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法律规制分析

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法律规制分析
高倩
【摘 要】数控冲床模具从技术角度来讲,便携式电子设备存在侵扰飞行安全的可能性.从飞机制造专业技术、PED本身生产状况的良莠不齐和法经济学的博弈分析这三个角度看,我国对机上使用PED禁与放政策的变化是基于飞机抗干扰技术提升和综合社会效益的需求变化产生的.我国现有对机上PED使用的法规体系也需要重新适应机上开放PED的现状.将专业技术规范和法规追责相互配合,才能保障PED在机上的安全运行.同时对规制机上PED的完善建议应该从相关民航技术法规的完善、机上空间噪音污染问题妥善处理和PED扰航的责任承担的恰当分配这三个方面来进行.
【期刊名称】《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学报》
【年(卷),期】多功能折叠椅2019(030)005
【总页数】5页(P67-71)
【关键词】便携式电子设备;扰乱行为;飞行安全;民航法规;民航技术规范
【作 者】高倩
【作者单位】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0300
【正文语种】中 文
虽然在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危害性程度还未得到完全证实,但出于对民航安全的充分保障,仍然需要从技术和制度上将可能的不安全因素降到最低。
1 便携式电子设备概述
1.1 便携式电子设备内涵
便携式电子设备(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s,以下简称 PED)是指可随身携带的,以电力为能源并能够手持的电子设备,包括笔记本电脑、手机等。可分为以下两类:
一类是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简称 T-PED)。此类电子设备能够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包括但不限于:开启蜂窝通讯技术、无线射频通讯网络的PED。
另一类是非发射型便携式电子设备(简称N-PED)。此类电子设备不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或虽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但发射功能已被关闭的PED,也即轻便的、用电的设备,特指用于通信、数据处理的消费类电子设备,例如调成飞行模式的手机等。据民航局发布的《机上PED使用评估指南》,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允许全面开放N-PED,并将开启飞行模式的智能手机归为N-PED设备的范畴。而对于T-PED的使用须提供飞机制造商或第三方测试评估证明,满足具体的测试规范方能开启使用。在实操层面,通告要求航空公司自行制定独立政策,并完成操作程序和飞行员训练大纲中确定PED培训内容的核定。僧侣鞋
1.2 PED电子干扰的机理分析
PED发出的无线电磁信号可通过天线、电线或直接与接收机中的航空电子设备发生耦合,干扰航空电子系统,特别是可能干扰无线电导航和通信设备的正常工作。最有可能受干扰的是带天线的系统,这些设备被安装在飞机外表不同地方,以增强导航和通信信号。而PED发射的信号一旦被天线接收,该信号就会通过共轴电缆,传到位于驾驶舱地板下的通信或导航接收机上,进而对飞机的通信和导航系统产生影响。同时,飞机的铝制机身会起到屏障作用来反射信号,从而增加航空电子设备的敏感性。
2 我国对PED禁与放的事实及理论分析
2.1 我国禁止使用PED的事实及理论分析
从飞机制造技术层面来讲,老式民航客机的电磁兼容性能较差,对手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发射的无线电抗干扰能力较弱,在飞机上使用该类电子设备,易影响民航客机的无线电联络系统和地面导航设备。这些干扰一旦影响飞机的正常运行,后果将是毁灭性的。所以禁用PED也是对民航安全的保障。从PED本身的生产状况看,各种品牌电子设备的生产质量良莠不齐。以手机生产为例,市场上存在着数量众多且未经工信部审批的山寨机,这些山寨机的“飞行模式”未经严格测试,不能判断在该模式下手机是否对飞机飞行产生干扰。所以,飞行期间关闭电子设备是最稳妥的保障飞行安全的方式。
5460a从法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多数经济学家认为法律制度的产生是博弈参与人、博弈规则和博弈过程中参与人均衡的策略。中国的民航规范在过去均在飞机上禁用PED,这是民航局和航空公司相互博弈的结果。表1是借鉴“囚徒困境”博弈模型来制定的双方策略及支付矩阵,说明之前不允许开放PED的合理性。
表1 双方博弈矩阵民用航空局放开 不放开放开 -5, -5 -5,10不放开 10, -5 10,10主体航空公司
2.2 我国允许开放PED的事实及理论分析
从技术角度看,飞机的抗电磁干扰能力增强。经过科学验证,无法证明机上使用PED是导致飞机不安全飞行的主要因素。从法经济学角度来分析,在技术得到保障前提下,又产生了一次博弈。作为博弈参与人,民航局在发布的机上(PED)使用评估指南中指出:多个国家的研究机构和专业组织对机上 PED使用进行了持续性研究,并提出了航空器抗 PED电磁干扰的若干技术规范,这为进一步开放机上 PED使用提供技术基础。近年来,中国民航局为了满足旅客需求,积极开展技术测试,认为目前开放机上PED使用条件已具备,并修订相关规章。我们可从综合指南和民航科技发展状况得出结论:航空器抗 PED电磁干扰的技术成熟,民航安全这个均衡因素业已满足。日前乘客对乘机舒适度要求越来越高,再加之许多国际航班已开放使用PED。旅客日益提升的需求和国内外航空公司相互竞争的需要,使得我国机上开放PED政策也是呼之欲出。
我们针对放开或者不放开PED的使用效益再次赋值,鉴于现今抗电磁干扰技术得到提升,
飞行安全得到保障,故选择放开使用风险系数较小,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较高,赋值为10;不放开使用,是过于保守和陈旧的做法,社会效益较低,赋值为-5。此种状态下,形成的纳什均衡是双方均选择放开PED的使用。也即选择“放开”,始终属于占优策略。因此,在机上开放使用PED的政策是合理且有效的。表2是条件变化后形成的博弈矩阵。
微波功率放大器表2 双方博弈矩阵主体 民用航空局放开 不放开航空 放开 10, 10 10,-5公司 不放开 -5, 10 -5,-5
3 对机上使用PED相关法律制度综述
3.1 对机上禁止使用PED的法律规制
距离保护PED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磁辐射水平可能超过飞机航电系统设备可接受的安全辐射水平上限。所以虽然相关政策放宽了PED在机上的使用限度,但旅客也必须遵循相关规定的限制。纵观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其对PED使用规定的限制和罚则较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3.1.1 法律层面的规定
目前直接或间接对PED作出规定的法律有《民用航空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民用航空法》第46条中规定了机长有权对于在飞行中,破坏航空器、扰乱秩序及危害相关人员安全的行为,在一定限度内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因为PED的不当使用会影响飞机的导航和通讯系统,进而危及飞机的飞行安全。所以《民用航空法》第46条中规定的“其他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应该包括违规使用PED的情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了如使用可能影响航空器导航系统正常运转的器具,且不听劝阻的,处或轻度限制人身自由。PED的不当使用,可能会对航空器导航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所以该法条对该类行为通过暂时限制人身自由或进行赔偿来达到惩罚效果。
3.1.2 行政法规的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3条第2项规定,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机长可采取必要管束措施。由此可见,该条例将是否采取“必要管束措施”决定权交给了机长。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9:31:2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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