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

营运中船舶的中间检验
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的检验
中间检验
1.对水线以上的船壳板、强力甲板、内底板、水密舱壁板、上层建筑、甲板室等及其上的关闭装置进行检查
2.对水密门的检查及其操作试验
3.确认结构防火未做改动;
4.确认锚泊和系泊设备的状况;
5.对主辅机操舵装置和控制系统的检查和效用试验;
6.对救生艇/救助艇及其属具和降落装置登乘装置的检查;
7.不锈钢镀锌对救生筏及其登乘、降落装置和自动释放装置的检查;
8.对救生衣/救生服技术状况进行抽查,救生圈外部检查,核对数量和存放位置;
9.确认遇险信号和抛绳火箭的有效期;
10.确认防火控制图已按规定张贴;电子元件打标机
11.srvcc核对消防用品和紧急逃生呼吸装置的数量和存放位置;
12.对固定式灭火系统进行外部检查及报警试验;
13.对机器处所燃油舱柜、燃油泵及通风设备的遥控切断设施的检查和可行时进行效用试验;
14.通风筒、烟囱环围空间、天窗、门道及隧道关闭装置的操作试验;
15.核查消防员装备;
16.确认磁罗经自差校正;
17.检查陀螺罗经和副罗经、回声测深仪等助航设备;
18.船舶号灯,闪光灯的检查和试验;
19.航行灯的主电源,应急电源试验;
20.船舶号型、号旗及烟火信号的检查;
21.声响信号器具的检查;
22.主机、推进系统及辅机外部的检查,查阅使用情况及有关记录;
23.确认机舱和起居处所的脱险通道畅通无阻;
24.确认船内报警系统和船内通信系统的效用;
25.检查舱底排水系统和舱底泵以及滚装处所排水系统的动作试验,确认滚装处所排水口防堵措施的效用;
26.确认锅炉、压力容器及其附件仪表和安全阀的有效性;
27.确认主电源、应急电源、临时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效用;
28.确认消防泵和应急消防泵的效用;
29.舵机、锚机、消防泵、应急消防泵、舱底泵等电动机及其控制装置的检查;
30.确认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安装和功能;
31.检查惰性气体系统;
32.检查有关证书的有效性,核查已备所需文件。
33.中间检核合格后,应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上签署。
34.船龄超过5年的船舶对有代表性的压载水舱进行内部检查;
35.确认泡沫剂或CO2容量及其有效性,并证明其分配管道畅通无阻;
36.试验所有火警探测及报警系统;
确认船舶持有下列资料:
(1)船舶完整稳性资料和分舱、破舱稳性资料(如适用时);
(2)装载和压载资料;
(3)船舶证书与文件;
(4)航海日志已按规定记载了消防、救生和应急操舵演习。
确认下列船体和设备处于有效技术状态:
(1)封闭上层建筑、甲板室、升降口及其风雨密关闭装置,以及甲板上的人孔与平舱口及其水密关闭设施:
确认首楼、桥楼、尾楼、甲板室和升降口的围壁板、甲板无裂纹、烂穿、过度腐蚀、凹陷、皱折等缺陷;
如对风雨密门、窗、甲板上的人孔和平的小舱口及其水密关闭装置有怀疑(包括橡胶垫及螺栓等),可要求进行冲水试验。
螺母
(2)露天甲板、船壳板、以及干舷甲板和上层建筑甲板上的货舱口围板、舱口盖及其风雨密关闭设施:
确认上述范围内所有可见部分的船壳板无裂纹和烂穿,过度的蚀耗、凹陷、皱析及焊缝腐蚀等缺陷。
舱口围板及其扶强材无超过允许的腐蚀、变形和裂纹等。
舱口盖应在开启和关闭两种状态下检查。检查包括:
(a) 每块盖板的风雨密密封装置(密封垫料、垫料槽和疏水槽道等);
(b) 夹扣装置、围板顶部承压条;
(c) 导轮、导轨、链条(或钢索)及导动装置;
(3)露天机舱棚围壁、开口和天窗及其风雨密关闭设施:
确认机舱棚围壁、罩盖和天窗及各种开口的关闭装置,无过度腐蚀和变形以 及关闭装置操作正常。
(4)通风筒围板和风雨密关闭设施;空气管及其关闭设施
确认通风筒围板无严重蚀耗以及风雨密关闭设施防火档板(如设有时)的有效性。
确认空气管及其关闭装置无损坏。空气管头部的防火网(如设有时)的有效性。
(5)确认船体强度仍在可接受的范围。
(6)检查泄水、进水和排水设施。
(7)检查舱底、压载。尽实际可行,对舱底水系统和污水井,包括泵的运转和水位报警进行动作试验。
(8)确认舷墙、排水舷口、保护栏杆、通向船首通道、安全绳及其它保护船员的类似设施处于有效状态。
(9)确认船舷两侧的载重线标志清楚、正确,并与载重线证书中所载相符。
(10)主、辅操舵装置进行操舵试验,确认舵角指示器的准确性,主、辅操舵装置的转换试验和失电报警装置正常。
(11)尽实际可行检查锚泊和系泊设备,如锚、锚链、锚机、系缆柱、绞缆装置和拖索等进行外观检查。特别注意,锚机刹车和离合器的磨损情况以及止链器的可靠性。
(12)确认水密舱壁上的水密门的技术状况,并进行就地和遥控操作开关试验,确认其水密的可靠性,以及相关的指示器和报警装置的有效性。
坞内检验一般要求如下:
(1)当船舶在干船坞内或船排上,为方便对舷侧外板等构件的检查,包括船底板和船首板、尾框架和舵、海底阀及海水阀箱、螺旋桨等,应设有足够高度的底墩,并提供必要的台阶。
(2) 舷侧外板的过度腐蚀或因磨损、触底以及任何异常凹陷或屈曲引起的缺陷应予以检查。应特别注意舭列板和舭龙骨的连接处。对重要外板的凹陷或无需立即修理的其他缺陷应作记录。
(3) 海底阀及其格栅板、通海件、舷外排出阀、海底旋塞以及船体或海底阀的附属设施应予以检查。
(4) 舵的可见部分、舵销、舵轴及法兰和尾柱应予以检查。为检查舵销,如验船师认为需要,应抬升舵叶或拆除舵销的检查孔板。舵轴承的间隙应予以测量并记录。
(5) 螺旋桨和尾管轴承的可视部分应予以检查。尾管轴承的间隙以及油封装置的有效性(当设有时)应予以确定并记录。对于可调螺距螺旋桨,螺旋桨毂和桨叶的密封件的紧固和密封程度应令验船师满意,除非验船师认为有必要,否则不必要求解体检查。
(6) 应检查侧向推进器的可视部分。
(7) 如对主辅机械或者操舵装置进行重大修理,可考虑海上试验并令验船师满意。
坞内检验特别应确认如下船体及附件的状况:
(1)首部区域的外板无变形、裂缝、及漏水现象;
(2)龙骨板及船底外板无过度变形,以及任何裂纹等缺陷存在。当变形超过极限时应进行修理或换新。如发现较严重的变形时,检验范围应扩大到该处船体内部结构,如结构变形应进行必要的修理。特别应注意检查压载管系吸口下面的船底外板和测量管处的船壳板状况;
(3)舭部外板无外力碰击所致变形,裂纹等缺陷;
(4)舷侧外板的变形情况,应特别注意轻重载水线间、舷侧排水口附近的外板;
(5)舭龙骨无裂纹,如有损坏或裂纹时,应进行修理。同时应注意检查其附近的船壳板状况;
(6)尾部及尾柱无变形;踵部、舵枢及尾柱无裂纹;尾轴管支架无变形或裂纹,特别应注意检查支架与船体外板的连接处;
(7)海底阀体、阀及阀杆及其连接螺栓无严重锈蚀及磨损情况,否则要求研磨或必要时换新;
(8)防腐保护装置;
舵系的检查应确认:
(1)舵叶无显著腐蚀、裂纹、渗漏,必要时对舵叶进行测厚,如验船师怀疑舵叶水密性或修理后,应进行充气试验以检查舵的密性,试验压力按本局《海船法定建造检验技术规程》
第3章3.5.5的规定。
(2) 连接舵叶与舵杆的法兰和螺栓的腐蚀情况,若法兰腐蚀严重应进行修理。
(3) 舵杆、舵轴,法兰盘及其连接螺栓与螺母和舵销螺母及其止动装置处于正常状态;
中间检验一般应向有关船员了解主要机械设备过去的使用情况,必要时查阅轮机日志和测量记录等资料,对应急安全设备进行效用试验。同时也要查阅最近的检验报告有无遗留项目。
中间检验,尽量与坞内检验一起进行。
验船师确认下列项目是否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1)对推进机械、轴系装置、重要用途辅机进行总体检查,验船师认为有必要时,对某些项目可要求打开检查;
(2)对机械处所进行总体检查,并确认处所内无失火和爆炸潜在危险;
(3)检查机械处所脱险信道保持畅通和有效;
(4)对驾驶室与机械控制站间、与舵机间、与消防控制站间的通信设施进行试验;
(5)按实际可能检查舱底水系统和污水井,包括舱底泵的动作,如设有水位报警时,也要进行动作试验;
(6)对热油加热器、受压容器、及其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应进行外部总体检查,并确认它们处于良好或有效工作状态;连锁系统
(7)对具有自动化装置的船舶,应进行自动化设备的总体检查,以确认其动作处于正常状态;
(8)对燃油、滑油舱柜的速闭阀进行动作试验;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2:49:3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20192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检查   装置   确认   进行   试验   关闭   变形   处所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