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9—96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7年2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6]475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号和建设部(90)建标技字第4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电气装置安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电气装置安装工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8—96和《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50259—96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七年二月一日起施原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32—中第十三篇“配线工程篇”和第十四篇“电气照明装置篇”同时废止。 tps5430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力建设研究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 1 总 则 1.0.1为保证电气照明装置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电气照明装置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电气照明装置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当修改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方可进行。 1.0.4采用的设备、器材及其运输和保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设备和器材有特殊要求时,尚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5设备及器材到达施工现场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0.5.1技术文件应齐全。 1.0.5.2型号、规格及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1.0.6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标准及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 1.0.7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前,建筑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0.7.1对灯具安装有妨碍的模板、脚手架应拆除; 1.0.7.2顶棚、墙面等抹灰工作应完成,地面清理工作应结束。 1.0.8电气照明装置施工结束后,对施工中造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局部破损部分,应修补完整。 1.0.9当在砖石结构中安装电气照明装置时,应采用预埋吊钩、螺栓、螺钉、膨胀螺栓、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严禁使用木楔。当设计无规定时,上述固定件的承载能力应与电气照明装置的重量相匹配。 真空度传感器 1.0.10在危险性较大及特殊危险场所,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应使用额定电压为36V及以下的照明灯具,或采取保护措施。 1.0.11安装在绝缘台上的电气照明装置,其导线的端头绝缘部分应伸出绝缘台的表面。 1.0.12电气照明装置的接线应牢固,电气接触应良好;需接地或接零的灯具、开关、插座等非带电金属部分,应有明显标志的专用接地螺钉。 1.0.13电气照明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
灯具的安装场所及用途 | 线芯最小截面(mm2) | |||
铜芯软线 | 铜线 | 铝线 | ||
灯头线 | 民用建筑室内 | 0.4 | 0.5 | 2.5 |
堆栈式工业建筑室内 | 四头精雕机0.5 | 0.8 | 2.5 | |
室外 | 1.0 | 1.0 | 2.5 | |
移动用电 设备的导线 | 生活用 | 0.4 | - | - |
生产用 | 1.0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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