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标准

弹性垫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
第二条本规适用于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
第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的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格式统一、容完整准确、表述清楚、用语规。
第二章文书制作基本要求马胶配方的大全
第四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
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第五条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
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六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
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应当使用汉字。
第七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
ups检测文书应当使用蓝黑或黑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自动旋转喷雾喷头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为“当事人(名称)+涉嫌行为性质+案”,例如:XXX未取得从业从事道路运输案。
第九条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编号模式为:行政执法机关简称+执法门类+文书类别+年份+文书顺序号。例如:省市交通局年2008年作出的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编号为:冀石交罚[2008]10号。
第十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当事人情况应当按如下要求填写:
(一)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个人”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
(二)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填写或户口簿上的;住址应
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
(三)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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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第十一条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
当事人认为笔录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拒不到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签字。
第十二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十三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第十四条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以处罚机关名义作出,加盖本机关公章。
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
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
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
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不得机打。
第三章具体文书适用及制作
第十六条现场笔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之一)是指用于记录现场有关人员基本情况、主要事实和主要证据的文书:
(一)“执法地点”栏应填写执法时所处位置,具体到门牌号、房间号、体现现场特征。
剖分式油封(二)“执法时间”栏应包括起始时间,具体到分;
(三)“主要容”栏填写现场检查中发现的主要行为所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经过及主要证据等相关容,要求准确、全面反映现场的客观状态。
第十七条举报记录(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二)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接到、信函、来人等各种渠道的举报揭发行为所进行的记录:
(一)“举报类别”栏应当根据举报情况填写来信、来电或来访;
(二)“举报容”栏应写清举报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同案人、知情人、证明人等,还应反映出举报人不愿留下或要求以及声明其举报材料的可靠程度等容;
(三)举报容若案情复杂,可请举报人递交书面举报材料。
第十八条立案审批表(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式样之三)是指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一般程序案件中,用以履行报批立案手续的文书:
(一)“案件来源”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注明执法检查发现、众举报、投诉、上级机关交办等。
(二)“案件基本情况”栏应当写明立案的事实根据,摘要介绍案情和叙述事实。如果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事实,应当写明检查方式、行为人、行为以及标的物的形态、质量和数量;如果是单位和个人举报或者是接受移交的案件,应当将举报人、移送机关述、介绍的事实如实写明;
(三)“立案依据”栏由受案机构负责人填写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应写明法律全称,并具体到款、项、目,不必提出处罚种类和数额;
(四)“受案机构意见”栏应当根据案情提出“建议立案调查”等明确意见,由受案机构负责人签名并注明提出意见的日期。
(五)“负责人审批意见”栏应当由交通行政执法机关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02:35:4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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