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化学品码头安全管理规定
基本要求
1.1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遵循国家、行业水上危险化学品码头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公司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要求,不断强化危险化学品码头、水上作业重大安全风险管理,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1.2本规定中所称危险化学品码头(以下简称码头)系指利用码头进行石油及其成品等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区域,含趸船、泊位、锚地、栈桥等设施。
1.3 码头的安全设计、运行管理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标准规范及公司相关技术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1.4 码头的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抗震减灾技术措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成投用。
1.5 危险化学品码头运行管理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
职责
2.1 安全环保处负责监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码头的安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
2.2 机动处、计划经营处负责落实危险化学品码头的隐患治理计划和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与验收。
2.3 危险化学品码头所属单位应成立以分管领导负责,保卫、消防、安全、作业区、运输等部门参加的码头防火工作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2.3.1 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负责组织取得国家相关行政许可,负责落实上级有关工作的指示和规定。
2.3.2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督促落实。
2.3.3 按规定配备消防力量、消防设施和器材。
2.3.4 配备码头监督员,对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在装卸作业前,对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
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装卸作业。
2.3.5 制定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预案主要内容包括:设备设施概况,重点部位、应急队伍的组成及职责、应急措施、应急救援流程图、指挥序列表、通讯方式、应急人员联络表等。
2.3.6 每月组织1次全面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立即整改;暂时无法立即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靠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督促限期整改。
2.3.7 协调解决码头安全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问题。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进行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的趸船,应持有船舶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合格证书方能投入使用。
3.1.2 趸船的布置、结构、管系和电气、消防、防污染设备等不得擅自更改。
3.1.3 在距泊位20m以外或岸边处的危险品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3.1.4 码头的液化烃装卸管道应采用装油臂或金属软管,并采取安全放空措施。
3.1.5 码头应设消防水系统,并定期检查,保证完好。每年系统整体试运不少于2次,并符合下列规定:
—— 小于5000t玻璃夹胶机级的装卸码头,应配置30L/s的移动喷雾水炮1只和5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1台。
——美藤kou 四、五级油库所属的油品装卸码头,应配置7.5L/s喷雾水2只和200L推车式压力比例混合泡沫装置1台。
—— 停泊5000t级及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或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30L/s
—— 停泊5000t级及以上船型的河港油码头或停泊20000t级及以上船型的海港油码头,应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混合液供给速率不小于60L/s。并宜设置2个固定式水-泡沫两用炮,每个炮喷射速率不宜小于30L/s
—— 混合液的连续供给时间不小于0.5h,消防水的供给时间不小于2h。当设置水幕时,消防用水应考虑水幕用水量。
—— 甲、乙类油品海港码头,当停泊35000t级及以上船型时,宜设置防热辐射水幕,水幕设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规定。
—— 35000t级及以上船型的甲、乙类油品海港油码头在油船靠舶作业期间,应有消防船或拖消两用船进行监护。
3.1.6 码头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经国家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机构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参加装卸作业人员应符合《水中人员救助的训练》(SY/T6343)要求,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穿好救生衣、戴好安全帽等劳保用品。
3.1.7 加强码头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使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1.8 切实重视码头防台风和防汛工作,汛期应加强检查、巡逻、值班,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3.1.9 按交通运输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交通部10号令)有关条款对运输船舶实施管理。
3.1.10 码头特种设备(登船梯、脱缆钩等)应按要求通过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检验并登记,输油臂及缆绳的技术要求应符合《港口装卸用输油臂》(SY/T 5298)、《油船防静电缆绳技术条件》(JT/T407)规定。
3.1.11 码头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应符合《油码头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6994)及《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 237)、《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SY 5984)
3.2 防火防爆
3.2.1 基本要求
3.2.1.1 码头应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3.2.1.2 在码头区岸边方向设置安全围障,划定作业区域,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出入。
3.2.1.3 码头应按海事部门的规定悬挂信号旗或信号灯,装船系统与装船泵房之间应有可靠的通信联络。
3.2.1.4 码头应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禁令和警语等,电话机旁应设置紧急救援电话号码告示牌。
3.2.1.5 码头上的输油管、门吊、吊机、绞缆机等设施每年检修、保养1次。
3.2.1.6 码头控制室应有输送危险化学品物料的压力、流量、温度等二次显示仪表和报警系统。
3.2.1.7 码头结构应采用不燃性材料,码头上应设置必要的人行通道和检修通道,并保证通道畅通。
大型风力发电机组3.2.1.8 装卸甲、乙类油品的泊位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0m
3.2.1.9 在装卸作业时,码头及禁火区域内严禁烟火,杜绝一切火源。
3.2.1.10 严禁船舶靠泊码头进行检修作业,禁止无关船舶停靠码头。
3.2.1.11 应配备固定式可燃气体测爆仪或便携式可燃气体测爆仪。
3.2.1.12 油轮在装卸期间严禁开大舱盖,防止油气外泄。
3.2.1.13 油轮在泊期间严禁就地排放油气混合物。
3.2.2 电气设备
3.2.2.1 码头电气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的安装、使用和检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的规定。
3.2.2.2 封闭式泵房(舱)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通风能力在工作期间不小于10/h;非工作期间不小于3/h
3.2.2.3 趸船、泊位上不得设置临时电源插座。
3.2.2.4 趸船、泊位应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 
3.2.2.5 趸船、泊位应单独设置静电接地,并符合《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要求。
3.2.2.6 码头输油管道、装载臂和钢引桥等装卸设备及金属构件、船岸跨接电缆应进行电气连接并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地上架空明敷或管沟敷设输油管道的始末端、分支处及直线段每隔200300m处应设置防静电、防雷接地装置,接地点宜设在管道固定点处,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3.2.2.7 趸船、泊位配电间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3.2.2.8 码头上下船的出入口处及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入口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
3.3 停靠码头
3.3.1 油轮抵港前,调度及作业人员应掌握以下信息:
——存取一体机 油轮总长度、宽度、型深、载重吨;
—— 油轮抵港时或装卸完毕后的最大、最小吃水;
火筒式加热炉
—— 油轮货油管汇的详细资料,包括可供使用的接头;
—— 油轮系缆的方式和缆绳的种类;
探针天线
—— 油轮压载情况及是否需要洗舱作业。
3.3.2 码头作业人员接到调度指令后,应掌握油轮相关信息,并做好以下检查与准备工作:
—— 检查输油臂、登船梯、制氮气设备及靠泊仪是否正常;
—— 检查快速脱缆钩、绞缆机及引缆绳是否正常;
—— 检查有关管线、阀门及各部分仪表是否正常;
  —— 检查消防系统及其他相关设备、设施及工具是否完好、齐全;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2:27: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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