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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如香与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03
【案件字号】(2021)桂03民终25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小嫦蔡勇郭芙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韦如香;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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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韦如香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发展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公路养护中心
【当事人-个人】韦如香
【当事人-公司】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发展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公路养护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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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律所】曾海荣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阳燕平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蒋思柳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龙春良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阳雨晴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吴中远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秦祥然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曾海荣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阳燕平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蒋思柳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龙春良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阳雨晴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吴中远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秦祥然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曾海荣阳燕平蒋思柳龙春良阳雨晴吴中远秦祥然
【代理律所】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包装箱制作【原告】韦如香
【被告】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发展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公路养护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管辖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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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2-18 02:37:22
韦如香与桂林市交通运输局、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桂03民终25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韦如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荣,广西银正(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万福路鼎晟大厦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00007634479K。
法定代表人:李绍政,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燕平,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思柳,广西诚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桂林市临桂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临桂镇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503220076604157。
法定代表人:谭利华,该局局长。
动物模型制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春良,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雨晴,广西春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公路发展中心,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环城南二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9128459K。
法定代表人:蒋小钦,该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公路养护中心,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瓦窑西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0004987312130。
法定代表人:秦继明,该中心主任。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远,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祥然,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