作。
风险管理部牵头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本信息等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和征信反馈错误数据的修改;负责征信异议的受理、核查和反馈,根据操作流程、权限对异议的错误数据进行更正;依法合规查询应用企业征信系统。
第八条  XX财务公司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工作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做好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统筹安排及支持工作。负责企业征信数据上报接口及相关系统的开发维护等工作。具体包括:根据人行企业征信数据报文接口规范及风险管理部需求及时进行系统升级改造,为业务部门提高数据质量、提升系统应用成效提供技术支撑;负责对XX财务公司上报报文加密加压及人行反馈报文解密加压过程中出现的程序错误进行查错纠错;定期对上报人行数据报文后反馈的程序错误进行修改。
第九条  XX财务公司需要报送数据及查询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相关业务部门,按业务职能
分工指定专人负责贷款、担保等业务的征信查询,保证查询操作的合规性,保证业务录入信息系统的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符合数据报送质量要求,对财务公司信息系统收集的报送数据质量负责,对本部门用户在企业征信系统中的查询使用行为及后果负责。
第三章 用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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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企业征信系统用户按职能不同划分为管理员用户、普通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
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的权限,管理权限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或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维护机构权限等。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修改、删除用户的权限。
查询用户负责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权限包括单笔信用报告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报送XX财务公司企业征信数据,数据报送权限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修改登陆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逐级用户创建管理。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创建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XX财务公司管理员用户创建各部门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
第十二条  用户基本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管理员用户书面申请修改本人信息,管理员用户对申请内容审核确认后进行修改。管理员用户岗位发生变动的,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三条  用户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密码,并按照要求及时更改。管理员用户的密码必须封存,并加盖骑缝章,交由专人保存。新密码启用后必须同时将原密码销毁。
第十四条   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凭注册用户名和密码登陆企业征信系统。所有用户名和密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多人共用同一用户名。用户名和密码是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唯一认证,通过该用户名和密码在企业征信系统的任何操作都将视为用户本人操作,并对查询行为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用户管理员、信息查询员和数据上报员不得相互兼任。每名用户均采取实名制,一名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一户一ID,不得混用,也不得“移交”或“借用”他人使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第十六条  变径套各级用户管理员应将辖内普通查询用户和管理员用户名单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当辖内用户发生新增和停用,管理员应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将变动情况报当地人行征信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各级用户管理员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用户应当立即予以停用:
防眩通路灯(一)用户离职或调离相关岗位的;
(一)未经授权查询企业信用信息;
(二)将查询结果用于约定用途之外的其他目的。
第四章 查询与应用
第十八条超导失超  查询企业征信系统获取的客户征信信息,不得用作XX财务公司与客户或征信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未经被查询人授权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不得通过格式条款的方式获得被查询人授权而向第三方提供客户征信信息。
第十九条  查询、使用和保存客户企业信用信息之前须取得信息主体的书面同意,信息主体
应与XX财务公司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见附件1),授权书须作为客户重要资料归档管理。
授权书需符合《中国人行征信中心关于共同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函》(中征便函〔2013〕195号)中“查询授权条款必备要素”的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6:30:0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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