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
    重要消息:2018新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规范将从今天开始实施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于2018年05月01日联合发布,2018年08月01日实施。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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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注:1表3.4.2-1〜表3.4.2-4的风量按开启1个2.0m×1.6m的双扇门确定。当采用单扇门时,其风量可乘以系数0.75计算。
2表中风量按开启着火层及其上下层,共开启三层的风量计算。
3表中风量的选取应按建筑高度或层数、风道材料、防火门漏风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3.4.3封闭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30m3/h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1.0m/s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3.4.4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封闭避难层(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楼梯间与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3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最大允许压力差应由本标准第3.4.9条计算确定。
3.4.5楼梯间或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假山的堆叠Lj =L1 + L2 (3.4.5-1)
集束线
Ls =L1 + L3 (3.4.5-2)
式中:Lj——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s——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
L1——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 (m3/s);
L2——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其他门缝漏风总量(m3/s);
L3——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m3/s)。
3.4.6门开启时,达到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应按下式计算:
L1= AkvN1 (3.4.6)
智能红绿灯控制系统
式中:Ak——一层内开启门的截面面积(m2),对于住宅楼梯前室,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3ku
v——门洞断面风速(m/s);当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均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楼梯间和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均不应小于0.7m/s;当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只有一个开启门的独立前室不送风时,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门洞断
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当消防电梯前室机械加压送风时,通向消防电梯前室门的门洞断面风速不应小于1.0m/s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机械加压送风而楼梯间采用可开启外窗的自然通风系统时,通向独立前室、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疏散门的门洞风速不应小于0.6 ( Al/Ag+1)( m/s);Al为楼梯间疏散门的总面积(m2);Ag为前室疏散门的总面积(m2)。
N1——设计疏散门开启的楼层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当地上楼梯间为24m以下时,设计2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2;当地上楼梯间为24m及以上时,设计3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 =3;当为地下楼梯间时,设计1层内的疏散门开启,取N1=1。前室:采用常闭风口,计算风量时取N1=3。
3.4.7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下的其他门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A——每个疏散门的有效漏风面积(m2);疏散门的门缝宽度取0.002m〜0.004m。
△P——计算漏风量的平均压力差(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 0.7m/s 时,取△P =6.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0m/s时,取△P =12.0Pa;当开启门洞处风速为1.2m/s时,取△P=17.0Pa。
n——指数(一般取n =2);
1.25——不严密处附加系数;
N2——漏风疏散门的数量,楼梯间采用常开风口,取N2=加压楼梯间的总门数- N1楼层数上的总门数。
3.4.8未开启的常闭送风阀的漏风总量应按下式计算:
L3 =0.083×Af N3 (3.4.8)
式中:0.083——阀门单位面积的漏风量 [m3/(s·m2)];
Af——单个送风阀门的面积(m2);
N3——漏风阀门的数量:前室采用常闭风口取N3=楼层数—3。
3. 4.9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P——疏散门的最大允许压力差(Pa);
F′——门的总推力(N),一般取110N;
Fdc——门把手处克服闭门器所需的力(N);
Wm——单扇门的宽度(m);
Am——门的面积(m2);
dm——门的把手到门闩的距离(m);
M——闭门器的开启力矩(N•m)。
4 排烟系统设计
4.1 一般规定
摄像机三脚架4.1.1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4.1.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5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的排烟设计计算应符合本标准第4.6.5条的规定。
6中庭及其周围场所和回廊应根据建筑构造及本标准第4.6节规定,选择设置自然排烟系统或机械排烟系统。
4.1.4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4.4.14条〜第4.4.16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的丙类厂房(仓库);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注:当符合本标准第4.4.17条规定的场所时,可采用可熔性采光带(窗)替代作固定窗。
4.2 防烟分区
4.2.1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2.2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本标准第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
4.2.3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4.2.4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注: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解扰2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的相关规定。
4.3 自然排烟设施
4.3.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
4.3.2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4.3.3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2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
3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4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5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4.3.4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2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12°时,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12°时,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3.5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2当采用开窗角大于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
3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
4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
5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2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
积。
6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1/4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4.3.6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1.3m〜1.5 m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9m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4.3.7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然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除自然排烟所需排烟窗(口)外,尚宜在屋面上增设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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