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收获时间到∙【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3.12.31
【文 号】公交管[2013]460号
【施行日期】2014.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公交管[2013]4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队伍正规化建设,切实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我局研究制定《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交通警察上路执勤执法、处理交通事故具有点多、线长、分散、难于集中管理等特点。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能够客观真实地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全过程,是考核、评价、监督交通警察出勤、办事、执法、办案和遵规守法的重要依据;是交通警察加强自我约束,规范执勤执法言行,提升工作水平和工作效果的重要手段;是维护交通警察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交通警察依法办事、改进加强执法监督工作,防范和减少执法突出问题,进一步树立交通警察公正廉洁的执法形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广大交通警察要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总队、支队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推广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领导小组。要制定2014年全面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
及各阶段进度、措施、责任,保证各项工作扎实顺利开展。
  二、抓紧更新配齐设备,加快管理系统建设。各地要主动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积极争取公安转移支付资金和追加经费预算,确保全部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岗位民警均配发执法记录仪。总队要组织各支队开展对现有执法记录仪设备的排查摸底,按照《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参考要点》,及时淘汰、更新性能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支队、大队要按照《执法记录仪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抓紧采购数据采集设备、服务器等配套硬件,加快开发后台管理软件。2014年5月底前,各地要完成执法记录仪配发和软硬件系统建设工作。
  三、大力开展岗位培训,严格规范使用。总队要根据《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办法,明确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岗位民警具体使用规范以及管理监督人员工作流程。要制定规范使用、管理执法记录仪的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资料。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分别对大中队领导、业务骨干、管理监督人员和道路执勤执法、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岗位民警进行全员培训。要采取集中训练、视频演示、讲评、骨干传授等方式,确保每名
交通警察掌握规范使用技能。法制、纪检、督察、政工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级公安交管部门和交通警察按规定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科技、装备部门要帮助基层单位及时解决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支队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指导。从2014年7月起,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要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四、制鞋建立考评制度,严格日常监督。各地要根据《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完善执法记录仪使用和声像资料管理的检查考评制度,明确职能部门和人员,统一管理声像资料,实行“一人一档”存储和分级授权管理,规范声像资料调取、查阅流程。要加强对交通警察处理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众信访投诉声像资料的回放检查,及时发现使用不到位、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并督促整改。上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通报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开展执法情况,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
  各地贯彻执行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附件: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设备性能和后台管理系统设计参考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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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3年12月31日
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交通警察合法权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记录仪,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交通警察执勤执法办案过程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县级公安机关基本业务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 (财行[2010]240号),为交通警察配备符合行业标准《单警执法视音频记录仪》 (GA/T947-2011)、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执法记录仪。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使用执法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执法记录仪的执法监督和固定证据作用。
第二章 使  用
  第五条DAPD001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以及从事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查验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勤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
  第六条 交通警察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交通警察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
  交通警察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渣油储罐清洗处理
  第八条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对交通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询问交通事故
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九条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执法记录仪的,交通警察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交警支队、大队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
  第十一条 交通警察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第十二条 交警支队应当制定执法记录仪声像资料管理制度,建立交通警察执法记录档案,按照单位名称、执法记录仪编号、警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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