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1997
(本标准是对GB7258-87标准的修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997年发布 199811日实施)

(相关资料行政法规1篇 部门规章51篇 地方法规108篇 裁判文书70篇 相关论文1篇

  随着我国机动车工业和道路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车辆的技术性能、制造质量和行驶速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机动车运行安全性和减少公害,在这次标准修订中相应地提高了车辆路试制动检验初速度,增加了一些车辆的安全结构、装备和减少机动车公害等方面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农用运输车发展十分迅速,为加强对这部分车辆的技术管理,保障安全运行,这次修订时在标准中对农用运输车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应使用所引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最新版本。
  为了便于本标准的实施,在修订稿中增加了检验方法,以附录(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形式在标准正文之后。
五方通话系统
  为了便于区分不同类型机动车的不同要求,在本次修订时增加了附录F
  本标准实施的过渡期要求:
  a313有关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部位铸出商标或厂标的要求;762有关轻便摩托车应装有远、近光变换装置的要求;766有关危险报警闪光灯的操纵装置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的要求及有关轮式拖拉机车组装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要求;1111有关最大设计车速大于100km/h的载货汽车的牵引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安装安全带的要求;112有关三轮农用运输车、手扶变型运输机、手扶拖拉机车组安装后视镜的要求;112有关车长大于6m的平头载货汽车安装下视镜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b7.6.11有关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线路的要求;14.2有关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19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c6.10有关轮式拖拉机牵引的载质量大于等于3t且小于5t的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的要求;6.13.1有关液压制动系安装制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的要求;7.2.4有关侧反射器的要求;7.6.4对于标定功率小于或等于18kw的运输用拖拉机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有关灯具仍能点亮的要求;7.6.8有关侧转向灯的要求;7.7.3对于标定
功率小于或等于18kw的轮式拖拉机车组应装备有关仪表的要求;8.1.6有关机动车所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的要求;以上要求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d6.2.7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8的载客汽车行车制动踏板力的要求;6.4.2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驻车制动手操纵力的要求;6.14.1.3有关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载客汽车检验时踏板力的要求;以上要求对于轻型越野汽车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对新生产车实施。
  e6.1.2有关应急制动的要求,其实施的过渡期应与有关标准实施的过渡期一致。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均为标准的附录,附录F为提示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机械工业部洛阳拖拉机研究所、北京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中国环境科研究院大气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秦煜麟、周天佑、潘克秋、叶盛基、白景升、何勇、应朝阳、王凡、崔保寅、赵家琳、袁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发动机、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与信号装置、行驶系、传动系、车身、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车内噪声和驾驶员耳旁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及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
  注:本标准所指的机动车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或(和)运送物品或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农用运输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运输用拖拉机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等,但不包括任何在轨道上运行的车辆。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496-79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T3181-1995漆膜颜标准
  GB4094-94汽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标志
  GB4599-94销钉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4785-84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
  GB5948-86摩托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9656-1996汽车用安全玻璃
  GB10395.1-89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技术要求第一部分:总则
  GB10396-89农林拖拉机和机械安全标志
  GB11381-89客车顶部静载试验方法
  GB12428-90客车装载质量计算方法
  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1-93轻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2-93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3-93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4-93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5-93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761.6-93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排放标准
  GB14761.7-93汽车柴油机全负荷烟度排放标准
  GB15365-94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符号
3整车

  3.1车辆标志
导电碳油墨  3.1.1车辆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商标或厂标,在车身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装置能识别车型的标志。
  3.1.2车辆必须装置能永久保持的产品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
件影响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
  标牌应标明厂牌,车辆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或排量(挂车除外),总质量,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工程作业车除外),出厂编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标牌可不标总、载质量或载客人数、出厂编号。
  3.1.3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7mm,深度不小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在发动机的易见铸出商标或厂标,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曲轴箱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3.1.4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对无车架的车辆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不小于5mm,深度不小于0.2mm。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指明。易于拓印的车辆识别号(VIN)可代替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
  3.2车辆外廓尺寸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见表1

  表1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车辆类型非法请求
载货汽车(包括载货越野汽车)
12
2.5
4
整体式客车、整体式无轨电车
12
2.5
41
单铰接式客车、单铰接式无轨电车
18
2.5
4
半挂汽车列车
16.5
2.5
4
全挂汽车列车
20
2.5
4
四轮农用运输车
5.5
2
2.5
三轮农用运输车
4
1.5
2
两轮摩托车
2.5
1.0
1.4
边三轮摩托车
2.7
1.75
1.4
正三轮摩托车
3.5
1.5
2.0
轻便两轮摩托车
1.8
0.8
1.1
轮便三轮摩托车
2.0
1.0
1.1
轮式拖拉机车组
10
2.5
32
手扶拖拉机车组、手扶变型运输机
5
1.7
2.2
1. 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高度限值为4.2m
2. 对标定功率大于58kW的车组长度限值为12m,高度限值为3.5m


  3.3车辆后悬
  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65%,最大不得超过3.5m。封闭式车厢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甲醇灶60%。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
  3.4车辆核载
  3.4.1车辆允许总质量依据发动机标定功率、厂定最大轴载质量、轮胎的承载能力、车厢面积及正式批准的技术文件进行核算后,从中取最小值核定。
  3.4.2驾驶室乘坐人数的核定
  3.4.2.1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以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等于或大于1200mm核定2人;等于或大于165mm核定3人。车长小于或等于6m的机动车驾驶室内部宽度大于或等于1550mm核定3人。
  3.4.2.2驾驶室内双排座位的后排座位,按座垫中间位置测量的车射内部宽度每400mm
1人。
  3.4.2.3带卧铺的货车每个卧铺铺位核定1人。
  3.4.3车辆乘坐人数的核定。
  3.4.3.1按载质量核定人数:1t折合15人(长途客车1t折合13人)。
  3.4.3.2  按座垫宽和供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核定:座垫宽每400mm核定柴油车尾气处理1人;按站立乘客用的地板面积计算,城市公共汽车及无轨电车为0.125m2核定1人,其他允许有站立乘客的客车为0.15m2核定1人。设立席的客车供乘客用的地板面积根据GB12428的规定确定。
  3.4.3.3按卧铺铺位核定: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核定1人。
  以3.4.3.13.4.3.23.4.3.3计算出来的乘坐人数取最小值核定乘从人数。
  3.4.3.4  有驾驶室的运输用拖拉机除驾驶员外,可再核定乘坐一名副驾驶员。其座垫宽不小于400mm,座椅深不小于400mm,且座椅不应增加拖拉机的外廓尺寸。不具备上述条件时,只允许乘坐驾驶员1人。
  3.4.3.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乘坐人数的核定。
  a.两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有固定座位的可再乘坐1人;
  b.边三轮摩托车除驾驶员外,主车和边车有固定座位的各乘坐1人;
  c.正三轮摩托车驾驶室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正三轮摩托车车厢乘坐人数按3.4.3.13.4.3.2核定,不得设立席;
  d.轻便摩托车核定乘坐驾驶员1人。
  3.4.4轮式拖拉机车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总质量与拖拉机整备质量的比值)应不大于3
  3.5转向轴(轮)载质量及边三轮摩托车连车车轮载质量
  3.5.1机动车在空载和满载状态下,转向轴(轮)载质量与该车整备质量和允许总质量的比值不得小于:
  ----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含驾驶员座位,下同)的载客汽车30%
  ----正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18%
  ----其他车辆20%
  3.5.2边三轮摩托车处于空载及满载状态时边车车轮的载质量应分别为车辆整备质量及总质量的35%以下。
  3.6比功率
  机动车(无轨电车除外)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8kw/t,其中农用运输车及运输用拖拉机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kw/t
  3.7侧倾稳定角及驻车稳定角
  3.7.1车辆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不得小于:
  ----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25°;
  ----双层客车28°;
  ----总质量为车辆整备质量的1.2倍以下的车辆30°;
  ----其他车辆(两轮摩托车及轻便摩托车除外)35°。
  3.7.2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用撑杆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应分别不小于8°、4°、4°;在用停车驾支撑时,向左、向右、向前的驻车稳定角应均不小于7°。
  3.8漏水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水箱、水泵、缸体、缸盖、暖风装置及所有连接部位均不得有明显渗水现象。
  3.9漏油检查
  机动车连续行驶距离不小于10km,停车5min后观察,不得有明显渗漏油现象。
  3.10车速表检查
  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即:当实际车速为40km/h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38k
m/h-48kn/h。检验方法附录A(标准的附录)。
  3.11车辆外观
  3.11.1车辆外观应整洁,各零、部件应完好,联结紧固,无缺损。
  3.11.2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不得大于40mm.
  3.11.3  两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方向把和导流板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10mm;正三轮摩托车的驾驶室和车厢等左右对称的零部件离地面高度差不得大于20mm
  3.11.4两轮摩托车、轻便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的主车前后中心平面允许偏差不得大于10mm
  3.12图形标志
  汽车和摩托车操纵件、指示器及信号装置的图形标志应分别符合GB4094GB15365的要求。
  3.13行驶轨迹
  3.13.1车辆直线行驶时,其前后轴中心的连线与行驶轨迹的中心线应一致。
  3.13.2汽车列车和轮式拖拉机车组在平坦、干燥的路面上直线行驶时,被牵引的车辆不得有明显偏摆。
4发动机

  4.1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无异响,机油压力正常。发动机功率不得低于原标定功率的75%
  4.2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汽车发动机应能由驾驶员在座位上起动。
  4.3发动机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
  4.4柴油机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
  4.5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
5转向系

  5.1机动车的转向盘不得设置于右侧,其中汽车、无轨电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的转向盘必须设置于左侧;特殊作业的机动车按需要可设置左右两个转向盘。
  5.2机动车的转向盘(或方向把)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机动车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5.3汽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以使车辆具有正常的操纵稳定性。
  5.4机动车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以使机动车具有稳定的直线行驶能力。
  5.5机动车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或向右转角均不得大于:
  a.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100km/h的机动车10°;
  b.最大设计车速小于100km/h的机动车(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15°;
  c.三轮农用运输车22.5°。
  5.6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的转向轮向左或向右转角不得大于:
  a.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48°;
  b.三轮摩托车、三轮农用运输车45°。
  5.7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或方向把)不得有摆振、路感不灵或其他异常现象。
  5.8  机动车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水泥或沥青道路上行驶,以10km/h的速度在5s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24m的圆周行驶,施加于转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245N
  5.9机动车转向桥轴载质量大于4000kg时,必须采用转向助力装置。装有转向助力装置的车辆,当转向助力器失效后,仍应具有用转向盘控制车辆的能力。
  5.10机动车的最小转弯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24m。当转弯直径为24m时前转向轴和末轴的内轮差(以两内轮轨迹中心线计)不得大于3.5m
  5.11机动车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5.12  机动车(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除外)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双板和单板侧滑仪)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检验方法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5.13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拦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
  5.14摩托车和三轮农用运输车的前减振器、上下联板和方向把不得有变形的裂损。
6制动系

  6.1基本要求
  机动车应设置足以使其减速、停车和驻车的制动系统。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应设置对前、后轮分别操纵的行车制动装置。
  6.1.1机动车应具有行车制动系。
  6.1.2汽车应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6.1.3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具有驻车制动功能。
  6.1.4  汽车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的各系统以某种方式相联,它们应保证当其中一个或两系统的操纵机构的任何部件失效时(行车制的操纵踏板、操纵连接杆件或制动阀的失效除外)仍具有应急制动功能。
  6.1.5制动系应经久耐用,不能因振动或冲击而损坏。
  6.2行车制动
  行车制动必须使驾驶员能控制车辆行驶,使其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
  6.2.1汽车、挂车、无轨电车、四轮农用运输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所有车轮都应装备制动器。
  6.2.2行车制动装置的作用应能在各轴之间合理分配。
  6.2.3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行车制动装置的作用应能在每根
轴的左右车轮之间对称分配。
  6.2.4  制动器必须有磨损补偿装置。制动器磨损后,制动间隙必须易于通过手动或自动调节装置来补偿。制动控制装置及其部件以及制动器总成必须具备一定的储备行程,当制动器受热或制动摩擦片的磨损达到一程度时,在不必立即作调整的情况下,仍应保持有效的制动。
  6.2.5采用真空助力的行车制动系,当真空助力器失效后,制动系统仍能保持一定的制动性能。
  6.2.6行车制动系制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
  6.2.7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对于其他车辆应不大行700N。摩托车(正三轮摩托车除外)和轻便摩托车行车制动系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应不大行400N,手握力应不大于250N
  6.2.8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整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踏板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不得超过120mm,其他类型车辆不得超过150mm
  6.2.9液压行车制动系不得因制动液对制动管路的腐蚀或由于发动机及其他热源的影响形成气阻而损坏行车制动系的功能。
  6.3应急制动
  6.3.1应急制动必须在行车制动系统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车辆停住。
  6.3.2应急制动可以是行车制动系统具有应急特性或是与行车制动分开的独立系统。
  6.3.3  应急制动系统的布置应使驾驶员容易操作,驾驶员在座位上至少用一只手握住转向盘的情况下,就可以实现制动。它的操纵机构可以与行车制动系统的操纵机构结合,也可以与驻车制动系统的操纵机构结合,但三个操纵机构不得结合在一起。
  6.4驻车制动
  6.4.1  机动车(两轮、边三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除外)应设置驻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即使在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使车辆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
  6.4.2  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并且施加于操纵装置上的力: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4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600N;脚操纵时,
座位数小于或等于9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5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700N
  6.4.3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安装位置要适当,其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效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超过三次。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6.4.4采用弹簧储能制动装置做驻车制动时,应设置在紧急状态下,无需使用专用工具,就能快速解除驻车状态的装置。
  6.5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气压升至600kPa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3min后,其气压的降低值应不大于10kPa。在气压为600kPa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20kPa;列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30kPa
  6.6采用液压制动的机动车在保持踏板力为700N(摩托车为400N)达到1min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地板移动的现象。
  6.7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6.8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机动车,发动机在75%的标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者,按400kPa计)。
  6.9汽车、无轨电车和四轮农用运输车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当部分管路失效时,剩余制动效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6.10机动车在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由轮式拖拉机引的载质量3t以下的挂车除外)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6.11  制动管路和制动软管的设计的构造应是专用的。它的安装必须保证其具有良好的连续功能、足够的长度和柔性,以想应与之相连接的零件所需要的正常运动,而不致造成损坏;它们必须有适当的安全防护,以避免擦伤、缠绕或其他机械损伤,同时应避免安装在可以与车辆排气或高温源接触的地方。
  6.12贮气筒
  6.12.1  压缩空气与真空保护:装备贮气筒或真空罐的机动车均应采用单向阀或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保证在筒(罐)与压缩空气(真空)连接失效或漏损的情况下,由筒(罐)提供的压缩空气(真空度)不致全部丧失。
  6.12.2贮气筒的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机动车在连续五次踩到底的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起步气压(未标起步起压者,按400kPa计)。
  6.12.3贮气筒应有排污阀。
  6.13制动报警装置
  6.13.1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其储液器的加注口必须易于接近,从结构设计上必须保证在不打开容器的条件下就能很容易地检查液面。若不能满足此条件,则必须安装制液动液面过低报警装置。
  6.13.2采用气压制动的机动车,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空气压缩机调压器限制动力至少一半的规定压力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6.14路试检验制动性能
  机动车行车制动性能和应急制动性能检验应在平坦、硬实、清洁、干燥且轮胎与地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7的水泥或沥青路面上进行。检验时发动机应脱开。
  6.14.1行车制性能检验。
  6.14.1.1用制动距离检验行车制动性能
  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的制动距离和制稳定笥应符合表2的要求。对空载检验制距离有质疑时,可用表2满载检验的制动性能要求进行。
  制动距离是指机动车在规定的初速度下急踩制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至车辆停住时止车辆驶过的距离。

  表2 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要求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0:30:0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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