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证据收集的三点思考

电子证据收集的三点思考
作者:韩笑 应俊 朱元
电伴热带温控来源:《山东青年》2016年第04超前止水后浇带
        hca2摘 要:电子证据是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新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缺乏配套的实务规定,特别是电子证据的收集,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本文从原则、对象和程序等三个角度出发对电子证据收集的问题进行了思考和阐述。
        关键词:电子证据;原则;对象;程序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真相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作为一种新列入法律体系的证据形式,电子证据在运用于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会遇到不少问题,而对于侦查机关而言,电子证据的首要问题就是收集。
        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是指司法工作人员或者是律师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法,发现、提取、制作、或是依法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提取电子证据,并对该证据进行保全的特定行为。燕尾槽铣刀
        思考一: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需要遵循哪些原则?
        电子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一种,既有证据的一般形式,也有其特殊性,所以在收集时应当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作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形式,必须要依法收集,符合关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确定的证据收集的普遍性规定,比如,《刑事诉讼法》第5455565758条,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二)全面性原则,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应当进行全面的调取,确保所获得的各种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比如,即调取行贿的犯罪嫌疑人网上银行转出的记录,也要调取受贿的犯罪嫌疑人网银收入的记录,如果是跨行转入转出的,还应调取人民银行服务器上的相关记录;(三)及时性原则,电子证据存储于手机、电脑、服务器等设备或者网络当中,容易被修改、删除,所以侦查机关在取证时应该尽量
的及时、快速,争取在其他人接触之前加以固定;(四)取证专门化原则,电子证据的形式特殊,本质上以10的二进制存在,而且普遍存在于各种减温减压装置撬装重心IT设备当中,所以提取的方式也不同于书证物证等其他形式的证据,要有专门的取证技术人员,借助于专门仪器来实施调取工作,比如各种手机取证箱、取证仪,硬盘复制工具等等。声阻抗率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5:40:3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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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证据   电子   收集   原则   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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