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
鹤卡借记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手套制作  总则液化气燃烧器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卡业务操作与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促进银行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卡借记卡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受黑龙江省各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自愿委托,由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申请的统一品牌的借记卡,是向单位和个人发行的具有存取现金、消费结算、转账支付、账户管理等全部或部分功能,不具有透支功能的金融支付结算工具。
(一)鹤卡借记卡按使用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非记名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二)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发行的鹤卡借记卡共分为以下九种:
普通卡、单位卡、单位附属卡、个人记名卡、个人附属卡、员工卡、金卡、白金卡、钻石卡。
(三)单位卡均为记名卡。
第三条  凡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辖内开办银行卡业务各级机构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及业务审批
第四条  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为鹤卡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发展规划,制定银行卡业务相关标准、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
(二)负责组织银行卡市场调研,根据市场和客户需求进行产品更新和组织新产品研发;
(三)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营销管理,确定营销策略,组织开展营销活动和业务宣传;
(四)负责建立健全银行卡业务运行和管理的风险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督查;
(五)负责组织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专业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
(六)负责银行卡发行单位资格的审批,制定发卡机构标识码;
(七)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业务与中国银联等系统外单位相关业务的商洽拓展工作;
毛毡带(八)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其它与银行卡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地联社(办事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为鹤卡借记卡业务管理部门,主要业务职责:
(一)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
(二)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交流和专业人员培训;
(四)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协助省联社拓展银行卡业务功能;
(五)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工作;
(六)负责根据省联社确定的营销方案,组织辖内银行卡业务营销推广工作;
(七)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客户服务,业务咨询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八)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辖内农村信用社其它与银行卡业务管理有关工作的组织实施。
(十)省联社电子银行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县级联社电子银行部主要业务职责:
(一)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
(二)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
(三)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交流和业务人员培训;
(四)提出新产品开发需求,完善产品服务,协助市地联社(办事处)拓展银行卡业务功能;
(五)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市场调研、客户分析、客户推广和营销服务工作;
(六)负责根据省联社确定的营销方案,组织辖内银行卡业务营销推广工作;
(七)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客户服务,业务咨询等工作的协调与管理;
(八)负责辖内银行卡业务风险管理等工作;
(九)负责辖内有关银行卡业务的其他情况;
(十)市地联社(办事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开办银行卡业务审批程序:
(一)县级联社按有关规定报银监部门审批,通过后向省联社提出书面申请,并报市地联社(办事处)备案;
(二)省联社根据全省工作实际对县级联社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准予开办银行卡业务。
小鼠步态分析实验第三章  发卡管理
第八条  凡经审核符合申领鹤卡借记卡业务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各发卡机构申领鹤卡借记卡,无需提供担保。
第九条  申领鹤卡借记卡应按照国家实名制有关规定执行,开户采用实名。
(一)申领人必须遵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章程》的有关条款,并按规定填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表》
(二)申领个人卡必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身份证件。
(三)申领单位卡应出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证明,并由被授权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
(四)代理他人申领个人鹤卡借记卡,必须提供代理人和申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有效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护照、港澳台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身份证件。
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留存双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并登记双方的姓名、证件类型和号码。个人代理多人办理借记卡的,发卡机构应全面了解和审查代理人的职业背景、代办目的和代办性质等,并据此判断个人代理多人办卡的理由是否正当,如理由明显不正当,发卡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借记卡,原则上,个人一次性代理借记卡的数量不得超过3张。
在办理单位代发工资、代缴款等需要单位员工集体开立借记卡账户的业务时,鼓励发卡机构采取员工本人开卡而非批量开卡方式。如采取单位批量开卡方式,单位应对员工身份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且须员工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网点办理激活并当场修改密码后方能正常使用。
(五)申领附属卡由主卡持卡人持相应主卡、有效身份证明、附属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鹤卡借记卡高纯三氧化钼/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申请表》,办理申领手
续。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属卡。单位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申领不超过五张的附属卡。主卡持有人对附属卡负有全责,有权限制附属卡的单笔交易额度、日交易额度、日交易次数、月交易额度和期间交易额度以及卡账户余额查询等功能,并有权止付、注销其附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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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5:19:1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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