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矿井主提升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矿井主提升系统是煤矿机电运输关键环节,为加强矿井主提升系统的综合管理,文字拼接确保绞车滚筒主提升系统安全、经济、高效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矿井担负主要提人、提物任务且滚筒直径在1.2m及以上的提升绞车及其配套装置的管理。
第二章  一 般 规 定
第三条  安全责任划分: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安全管理责任的原则,各单位明确安全主体责任。
第四条  安全体制建立: 矿井和公司必须明确主管矿井主提升系统的负责人,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和主管(区)队必须配齐技术管理人员 。
第五条 按照《**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对设
备的选型、改造、新装、移装后的调试和验收进行规范管理。设备选型、改造必须公司组织方案论证,所选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
第六条  主提升系统的安装、改造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厂家技术文件要求进行。
第七条  新安装、移装、大修和重大技术改造后的主提升系统,必须经公司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第八条  新安装、移装及重大技术改造后设备和系统的各项制度及图纸等相关资料均要及时完善修订,做到完整齐全并与实际相符。
第九条  各矿井应根据提升机设计及实际运行状况进行能力核定,严禁设备超负荷、超能力生产。
第三章  基 础 管 理
第十条  主提升系统必须做到一台一档,必须具备下列资料并妥善保管:
(一)绞车说明书
(二)绞车总装配图
(三)提升系统图
婴幼儿服装裁剪(四)电气系统图
(五)润滑系统图
(六)制动装置结构图和制动系统图
(七)技术测定与探伤报告
提升系统图、电气系统图、润滑系统图、制动系统图、提升装置的主要技术特征参数等必须悬挂在绞车房内;在井口要公布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及每罐乘人数量(箕斗载重量)等,严禁超载重和超载重差运行。
第十一条 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主提升系统的相关制度,并悬挂在绞车房:
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交接班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和图表、干部上岗检查制度、保护装置定期检查试验制度、事故分析追查责任制、要害场所管理制度、防火制度、钢丝绳检查验绳制度、井筒装备检查制度、防坠器检查试验制度等。
第十二条 绞车房内必须有以下记录,并按规定认真填写:
(一)设备运行记录
(二)司机交接班记录
(三)机电设备检修记录
(四)巡回检查记录
(五)干部上岗检查记录
(六)钢丝绳检查、检验和更换记录
(七)安全保护装置试验记录
(八)井筒装备检查记录
(九)外来人员记录
(十)事故记录
第十三条 操作维修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绞车司机必须接受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新安装、技术改造后的设备投运前要及时对操作、维修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绞车及配套装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规定要求,有“MA”标志。
第四章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
第十五条  主提升系统装备及安全保护、设施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升绞车必须具有下列安全保护装置,且动作灵敏可靠:
1. 防止过卷装置
2. 过负荷和欠电压保护装置
3. 防止过速装置
4. 限速装置
5. 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
6. 闸间隙保护装置
7. 松绳保护装置(该保护应与受煤仓的给煤机闭锁)
8. 满仓保护装置
9. 减速功能保护装置
10. 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11. 箕斗提升必须采用定重装载
12. 绞车后备保护
13. 斜井提升系统保护装置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形式。
主副井提升系统应安装能监视箕斗装卸载和罐笼进出人员情况的工业电视,安装位置便于司机观察,显示清晰。
(二)制动系统
1.提升绞车必须装设深度指示器、开始减速时能自动示警的警铃与不离开座位即能操纵的常用闸和保险闸,保险闸必须能自动发生制动作用。常用闸必须采用可调节的机械制动装置;保险闸除可由司机操纵外还必须能自动抱闸并同时自动切断提升装置电源。
2、液压制动系统应按厂家技术文件和大型固定设备液压制动系统的相关要求执行。
3、双滚筒提升绞车的2套闸瓦的传动装置必须分开。
4.提升绞车除设有可靠的机械制动闸外,还应设有电气制动装置。提升人员和有负力提升
时,应装设动力制动装置;主井应装设低频制动,除人工投入运行外还能自动投入闭环运行。
5.保险闸或保险闸第一级由保护回路断电时起到闸瓦接触到闸轮上的空动时间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1条规定。
6、常用闸和保险闸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与实际提升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2条规定。
7.立井和倾斜井巷中使用的提升绞车的保险闸发生作用时,全部机械的减速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33条规定。
8. 斜井提升或立井提升绞车的盘式制动装置应能实现二级制动功能,且二级制动的压力和时间符合厂家有关技术文件的要求。
9.液压控制系统具有润滑油泵启动与主控制器的闭锁及润滑油的欠压和制动油的过压、超温保护装置。
10.机械、电气制动系统均为故障安全型,即任一环节故障时,系统保持制动状态。
11.定车装置应能在调整滚筒位置或修理制动器时可靠的固定住滚筒。
(三)提升容器
1.立井中升降人员,应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0、381条规定。
2.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单绳提升罐笼、带乘人间的箕斗,必须装设有可靠的防坠器。
3. 优先采用上开式箕斗。
(四)钢丝绳
1.钢丝绳必须按使用单位提出的要求进行采购,如:钢丝绳型号、厂家等。
2.使用和保管提升钢丝绳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98条规定。
3.每卷钢丝绳必须有“MA”标志。
4.新绳悬挂前,必须对每根钢丝做拉断、弯曲和扭转3种试验及外观检查,达不到规定严禁使用。
5、新钢丝绳悬挂前的检验(包括验收检验)和在用绳的定期检验,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2条规定。
6.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必须检验1次;悬挂吊盘的钢丝绳,每隔12个月检验1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12个月进行第一次检验,以后每隔6个月检验1次,矿井保存有检验资料并归档管理。摩擦轮式绞车用的钢丝绳、平衡钢丝绳以及直径为18mm及其以下的专为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立井提升用绳除外)不受此限。
7.各种用途的钢丝绳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00条的规定,否则不准悬挂。
8.提升装置使用中钢丝绳做定期检验时,安全系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更换:(1)专为升降人员用的小于7。(2)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升降人员时小于7;升降物料时小于6。(3)专为升降物料用和悬挂吊盘用的小于5。
9.钢丝绳的使用、维护、管理等,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03--411条规定。
10.钢丝绳管理还应严格执行《河南豫联煤业集团有限公司矿井提升钢丝绳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
(五)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
1.提升容器与钢丝绳的连接装置的选型、使用、维护和管理,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412、414、415条规定。
2、连接装置出厂时,必须有厂家、编号和永久性铭牌,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检验报告齐全。
3.在用的连接装置,经定期拉力试验或探伤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4.尾绳的悬吊装置若已使用5年,必须经过探伤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5.提升容器和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必须有合格的备用品,并要妥善保管,不得锈蚀。
6.连接装置的更换日期,探伤和拉力试验结果,都必须记入专用记录簿。
7.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延期使用钢丝绳的楔形连接装置及斜井使用桃形环的连接装置,每季将连接装置打开进行检查一次。
(六)井筒装备及设施
1.井筒内每层罐道梁及每根罐道都要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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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井筒各类间隙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7条规定。提升容器在安装或检修后,第1次开车前必须检查各个间隙,不符合规定时,不得开车。采用钢丝绳罐道,当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小于规定时,必须设防撞绳。
3.提升容器的罐耳在安装时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规定,罐道和罐耳得磨损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386条规定时,必须更换。
4. 使用钢丝绳罐道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388条规定。
5. 防撞梁、托罐装置、过卷高度、过放距离,缓冲装置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6、397条规定。
6. 矿车或平板车进出罐笼应优先采用机械式操车系统。井口卸载煤仓及井底卸载煤仓都必须设置煤位信号
(七)通讯与信号
1. 每一提升装置,必须装有从井底信号工发给井口信号工和从井口信号工发给绞车司机的信号装置。除常用的信号装置外,还必须有备用信号装置;井底车场与井口之间,井口与绞车司机台之间,除有上述信号装置外,还必须装设直通电话。检修用信号必须安全可靠(优先选用手持信号对讲机)。
2. 井口信号装置必须与绞车控制回路相闭锁,只有在井口信号工发出信号后,绞车才能启动,提升方向与信号也应闭锁。
3. 一套提升装置服务几个水平使用时,从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各水平只能允许一个水平向井口发出工作信号,每班试验一次。
4. 开车信号必须采用转发形式,即井底信号必须经由井口信号工转发至提升机房,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发送紧急停车信号;箕斗提升(不包括带乘人间的箕斗的人员
提升);单容器提升;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要求每班试验一次。
5. 多层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井上下各层出车平台都必须设有信号工。各信号工发送信号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井下各水平的总信号工收齐该水平各层信号工的信号后,方可向井口总信号工发出信号;井口总信号工收齐井口各层信号工信号并接到井下总信号工信号后,才可向绞车司机发出信号。信号系统必须设有保证按上述顺序发出信号的闭锁装置。每班试验一次。
6. 立井使用罐笼提升时,井口、井底和中间水平运输巷的安全门和罐位及提升信号的联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4条规定。
7. 信号装置开车信号除音响外还应有灯光和数字保留,直至打停车信号时消除。设置有紧急事故停车信号,并能直发提升机房,使司机能及时停车。设置井筒检修信号装置,在检修过程中,除检修信号外,任何地点都不能向绞车房发信号,检修信号必须和其它信号闭锁。要求每天试验一次。
(八)立井提升防过卷缓冲托罐装置和防过放装置的功能要求 太阳能安全帽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48: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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