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立井提升部分讲解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井提升部分讲解
第⼆节⽴井提升
第三百九⼗三条⽴井提升容器和载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井中升降⼈员应当使⽤罐笼。在井筒内作业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使⽤普通箕⽃或者救急罐升降⼈员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升降⼈员或者升降⼈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必须装设可靠的防坠器。
(三)罐笼和箕⽃的最⼤提升载荷和最⼤提升载荷差应当在井⼝公布,严禁超载和超最⼤载荷差运⾏。
(四)箕⽃提升必须采⽤定重装载。
第三百九⼗四条专为升降⼈员和升降⼈员与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乘⼈层顶部应当设置可以打开的铁盖或者铁门,两侧装设扶⼿。
(⼆)罐底必须满铺钢板,如果需要设孔时,必须设置牢固可靠的门;两侧⽤钢板挡严,并不得有孔。
(三)进出⼝必须装设罐门或者罐帘,⾼度不得⼩于1.2m。罐门或者罐帘下部边缘⾄罐底的距离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门轴必须防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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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升矿车的罐笼内必须装有阻车器。升降⽆轨胶轮车时,必须设置专⽤定车或者锁车装置。
(五)单层罐笼和多层罐笼的最上层净⾼(带弹簧的主拉杆除外)不得⼩于1.9m,其他各层净⾼不得⼩于软轴泵
1.8m。带弹簧的主拉杆必须设保护套筒。
(六)罐笼内每⼈占有的有效⾯积应当不⼩于0.18m2。罐笼每层内1次能容纳的⼈数应当明确规定。超过规定⼈数时,把钩⼯必须制⽌。
(七)严禁在罐笼同⼀层内⼈员和物料混合提升。升降⽆轨胶轮车时,仅限司机⼀⼈留在车内,且按提升⼈员要求运⾏。
HISEQ2000第三百九⼗五条⽴井罐笼提升井⼝、井底和各⽔平的安全门与罐笼位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阻车器之间的联锁,必须合下列要求:
(⼀)井⼝、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罐笼到位并发出停车信号后安全门才能打开;安全门未关闭,只能发出调平和换层信号,但发不出开车信号;安全门关闭后才能发出
开车信号;发出开车信号后,安全门不能打开。(⼆)井⼝、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应当设置摇台或者锁罐装置,并与罐笼停⽌位置、阻车器和提升信号系统联锁:罐笼未到位,放不下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打不开阻车器;摇台或者锁罐装置未抬起,阻车器未关闭,发不出开车信号。
(三)⽴井井⼝和井底使⽤罐座时,必须设置闭锁装置,罐座未打开,发不出开车信号。升降⼈员时,严禁使⽤罐座。
第三百九⼗六条提升容器的罐⽿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安装时,罐⽿与罐道之间所留间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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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滑动罐⽿的刚性罐道每侧不得超过5mm,⽊罐道每侧不得超过10mm。
2.钢丝绳罐道的罐⽿滑套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差不得⼤于5mm。
3.采⽤滚轮罐⽿的矩形钢罐道的辅助滑动罐⽿,每侧间隙应当保持10~15mm。
(⼆)使⽤时,罐⽿和罐道的磨损量或者总间隙达到下列限值时,必须更换:
1. ⽊罐道任⼀侧磨损量超过15 mm 或者总间隙超过40mm。
2.钢轨罐道轨头任⼀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轨腰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25%;罐⽿的任⼀侧磨损量超过8mm,或者在同⼀侧罐⽿和罐道的总磨损量超过10mm,或者罐⽿与罐道的总间隙超过20mm。
3.矩形钢罐道任⼀侧的磨损量超过原有厚度的50%。
4.钢丝绳罐道与滑套的总间隙超过15mm。
第三百九⼗七条⽴井提升容器间及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井梁之间的最⼩间隙,必须符合表7要求。
提升容器在安装或者检修后,第⼀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要求时不得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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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条新钢丝绳的使⽤与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钢丝绳到货后,应当进⾏性能检验。合格后应当妥善保管备⽤,防⽌损坏或者锈蚀。
(⼆)每根钢丝绳的出⼚合格证、验收检验报告等原始资料应当保存完整。
(三)存放时间超过1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性能检测,合格后⽅可使⽤。
(四)钢丝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以公称直径为准对试验结果进⾏计算和判定:
1.不合格钢丝的断⾯积与钢丝总断⾯积之⽐达到6%,不得⽤作升降⼈员;达到10%,不得⽤作升降物料。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于本规程第四百零⼋条的规定时,该钢丝绳不得使⽤。
(五)主要提升装置必须有检验合格的备⽤钢丝绳。
(六)专⽤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于18mm 的钢丝绳,有产品合格证和检测检验报告等,外观检查⽆锈蚀和损伤的,可以不进⾏(⼀)、(三)所要求的检验。
第四百⼀⼗⼀条在⽤钢丝绳的检验、检查与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升降⼈员或者升降⼈员和物料⽤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后每6个⽉进⾏1次性能检验;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12个⽉检验1次。
(⼆)升降物料⽤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悬挂使⽤12个⽉内必须进⾏第⼀次性能检验,以后每6个⽉检验1次。
(三)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的定期检验,可以只做每根钢丝的拉断和弯曲2种试验。试验结果,以公称直径为准进⾏计算和判定。出现下列情况的钢丝绳,必须停⽌使⽤:
1.不合格钢丝的断⾯积与钢丝总断⾯积之⽐达到25%时;
2.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于本规程第四百零⼋条规定时。
(四)摩擦式提升钢丝绳、架空乘⼈装置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专⽤于斜井提升物料且直径不⼤于18mm 的钢丝绳,不受(⼀)、(⼆)限制。
(五)提升钢丝绳必须每天检查1次,平衡钢丝绳、罐道绳、防坠器制动绳(包括缓冲绳)、架空乘⼈装置钢丝绳、钢丝绳牵引带式输送机钢丝绳和井筒悬吊钢丝绳必须每周⾄少检查1次。对易损坏和断丝或者锈蚀较多的⼀段应当停车详细检查。断丝的突出部分应当在检查时剪下。检查结果应当记⼊钢丝绳检查记录簿。
车载散热器(六)对使⽤中的钢丝绳,应当根据井巷条件及锈蚀情况,采取防腐措施。摩擦提升钢丝绳的摩擦传动段应当涂、浸专⽤的钢丝绳增摩脂。
(七)平衡钢丝绳的长度必须与提升容器过卷⾼度相适应,防⽌过卷时损坏平衡钢丝绳。使⽤圆形平衡钢丝绳时,必须有避免平衡钢丝绳扭结的装置。
(⼋)严禁平衡钢丝绳浸泡⽔中。
(九)多绳提升的任意⼀根钢丝绳的张⼒与平均张⼒之差不得超过±10%。
第四百⼀⼗⼆条钢丝绳的报废和更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应当符合表11的要求。达到其中⼀项的,必须报废。
(⼆)更换摩擦式提升机钢丝绳时,必须同时更换全部钢丝绳。
第四百⼀⼗三条钢丝绳在运⾏中遭受到卡罐、突然停车等猛烈拉⼒时,必须⽴即停车检查,发现下列情况之⼀者,必须将受损段剁掉或者更换全绳:
(⼀)钢丝绳产⽣严重扭曲或者变形。
(⼆)断丝超过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
(三)直径减⼩量超过本规程第四百⼀⼗⼆条的规定。
(四)遭受猛烈拉⼒的⼀段的长度伸长0.5%以上。
表11 钢丝绳的报废类型、内容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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