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12.06
【字 号】保政办发〔2017〕39号
【施行日期】2017.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无机颜料分散剂【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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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保政办发〔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6日
 
保定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合金钢密度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交通运输部等7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令2016年第60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管理适用
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
  除主城区外,其它县(市、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物价、工信、公安、人社、人民银行、税务、市场监督管理、质监、网信、维稳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发展规划和相关服务设施建设规划,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公安、环保、国土、住建等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财政部门应将管理人员、日常办公、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网约车的发展应综合考虑城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道路承载能力、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城市交通发展规划、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城市环保要求等因素,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应适时适量、分批次投放运力,实现有计划地市场调节。
  鼓励网约车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
55cao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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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本市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本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在中国内地并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维稳管理制度、投诉受理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对签约车辆、人员具有实施组织化管理的能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投诉处理场所,足额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切实履行服务保障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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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经营模式、经营人员及经营场所的说明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网约车业务模式说明、账户开立情况说明以及支付流程说明等材料;
  (七)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安全生产、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其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的结果。
  其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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