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布日期】2001.01.08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84号
【施行日期】2001.01.08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触摸电视【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发布日期:2001年9月3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15日)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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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见附件)经2000年12月20日署办公会议讨论,现予发布,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
署长 钱冠林
  2001年1月8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理,加速口岸疏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之间,利用公路汽车运输的转关货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一)由进境地入境后,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并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在启运地海关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和转关运输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出境的货物。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三)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四)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五)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委托人。
  (六)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七)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员。
  第五条 进、出境地海关与指、启运地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办理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手续。
  第六条 从事陆路转关货物运输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
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经济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式的担保。承运车辆必须是经海关注册核准的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车辆。
  第七条 海关对登记备案企业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年审制度。有关企业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年审手续。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能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业务。
  第八条 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运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第二章 对陆路转关运输的监管
  第九条 进、出口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实行申请人提前向指运地海关或启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运抵进境地海关1小时前,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标志“@”符及《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并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指运地海关进行电子申报。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的商品,应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指运地海关电子审单不作退单处理的,申请人应对同一车次的报关单份数进行确认,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发送进境地海关。防伪标签识别
  经指运地海关审核的转关运输电子数据有效期为3天。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由海关按规定自动撤消。
  (二)承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入境时,行驶口岸转关运输专用通道。承运人向海关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司机签证簿》、关锁换领券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三)进境地海关根据《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资料,审核无误后,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关锁条形码,加盖“验讫章”,其中一份由进境地海关留存、另一份由承运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对车辆施加关锁后放行,同时计算机系统向指运地海关发送转关运输信息,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登记车辆的进境记录。
  (四)对口岸通道无法调阅指运地海关传输的转关运输数据或所调阅数据与车牌号码、指运地等不符的,由通道关员在计算机系统上录入实际进境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车牌号、指运地海关代码、关锁号,并加注特殊标识;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关锁条形码并签章,一份留存,一份交承运人;对车辆施加关锁并放行,同时计算机系统向指运地海关发送转关信息,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登记车辆的进境记录。
  (五)对涉及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进口货物,由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不需指运地海关出具《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
  (六)进境车辆抵达指运地海关后,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递交提前报关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和《司机签证簿》等有关单证。
  (七)指运地海关在审核单证、办理征税、查验、放行手续后,核销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并将车辆到位信息通过计算机连动反馈进境地海关核销转关资料。由进境地海关电脑系统进行自动对碰,核销进口车辆记录。
  (八)对已提前申报的转关运输货物,一经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后不得修改,申请人发
现提前申报的内容有误,必须在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向海关提出更改申请。海关查验货物以前,且无不正常情况下,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的,允许企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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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已提前申报因故取消进口的,企业必须在3日内向海关申请撤消。超过期限仍未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由海关按规定自动撤消。
  (九)对没有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进境车辆抵达指运地海关后,申请人先办理预录入手续,且必须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标志“@”符及《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指运地海关进行电子申报;再按照第(六)、(七)项办理。
  (十)对需查验的货物由指运地海关验核单证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并办理签章放行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1小时前,申请人向启运地海关提前办理申报手
续。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位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标志“@”符及《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码号,并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属于需申领出口许可证件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启运地海关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审结后,申请人即可到海关办理纸质单证的递单及转关运输手续。
  (二)承运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抵达启运地海关车检场时,申请人向启运地海关递交提前申报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和《司机签证簿》等有关单证,办理查验、核放手续。
  对需查验的货物由启运地海关验核单证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无误后按本条第三项办理。
  (三)启运地海关验核《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后,关员在转关系统录入《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关锁号、指运地海关代码;以车次为单位确认出口货物报关单份数,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在《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关锁条形码并签章,一份由启运地海关留存、一份由承运人带交出境地海关;对车辆施加关锁放行,同时将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发送出境地海关。
  (四)对需查验的货物由启运地海关验核单证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无误后按本条第三项办理。
  (五)承运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抵达出境地海关时,行驶转关专用通道,承运人向海关交验《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司机签证簿》。
热流道系统  (六)出境地海关根据《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验核关锁,办理签章放行手续。计算机同步向启运地海关反馈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登记车辆的出境记录。
  (七)启运地海关凭出境地海关发回的出口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八)对没有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出境车辆抵达启运地海关车检场后,申请人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按照本条第(二)、(三)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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