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8099-2000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

GB 1809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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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的技术内容等效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法规ECE R91(1993年6月生效)《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侧标志灯认证的统一规定》(E/ECE /324,F/ECE/TRANS/505,Rev.1/Add.90,15 July l993)。与ECE R91
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为与GB 4785在技术要求上一致,未规定几何可见度最小角,以及SM1、SM2类灯的几何可见度图示要求。
——为使试验更准确、公正,增加了4.3.2.3“除基准轴线方向外”一句。——根据实际需要,未采用法规2.4对格线内区域均匀性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欣、轩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GB 18099-2000
Photometric characteristics of side-marker lamps
for motor vehicles and their trailers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M、N类汽车和O类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侧标志灯。
2  引用标准放血笔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995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idt IEC 809:1992)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GB 4785标准中的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侧标志灯
从车辆侧面观察,表明车辆存在的灯。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侧标志灯设计和制造应保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并符合4.3的要求。
4.1.2  侧标志灯的光和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有关规定。
4.2  对光源的规定
4.2.1  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应符合GB 15766.1的有关规定。
4.2.2非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的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其光电参数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4.3  配光性能
4.3.1  侧标志灯的发光强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cd)
对于多光源灯:
当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符合最小发光强度要求;当所有的光源都点亮时,其最大发光强度不得超过规定值。
4.3.2  每一侧标志灯的几何可见度最小角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发光强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4.3.2.1  SM1类侧标志灯在图1所示的每一测量方向上,SM2类侧标志灯在图2所示的每一测量方
向上,不得低于表1规定的最小值。图中度数是与h-h,v-v线所成的水平角和垂直角。
4.3.2.2  侧标志灯在任一可见方向上,不得大于表1规定的最大值。
4.3.2.3  对于SM1和SM2类侧标志灯,检验机构在进行检验时,除基准轴线方向外再任意选择5点测量即可。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5.2  配光测量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2.1  对于非灯泡更换式灯,应在13.5V或28.0电压下进行测量。
5.2.2  对于灯泡更换式灯,应使用相应的标准灯泡,在GB 1576
6.1规定的该类型灯泡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量。
5.3  配光测试前应将灯泡以测试时的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应用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4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光接收器的张角应在10'至1°范围内。
5.5  各测量方向的角度偏差不得大于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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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H=0°和V=0°的方向与基准轴线重合(在车辆上,它是垂直于车辆的纵向中心平面的水平线,并指向要求的可见方向),并通过基准中心。
5.7  多光源灯的配光测量
5.7.1  对于非灯泡更换式或其他光源:
在制造商规定的电压下检查配光性能。实验室可以要求制造厂提供此种灯具所需的特种电源。
5.7.2  对于灯泡更换式光源:
当装用批量生产的灯泡进行测试时,在13.5V或28.0V时,其发光强度应在表1规定的最小值和
最大值之间,并按GB 15766.1-1995中第5章规定的所使用灯泡的光通量偏差予以修正;或者,可以在每一个灯泡位置上,依次使用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
5.8  检查度特性时光源的温为2856 K,即相当于国际照明委员会推荐的光源A。但对于非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检查度特性时应将光源电压置于13.5V 或28.OV。
6  检验规则
6.1  侧标志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的,则认为是不同的型式:
6.1.1商品名称或商标;
6.1.2光学系统的特性(发光强度级等);
6.1.3使用的灯泡类型;
6.1.4侧标志灯的结构、形状。
6.2  检验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配光性能应使用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量。
6.3  侧标志灯所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
6.4  申请认证的侧标志灯应进行型式检验和产品一致性检验。
6.5  型式检验
6.5.1  侧标志灯同一型式的判定要求见6.1。
6.5.2  对于申请认证的产品,制造者应提供:
6.5.2.1  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可以有别于生产用图)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的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线(H=0°,V=0°),基准中心和灯具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6.5.2.2  样灯2只(灯泡更换式侧标志灯应包含灯泡)。
6.5.3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
d2x说明书6.5.4  按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3的规定。
6.6  产品一致性检验
6.6.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格的产品,以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
6.6.2  每只样灯均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
6.6.3  按第5章的试验方法,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3的规定。但配光性能的最小值放宽至规定的80%,最大值为规定的120%。
6.6.4  抽样方案和判定规则,由制造厂和用户商定。
GB 18099-2000
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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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技术内容等效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技术法规ECE R91(1993年6月生效)《关于机动车及其挂车侧标志灯认证的统一规定》(E/ECE /324,F/ECE/TRANS/505,Rev.1/Add.90,15 July l993)。与ECE R91
的主要技术差异为:
——为与GB 4785在技术要求上一致,未规定几何可见度最小角,以及SM1、SM2类灯的几何可见度图示要求。
无热胆饮水机——为使试验更准确、公正,增加了4.3.2.3“除基准轴线方向外”一句。——根据实际需要,未采用法规2.4对格线内区域均匀性的要求。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轿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欣、轩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汽车及挂车侧标志灯配光性能GB
18099-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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