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周武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周武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定时点火装置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蚀刻工艺【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21 
【案件字号】(2021)桂12民终622号 
【审理程序】激光绣花机二审 
【审理法官】潘嘉芳吴利萍黄忠任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黄某;周武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黄某周武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某周武泉 
【当事人-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科骏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罗锋广西综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科骏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罗锋广西综纬律师事务所  高增益天线
【代理律师】李科骏罗锋 
【代理律所】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广西综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改判 
【被告】周武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 
【本院观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1能证明上诉人之女黄海在2020年2月应发工资8000元,因请假而被扣发工资6071.13元;黄海在2020年3月应发工资8000元,因请假被扣发工
资5267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有关检验、鉴定以及相关证据的分析判断,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以及当事人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责任,为人民法院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提供依据。上诉人因伤住院,其病例显示低蛋白血症,而且其二审提供的医生处方也表明其院外购买的人血白蛋白是遵医嘱购买,与本案有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书证鉴定意见反证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2-22 01:06:10  甘蔗去皮机
黄某、周武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租车计价器传感器
民事判决书
(2021)桂12民终62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骏,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武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锋,广西综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玉林市金玉路37、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0078210361X3。
     负责人:曾家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玲珑。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武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
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丹县人民法院(2020)桂1221民初1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黄某上诉请求:一、依法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林中心支公司向上诉人支付交通事故赔偿金384967.97元(其中:l、医疗费:120123.89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3、误工费:62269.08元;4、护理费:49297元;5、营养费:16200元;6、残疾赔偿金:15287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8、财产损失:2000元。各项损失共计:419968.97元,减去周武泉已支付35000元,被保险公司仍需向上诉人支付384967.97元);三、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对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先予支付责任;四、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被上诉人周武泉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无责任。由于南丹县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勘验草率,而且对摩托车倒地及被撞击点没有做鉴定,导致本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错误。上一级交警部门既没有去现场堪查,也没有补充做相关的鉴定,径直维持南丹县交警大队的错误认定。原审判决对此亦没有查明。
     南丹县交警大队现场堪查忽视了四个问题:1、急转弯处到事故发生点的距离。2、事故发生路段的中间线系虚线。3、撞击地点位于道路的右侧,靠近人行道一侧。4、黄某的摩托车,被撞击点在车辆尾部。急转弯到事故发生点,约80米长,在视线受阻的情况下周武泉仍然超速驾驶,加上车辆制动不灵,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事故发生路段刚好是丁字路口,中间线是虚线,黄某在观察路面无车的情况下越过虚线左转弯,没有任何过错。从交警部门调出来的现场图可以看到上诉人车辆倒地的位置是位于道路的右侧,并且靠近人行道,这也说明了上诉人已经完成了左转弯的行为。上诉人的车辆被撞击的位置是尾部,这也能得出上诉人被追尾的结论。交警部门对上面所述的1、2个问题没有认真去核查,对3、4个问题既没有委托相关的专业构鉴定,也不去认真核实情况,最终造成了责任划分错误。上诉人原审中提交了从交警部门复印出来的现场图与自行补充的现场图片也是证据,足以证明了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划分错误的事实。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多方咨询了相关的交通事故鉴定专家,原审开庭前得知在北京有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可以对上诉人的摩托车被撞击部位及车辆倒地的位置进行鉴定。于是向原审法院递交了鉴定申请,但原审法院却以跟本案无关为由驳回上诉人的鉴定申请。导致原审判决没有查明事故的责任问题。
     本案明显是周武泉驾驶制动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超速经过急转弯,追尾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周武泉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应承担事故责任。
     二、原审判决计算的各项赔偿金有部分存在错误,具体如下:1、医疗费应该是120123.89元。其中包括在两次住院产生的医疗费115958.39元。也应该包括上诉人凭医生的处方单在外面药店购买药物的4165.5元。从药物的名称及购药的时间点即可看出,全部都是上诉人在受伤后,住院期间所用的药物,都是处方药,只有医生的处方才能购买。结合疾病证明也可以得知,这些药物不是其他疾病所购买的,而是针对上诉人交通事故所受伤情而使用。故该部分的费用也应当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3、误工费:62269.08元。其中住院期间误工费为10378.08元。出院后休息期间误工费为51891元。结合上诉人的伤情和医生的嘱付,出院后仍需要一年时间休息,故误工时间应该计算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一年时间。4、护理费:49297元。上诉人受伤后完全无法自理,需要两人24小时轮流护理。实际护理人员为两人,其中黄海的误工损失最大,为了照顾父亲,已经丢掉了原来的工作。黄海月收入为8000元。原审判决只计算一人并且只计算上诉人妻子黎秀芝的护理费,没有计算黄海的误工费,与实际情况不符。5、营养费:16200元原审判决计算营养费的方式明显不当,而且金额过低。上诉人多处受伤,伴有骨
折,动手术达十多次,流血比较多,需要长期大量补充营养。每天营养费不少于100元,营养费为:100元/天×(72+90)天=16200元。6、残疾赔偿金:152878元。原审判决的系数计算错误,应该是20%+2%=22%。残疾赔偿金为:34745元/年×20年×22%=15287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原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过低。上诉人因本次事故构成残疾,两处伤残,分别为十级、九级,这对上诉人的身体及精神都构成了不可逆转的永久性伤害,结合法院当地的生活水平及上诉人的残疾情况,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8、财产损失:2000元。这次事故造成黄某所有的桂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毁,价值为2000元。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也记载着摩托车损坏的事实。周武泉在原审中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原审判决不支持该项费用没有依据。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20:09:0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4/190317.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上诉人   交通事故   原审   责任   鉴定   判决   事故   没有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