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GB12350-90

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要求
GB 12350-90 发布时间:1990-6-13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小功率电动机的安全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用小功率电动机。本标准中第4-5 8-912-15脚手架网 17-20 22-23章亦适用于工业和类似用途小功率电动机。
2 引用标准  
GB 2900.25 电工名词术语 电机  
GB 2900.27 电工名词术语 小功率电动机  
GB 5171 小功率电动机通用技术要求  
GB 1971 电机线端标志及旋转方向  
GB 4942.1 电机外壳防护分级  
GB 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 5169.4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灼热丝试验方法和导则  
GB 5169.6 电工电子产品着火危险试验 用发热器的不良接触试验方法
3 定义  
3.1 本标准的术语应符合GB 2900.25GB 2900.27的规定。  
3.2 除3.1条外,本标准采用的名词术语定义如下:  
3.2.1 爬电距离 creepage distance  
在两导电部件之间沿绝缘材料表面的最短距离。  
3.2.2 电气间隙 clearance  
在两导电部件之间的最短直线距离。  
3.2.3 外壳 enclosure  
易触及的电动机表面,包括电动机的接线盒等部件表面,但不包括不易触及的部件。  
3.2.4 元件 component  
本标准中的元件是指电动机专用配套件。例如:离心开关、电容器等。  
3.2.5 绝缘子 insulator  
用来绝缘并支撑导体的部件。  
3.2.6 电动机的直径 diameter of motor  
指在电动机定子机壳外切圆上测得的直径,但不包括电动机的散热筋、接线盒和焊缝等尺寸。
4 标志  
4.1 每台电动机必须在其明显位置上有牢固地标明电动机的额定数据和其他必要事项的铭
牌。  
铭牌上所标明的项目应符合GB 5171的规定。手动胶  
4.2 电动机的元件应标有元件的类型或类别的标志,并应有制造厂名或商标或其他类似标志,以区别于其他元件及其制造厂家。  
4.3 如果有专供电源中线的接线端,则应标以字母“N”,接地线端应标以符号,这些标志不应放在螺钉、可拆卸的垫圈或用作连接导线的可能拆卸的零部件上。  
对于接地软线,必须为绿、黄双绝缘线,其他导线不得采用此标志。  
4.4 电动机出线端标志应符合GB 1971的规定,刻在出线端或用标号片或管标明,对于有接线板的电动机,其标志应同时刻在接线板上,不得单独悬挂标号片或管。  
4.5 电动机上的所有标志可采用打印、雕刻、压制或其他等效刻印方法,必须保证清晰、明了、耐用,在电动机整个使用期限内不易磨灭。  
是否符合要求,应按如下方法进行试验判定:  
首先采用浸有水的湿棉布擦抹标志15s,随后再用浸有汽油的棉布擦抹15s  
电动机的标志应在经过上述试验和本标准规定的全部试验之后,仍保持清晰、易辨、不能轻易除去,铭牌不应易于移动和有可能造成脱落的卷边现象。
5 外壳防护  
5.1 电动机应有良好的外壳防护,其外壳防护应按GB 492.1的规定分级,并应在产品标标准中明确规定。  
是否符合要求,应按GB 4942.1进行试验检查判定。
6 起动  
6.1 电动机应能在下列电压情况下正常启动,对于带有启动元件的电动机,启动时,其启动元件应工作可靠,无接触抖动。  
a. 电动机在0.85倍额定电压下启动三次;  
b. 对于带有启动元件的电动机,还应在1.06倍额定电压下再启动三次。  
在进行本项试验时,应根据电动机在实际使用中的启动情况来确定电动机为空载启动或带负载启动,并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  
电动机在开始启动时,应为实际冷却状态,在连续启动之间,电动机应达到静止状态再启动。  
6.2 电动机在按6.1条要求启动时,其过载保护装置不应动作。  
是否符合要求,应进行6.1条试验的同时检查判定。
7 泄漏电流  
7.1 电动机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性能,在正常工作,其泄电流不应过大。  
电动机泄漏电流限值由各类产品标准规定。
7.2 电动机在1.06倍的额定电压下运行,运行方式由产品标准规定。  
测量线路(见图1所示),即在电流的任一极与易触及到的金属部件之间测量。测量泄漏电流
时,对于单相电动机,应将开关K转换至电源的不同极性,对于三相电动机,则应轮流断开abc开关中的一个,闭合另外两个,以测得最大泄漏电流值。  
测量时,电动机必须与大地绝缘。
8 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  
8.1 电动机应具有足够的绝缘电阻和介电强度,其要求应符合GB 5171的规定。
9 湿热试验  
9.1 电动机应能经受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潮湿条件。  
是否符合要求,应按GB 5171进行湿热试验判定。
10 耐久性  
10.1 电动机结构设计应考虑到在正常使用中,不发生有损害电动机的电气或机械事故,绝缘不得损坏,联接件不得由于受热、振动等原因而松动  
是否符合要求,应按10.2-40.5条进行试验检查判定。  
10.2 电动机按表1所示的时间,在额定负载和1.1倍额定电压下正常工作,然后,按表1所示的时间,在额定负载和0.9美胸衣倍额定电压下正常工作。
1 
 
对于S1S6--S8工作制的电动机应连续工作,也可以周期地工作。但每个工作周期的连续工作时间应不少于8h,直至累计工作时间符合表1规定的时间。  
对于S3--S5工作制的电动机应按铭牌标志或按额定工作定额周期地工作,二者选最不利的情况,直至累计工作时间符合表1规定的时间。  
对于S2工作制的电动机应按铭牌标志或按额定工作定额工作,二者选最不利的情况,工作结束停歇数分钟,再继续工作,直至累计工作时间符合表1规定的时间,如果电动机由于周期性地工作温升超过了额定限值,则停歇时间应适当延长,或采用强制冷却,以免电动机过热。  
10.3 除S2工作制的电动机外,所有其他电动机应在1.1倍额定电压下启动50次;然后,在0.85倍额定电压下再启动50次。  
对于短时工作的电动机,只要求在0.85倍额定电压下启动50次。  
在进行本项试验时,应根据电动机在实际使用中的启动情况来确定电动机为空载启动或带负载启动,并在产品标准中明确规定。  
电动机每次供电启动工作的持续时间至少应等于启动到额定转速所需时间的10倍,但不少于10s。在每次启动结束后,应有一个防止过热的停歇时间,该时间至少要等于供电启动持续工作时间的三倍。  
10.4 对于带有离心开关或其他自动启动开关的电动机,应在0.9倍额定电压下启动104次,
启动时负载情况和运转及停歇时间应符合10.3条规定。  
10.5 在经过10.2--10.4条规定的试验之后,电动机应能经受第8章规定的测试,但此时绝缘电阻允许降低到规定的值的50%;试验中,电动机的联接件不应松动,也不应有危及安全性能的变形或损坏。
11 非正常工作  
11.1 电动机的设计应尽可能地避免发生由于不正常或误操作而破环或削弱其安全性能。从而引起火灾、触电等事故。  
是否符合要求,应按11.2--11.4条进行试验检查判定。  
11.2 当电动机用于下列场合时,应对电动机进行堵转试验。  
a. 电动机堵转转矩小于额定转矩;  
b. 用手起动的电动机;  
c. 用于远距离控制或自动控制设备中心的电动机;  
d. 用于无人看管可以连续工作的电动机。  
对于电容电动机,除工作时有人看管外,要进行堵转试验,这时将电容器逐个地短路或开路,两者中选最不利的情况进行。  
试验应在额定电压和电动机处于实际冷却状态下进行,从电动机通电启动开始计时,按规定的试验工作时间工作。  
试验规定的工作时间如下:  
a. 对用于手持电器、手动开关控制通断电或类似工作状况的电器设备中的电动机,试验工作时间为30s  
b. 对用于必须有人操作看管的电器设备中的电动机(电容电动机电容器短路或开路堵转试验除外),试验工作时间为5min  
c. 对用于其他场合的电动机,试验工作时间为电动机达到热稳定状态所需的时间;  
d. 如果电动机用于有计时器控制工作时间的电器设备中,则试验工作时间为计时器允许的
最长时间,但对于既可以用计时器控制又可以不用计时器控制的电器设备中使用的电动机,应按不用计时器控制时的工作状况所规定的试验工作时间。  
取笔
电动机在上述规定的试验工作时间结束或在保护器动作瞬间,绕组温度不得超过表2规定限值,在试验期间,不得出现闪络或有熔化的金属。
表 2
无心磨床调机方法 
11.3 对于三相电动机,在额定负载和额定电压下,断开一相进行试验。试验工作时间和绕组温度限值应符合11.2条的规定。  
11.4 电动机在经过11.211.3条非正常工作后,当冷却至室温时应能承受第8章规定的介电强度试验,其试验电压为伸缩杆1000V
12 机械强度  
12.1 电动机应具有足够的机构强度和钢度,以避免由于机械变形引起电气间隙或爬电距离减小,零部件松动或位移而造成的着火、触电等安全事故。  
12.2 对于电动机的外壳。其最小允许厚度规定如下。  
12.2.1 对于无加固平面部件,规定为:  
铸造金属厚度≥3.2mm  
可锻铸铁厚度≥2.4mm  
压铸金属厚度≥2.0mm  
如果其表面为曲面、带筋或采用其他加固方法,或其表面形状确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则其最小允许厚度可减小为:  
铸造金属厚度≥2.4mm  
可锻铸铁厚度≥1.6mm  
压铸金属厚度≥1.2mm  
12.2.2 对于薄钢板机壳的电动机,其钢板壳体的最小允许厚度规定为:  
无涂覆层壳体厚度≥0.70mm  
带镀层壳体厚度≥0.75mm  
12.2.3 对于有金属壳体的电动机,其壳体最小允许厚度规定为1.0mm  
但对于相对较小面积、弯曲表面和其他方法加强的表面,以及经验证明某种材料确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时,允许其厚度小12.2.212.2.3条的规定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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